《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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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10 20: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章(退休人员除外)的专家申请表;(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申 请人进行专家资格审查和遴选,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入 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门户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审查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现场踏勘情况独立发 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评审工作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 费;

(四)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 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明确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 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

(二)对有保密要求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所参 与的评审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 人或外传;

(三)与拟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四)应当按时参加评审,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 时告知组织评审单位;

(五)接受有关监督、考核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专家劳务咨询费由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予以发放。禁止收受地块所属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 下简称“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与评审有关的相关单位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 动或旅游;

(三)禁止在与评审有关的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 用;

(四)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招揽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入选 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信息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人选,应根据所涉及的行业、 专业等在专家库内抽(选)取,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抽 (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地块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组 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

(二)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1.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2.被评审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3.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评审涉及特殊行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视情况邀请专家 库外相关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如在库专家职称、单位、业绩成果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信 息申报,专家信息档案应及时修改。

第十五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 在库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专家年度工作评价考核实行扣分制,以年度为周期,年底清 零。年度累计扣分达到 3 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 3 个月;年 度累计扣分达到 6 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 6 个月,并予以通 报。相关情况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上公 布。

第十六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专家予以扣 1 分:

(一)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评审会的;

(二)未按时提交专家评审意见的;

(三)对相关报告的评审中不负责任、把关不严、弄虚作假, 导致相关报告的评审结论显失公平、公正的;

(四)参与评审的相关报告被抽查、复核为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扣除 6 分, 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 6 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 以公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评审工作之便招揽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额外收受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参与其组织的娱乐或旅游等;

(三)与相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第十八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专家。

( 一)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资深专家除外);

(二)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犯罪、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河北省自然资源 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 责任。本人以专家身份参加河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对出具专家 意见的工作事项做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信息;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五、未经评审组织方许可,不发表涉及评审内容的文章、著 述;

六、严格遵守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七、与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或报告编制第三方机构存 在利益关系、法律纠纷,或受委托参与咨询等情况时,承诺主动 提出回避;

八、不收受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不参与其组织的娱乐或旅游等。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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