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考核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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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考核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1-04 02: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

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考核与监督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和联网联控系统服务商的考核和监督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天津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考核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年度考核表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

2.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年度考核表

(服务商)

3.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

路运输企业)

4.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

路运输企业)

5.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服务商考核指标说

           

                        

                       2021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考核与

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明确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职责,提升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质量,保障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信息服务平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发〔2016〕16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两客一危”企业)、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以及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两客一危”企业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服务商运营服务监督及综合评价考核工作。天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市内六区“两客一危”企业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监督、考核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对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全市服务商的登记备案以及监督考核工作。其中,对全市服务商的登记备案以及监督考核的相关事务性工作由天津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具体承担。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对市内六区“两客一危”企业联网联控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的同时,与市道路运输局做好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严格依法查处。

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对“两客一危”企业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包括现场检查与系统考核。

现场检查按照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含执法机构)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法计划),结合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执行。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通过联网联控平台对“两客一危”企业重点营运车辆进行考核。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专职监控人员履职情况、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车载终端安装维护情况、平台中记录违法违规信息的处置情况、车辆和车辆信息录入情况等动态监控工作。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的,检查人员应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办。涉及处罚的事项由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交通执法总队应将现场检查所记载的隐患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每月整理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送至市道路运输局。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两客一危”企业考核分为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检查情况为辅的形式。对“两客一危”企业现场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成绩的组成要素(详见附件4)。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按照职责对被考核企业上月联网联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月度考核,通过系统对上月各项考核数据自动统计分析,汇总计算出月度考核成绩。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对辖区内“两客一危”企业车辆联网联控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报送至市道路运输局。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应于每年3月前对“两客一危”企业上年度开展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两客一危”企业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上年度月度考核平均值与现场检查评分的加权成绩(详见附件4)。

对“两客一危”企业的考核内容: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应将“两客一危”企业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线路招标或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督促月度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提高动态监控能力;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两客一危”车辆运输企业市道路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及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其进行约谈、入户检查或责令整改。

市道路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及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企业纳入下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责令整改。

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对“两客一危”企业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综合服务评价考核与系统考核。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日常监管事项对服务商进行综合服务评价考核。

调度中心通过联网联控平台对服务商进行考核。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服务商的日常监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服务商平台应每年进行一次等保测评,并由具备相关测评资质的单位出具测评报告。

(二)服务商平台须配备专门的系统监控管理人员与系统维护及终端硬件维修人员,对每日通过平台监控发现的问题车辆及事件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终端维修人员做好维修记录。并定期对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服务商平台涉及停止服务时需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如网络服务商临时断线、服务器升级维护、平台新旧协议升级等。平台监控人员须记录断线原因及恢复时间。

(四)对于长期存在问题车辆的运输企业,服务商平台须及时通知其排查检修,多次通知后仍不前来检修且问题车辆长期在外经营的运输企业,须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五)服务商平台提供的车载终端,须具备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具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在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成备案且能正常上传数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六)服务商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开发,保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投入使用前,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报备或重新备案。

对服务商考核内容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考核指标定义及计算方式详见附件5。

服务商综合服务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商约谈及约谈整改落实情况、技术培训、运营服务响应及评价等内容。

(一)考核周期内,服务商被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约谈及约谈整改落实情况。

(二)考核周期内,以区为单位,服务商对运输企业监控人员和相关人员技术培训情况。

(三)考核周期内,以区为单位,运输企业对运营商平台技术水平、车载终端设备故障率、售后维护响应及时率等服务质量的评价情况。

对服务商的考核方式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综合服务评价情况为辅的形式。对服务商综合服务评价作为年度考核成绩的组成要素。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服务商考核分为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调度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对被考核服务商上月联网联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月度考核,通过系统对上月各项考核数据自动统计分析,汇总计算出月度考核成绩。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对辖区内服务商综合运营服务评价情况报送至市道路运输局。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调度中心应于每年3月前对服务商上年度开展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服务商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上年度月度考核的平均值。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公告服务商考核排名情况。鼓励各道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先选择考核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服务商为其提供动态监控服务。

(一)考核期间实行约谈制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公司相关人员(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约谈:

1.在月度考核指标中,凡出现车辆上线率低于85%、平台连通率低于99%、轨迹完整率低于90%、数据合格率低于98.5%、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高于5%两项及以上的;

2.在月度考核指标中,凡连续两个月出现车辆上线率低于85%、平台连通率低于99%、轨迹完整率低于90%、数据合格率低于98.5%、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高于5%的;

3.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更新备案材料的;

4.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

5.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等其他事项需要约谈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整改要求

服务商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月度考核不合格的,整改期一个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整改期一年;整改期内,天津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信息服务平台不提供新增和转入重点营运车辆服务。

(三)整改不合格服务商公示机制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发布通报,对外进行公示,建议相关运输经营企业退出该服务商的监控平台:

1.未能达到备案条件、不能按要求履行服务承诺的;

2.出具虚假技术证明材料的;

3.整改期后,考核评分仍不合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或未达到联网联控管理工作要求的。

各区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

市道路运输局每月对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开展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并将考核结果公示。

市道路运输局每年3月前完成对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落实对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监督工作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

市道路运输局将对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参考依据。对于月度考核排名后3位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成绩高于97分的除外),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考核结果与处理

各级各类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企业、服务商70分为合格。道路运输企业、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五)服务商一年内累计三次约谈无故缺席的;

(六)服务商整改期内违规新增和转入重点营运车辆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对“两客一危”企业、服务商的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由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调度中心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的考核结果由市道路运输局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各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调度中心分别接收、处理、核查、回复相应被考核单位的异议申诉,经核查考核结果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考核结果。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档案,按年、月分别将考核结果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生效条款

本办法由市道路运输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年度考核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展中心)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车辆入网率

20

入网率*20;

入网率低于90%不得分。

车辆上线率

20

上线率*20;

轨迹完整率

30

轨迹完整率*30;

轨迹完整率低于80%不得分。

数据合格率

30

数据合格率*30;

数据合格率低于80%不得分。

注:

1.以上考核计分标准将根据全市联网联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2.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辆颜色、日期实际、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具体参照《TJ/T 809-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附件2

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月度/年度考核表(服务商)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车辆上线率

10

上线率*10;

平台连通率

20

轨迹完整率*20;

轨迹完整率低于90%不得分。

轨迹完整率

25

轨迹完整率*25;

轨迹完整率低于70%不得分。

数据合格率

25

数据合格率*25;

数据合格率低于80%不得分。

卫星定位

漂移车辆率

20

25-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20;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高于5%不得分。

注:

1.以上考核计分标准将根据全市联网联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2.因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或网络服务商等情况造成断线并报备的,不记为断线时常。

3.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辆颜色、日期实际、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具体参照《TJ/T 809-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附件3

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车辆入网率

5

入网率*5;

入网率低于90%不得分。

车辆上线率

5

上线率*5;

轨迹完整率

15

轨迹完整率*15;

轨迹完整率低于80%不得分。

数据合格率

15

数据合格率*15;

数据合格率低于80%不得分。

卫星定位

漂移车辆率

10

1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10;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高于5%不得分。

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20

小于等于全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10+[(全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全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

高于全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且小于全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全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全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

大于等于全市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不得分。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20

小于等于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的,10+[(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企业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

高于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且小于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企业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

大于等于全市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不得分。

平台查岗

响应率

10

平台查岗响应率*10;

平台查岗响应率小于60%不得分。

注:

1.以上考核计分标准将根据全市联网联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2.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辆颜色、日期实际、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具体参照《TJ/T 809-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3.超速及次数界定:连续超速时间超过30秒的记为超速,1分钟内连续多次上报超速次数记为1次超速。

4.疲劳驾驶时长界定:白天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未停车的记为疲劳驾驶时长。

附件4

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考核项目

分值

计分标准

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10

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5分;

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5分。

监控机构和人员情况

10

建立动态监控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和专职监管岗位的+5分;

配备专职监控人员+2分;

监控人员能熟练操作平台并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2分;

定期开展培训教育+1。

监控平台运行情况

10

平台疲劳驾驶报警功能、电子围栏、分时段超速报警功能完善+5;

企业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增加使用功能的,每增加一项+1,最高不超过5。

车载终端安装维护情况

10

车载终端设备符合部颁布标准要求的+5;

建立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维护台账并对不在线车辆及时报修记录+5,每发现一台次不在线营运车辆的-1。

车辆数据保存情况

10

动态监控数据完整保存6个月以上+5;

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保存3年以上+5。

月度车辆实时监控情况

50

月度考核结果平均值*50%。

注:

1.以上考核计分标准将根据全市联网联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2.考核年度内没有被现场检查的企业按照上年度月度考核成绩的平均值计算年度考核成绩。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以上考核参考事项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

附件5

天津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服务商考核指标说明

(一)平台连通率

描述: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

公式:在线时长/统计时长

(二)车辆入网率

描述: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公式:入网车辆数/车辆总数

(三)车辆上线率

描述:统计期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公式:上线车辆数/入网车辆数

(四)轨迹完整率

描述: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公式:轨迹完整里程/轨迹总里程

说明:轨迹连续:

1、两点间距离小于等于2km:记为轨迹连续;计入连续里程,计入全部里程。

2、两点间距离大于2km、小于等于10km:

连续5段(小于等于5段)两点间里程之内记为轨迹连续,计入连续里程,计入全部里程;自第6段两点间里起记为轨迹不连续,计入全部里程;直至轨迹恢复连续,重新归0,在重复计数。

如果5段以后都是大于2小于等于10,那么连续里程就是前5段的里程。如下图,连续里程是A-B-C-D-E-F、H-I-J-K-L,17+9=26km。

其他计算示例:

示例

3、两点间距离大于10km:记为轨迹不连续:

一次两点间距离大于10km,计入全部里程;多次连续的两点间距离大于10km,记为漂移(该漂移与第(七)项无关),将漂移的起始位置到漂移结束位置之间的里程计入全部里程。如下图,里程应该是B-D点的里程(忽略掉C点),而不是B-C里程加上C-D的里程。

4、轨迹完整分析的数据是过滤完错误数据和“卫星定位漂移(第七项指标)”点的轨迹数据。如果A、B、C三个点,B点是漂移点,则忽略B点,计算A-C的里程。流程如下图:

(五)数据合格率

描述: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

公式:合格数据条数/数据总条数

说明:错误数据判断优先级:

车牌错误>车牌颜色错误>经度错误>纬度错误>海拔错误>速度错误>方向错误>时间错误

(六)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描述: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重点营运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

公式:轨迹漂移车辆数/上线车辆数

说明:

1、漂移:2个连续的轨迹(3个轨迹点)之间的速度(距离除时间计算)大于160km/h记为一次漂移(一个漂移点)

2、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

3、高频度远距离漂移:疑似漂移次数大于全国(市级为全市)平均疑似漂移次数。(平均漂移次数=漂移总数/上线车辆数,也就是说,次数大于平均次数的车才算漂移车辆)

4、平均疑似漂移次数(次数/车/天):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再除以统计的天数。(该条是部里的指标,市平台忽略)

5、计算示例: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印发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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