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 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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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出租汽车发票、公路客运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原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和规格式样进行统一,同时启用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统一原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上所使用的“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 河北省出租车发票专用章尺寸(2.7×3.7cm);边宽0.8mm;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mm宽3mm。
二、在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上统一套印“河北省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 河北省公路客运机打票章尺寸(3×4cm);边宽1mm;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6mm宽3mm。
三、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以及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继续有效。 四、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3月3日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自“营改增”以来,我局陆续接到群众对出租汽车发票、客运发票的投诉意见。主要是反映出租汽车发票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盖章,客运发票没有章影响报销的问题。原因是我省的出租汽车营运为个体或个体挂靠模式,在实际经营中基本达不到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要求。公路运输企业由于旅客流量大,售票点多、交叉分散等原因,在实际售票中尤其是节假日时,售票人员来不及在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此外,在客车上通过手持式售票设备出售的热敏纸也无法加盖专用章。如果在现有发票上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的话,因客运企业多,导致企业增加发票印制成本。 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户、客运企业困难,方便广大乘客,规范发票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与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一是统一原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上所使用的“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二是在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上统一套印《河北省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三是在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以及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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