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举办了婚礼但未领证,分开后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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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举办了婚礼但未领证,分开后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2024-07-03 05: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返还彩礼

你不得不知道的这些事儿~

男婚女嫁,一般婚约为先,古代即有“三媒六聘”、“六礼”等程序,虽然现在结婚风尚已经删繁就简,移风易俗,但婚前给付彩礼等一些风俗还是被保留下来。现实中关于彩礼的纠纷也随之而来。

案情简介:

毛某与袁某经亲戚介绍认识不久后即确认恋爱关系,双方于2018年4月订婚,毛某给付袁某彩礼、见面钱等32000元,以及给女方购买价值为20000元左右的的首饰,以及各项恋爱支出50000余元,此后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为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分手,分手后女方袁某拒绝返还任何彩礼,毛某遂将袁某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102000元。

庭审中,被告袁某辩称,上述钱款是原告对自己的赠与,属于恋爱经费开销且已经被用于生活开销,此外,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过,结婚时自己也有陪嫁等,因此原告毛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于法无据,自己不应返还任何款项。

审理认为:

彩礼是双方为了婚姻的订立而支付的款项,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原被告双方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关于退还金额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嫁妆折抵,双方共同生活过等事实,宣威法院酌定部分返还彩礼钱,判决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钱50000元。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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