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合肥地铁6号线2·25坍塌事故查明,多家企业及个人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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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死!合肥地铁6号线2·25坍塌事故查明,多家企业及个人被处理

2023-04-01 04: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合肥讯今日(6月3日),本报从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合肥地铁6号线2·25坍塌事故已于近日查明,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据悉,2022年2月25日,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承建的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土建施工总承包3标项目的振兴路站雨水箱涵破除施工时,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调查组查明,2月25日7时30分左右,安徽利和公司开始雨水箱涵破除作业的准备工作,进行土方装车和开挖雨水箱涵两侧沟槽。13时30分左右,沈*、张*松、张*余、陈*、孙*全5名作业人员进行雨水箱涵破除作业,沈*、张*松、张*余、孙*全在箱涵中作业,陈*在西侧箱涵上传送工具,14时40分左右,孙*全到西侧沟槽中穿钢丝绳,绳锯启动开始切割箱涵,14时50分左右,切割作业遇到阻碍,张*余跳到雨水箱涵西侧沟槽中处理,此时箱涵西侧沟槽土方发生坍塌,张*余被掩埋。16时57分,张*余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雨水箱涵西侧沟槽土体开挖未放坡,张*余违规进入沟槽作业时,沟槽坍塌将张*余掩埋。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

1,安徽利和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项目经理未在项目履职,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沟槽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2,中铁六局和合肥路桥联合体,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粗放,施工管理存在时间空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资料弄虚作假;雨水箱涵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未明确具体安全操作方法,未充分考虑危险因素,未考虑实际施工中有人员进入沟槽作业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作业风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没有结合箱涵施工特征风险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未向监理单位报告沟槽施工情况,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沟槽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未落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基坑沟槽作业要旁站的规定。

3,中煤中原(天津)和安徽中灏联合体,未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安全监理工作不能与施工同步,未严格审查基坑沟槽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基坑沟槽作业施工的行为失察。

最终,调查组给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许*明,安徽利和公司副总经理兼事故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姚*宝,安徽利和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安徽利和公司事故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为“挂证”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职,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路*,中铁六局总经理助理、华东区域区域指挥部指挥长。对中铁六局、合肥路桥签订分劈协议,改变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实际未履行联合体共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负有责任,未组织履行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丁*才,合肥路桥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合肥路桥总工程师,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暂扣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于*瑞,中煤中原(天津)公司人员、中煤中原(天津) 和安徽中灏联合体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暂扣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人员

吴*生,市轨道公司建设分公司工程五处副处长。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程*平,市轨道质安站事故项目监督员。建议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对其约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安徽利和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铁六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肥路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煤中原(天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中灏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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