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关于《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满井西队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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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关于《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满井西队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7-11 13: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满井西队村

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房地块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批准,现针对《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满井西队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12日

征求意见方式: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建议、意见的非住宅产权单位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向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递交有关意见并加盖非住宅产权单位公章(原件)。为确保建议、意见的真实性、有效性,请如实填写姓名(非住宅产权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及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坐落。

联系人:高峰、兰天 ;联系电话:69717434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212室

意见收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

附件:《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满井西队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满井西队村棚户区

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上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满井西队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被列入2019年度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计划。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进一步保障本项目安置房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

二、征收主体

(一)责任主体

昌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昌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事务中心)为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办委托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沙河镇人民政府须积极支持并全力配合区征收事务中心对该项目的征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安置房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中介机构

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及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或摇号等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受委托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本项目安置房地块北京盛昌顺塑钢有限公司。

四、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本项目规划四至范围。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征收办组织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权属、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薄但经合法审批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审批文件载明的权属、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确认。

(二)未经登记或审批文件不全的房屋,由征收办组织发改委、住建委、规自分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沙河镇政府对权属、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确认、处理,最终以调查认定的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非住宅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成新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有记载的房屋,但在本项目征收调查时已灭失的,不予补偿,但经区政府批准先行拆除的地上物除外。

(三)对于在2018年4月23日征收办发布《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以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行为,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实际容积率小于1.0。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本次工业用地熟地价的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确定该宗地的地价水平,且设定容积率为1.0进行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可优先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三个(含)以上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获取其已审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前期费用、利息、利润、税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分析比较后取值。

七、相关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搬迁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50元。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征收办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搬迁费测算报告。由征收人实施搬迁工作的不给予该项费用。

(二) 移机费

电话移机费每部235元,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户300元,空调移机费每台400元,热水器(含燃气及电热水器)移机费每台300元;网络迁移费以被征收人实际缴费额和使用时间(月)为依据,扣减已使用时间(月)后,按剩余时间已缴费额给予网络迁移费。以上费用均需在合法建筑内进行确认。

(三)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征收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

3.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可参照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年平均纳税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给予800元/平方米;三年平均纳税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给予1500元/平方米;三年平均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给予3000元/平方米。

(四)配合拆除奖

2013年3月28日之前建成,未经登记或审批文件不全的被征收房屋不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但配合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腾退交房的,可给予配合拆除奖励。具体标准为:彩钢(棚房类)结构不高于400元/平方米、砖混(砖木)结构不高于600元/平方米、砼(钢)结构不高于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所涉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费和装修成本等不再另行补偿、补助。超过规定期限或拒绝配合征收工作的不再给予该项奖励。

(五)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不超过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总款(土地补偿款除外)5%的工程配合奖励。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1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按5%给予,11-2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按3%给予,21-3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按1%给予,超过30天后不给予。

八、签约期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后启动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工作,本项目签约期自 年  月  日9:00至 年  月  日18:00(共计**天)。

九、款项支付、搬迁期限及其他事项

1、征收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将房屋交付征收中心。

2、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中心交纳房屋钥匙。

3、审计公司收集审核资料,经审核认定后15个工作日支付征收补偿款(含补偿、补助、奖励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应在领取征收补偿款前将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提交给征收中心。

4、由规自委昌平分局办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事宜。

十、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不履行补偿决定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沙河镇西沙屯村、满井西队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其他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可参照本方案的程序和标准开展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或遇到特殊情况,需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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