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点的设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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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 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 具有安全预报、 科学评价及检验施 工质量等的职能。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 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为国家标准,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3.43 ( 1 ) 、 7.1.7 、 7.5.6 、 10.1.10 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 JGJ8-2007 ) 为行业标准, 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 第 3.0.1 、 3.0.11 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 《工 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8-97 )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 DGJ32 / J16-2006 )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第 3.0.1 条(强条)及昆建协字( 2008 )第 11 号文要求,下 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
A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 、加层、扩建建筑物;
D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 、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F 、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GB50007-2002 )中第 3.0.1 条 作如下定义:
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 (如地基条件较好的 6 层住宅楼等) ,就不需要沉降观测 (创优工程除外)。
若不能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或者有疑问, 就请设计单位明确是否需要沉降观测, 并请书面答复或者 写入图纸会审记录中。
三、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沉降观测之后,在工程开工之初,应根据设计图纸的安排做好沉降观测策划工作、 制定沉降观测方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观测,适时埋设观测点。
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 DGJ32/J18-2006 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的要求,沉降观测点 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砌筑小阴井加以保护,宜选在下列位置:
A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 10~15m 处或每隔 2 ~ 3 根柱基上;
B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 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建筑裂缝、后浇带、沉降缝和伸缩缝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 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C 、 宽度大于或等于 15 米, 或宽度小于 15 米但地质条件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 (纵) 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
D 、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
E 、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 6~10 米横墙对应墙端处;
F 、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上, 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
G 、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
H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滨(沟)处;
I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J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 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 4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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