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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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公示 2023年10月10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1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实业”)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辽0104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担任黎明实业破产管理人,负责黎明实业的破产清算工作。 一、职工债权调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通过对黎明实业原管理团队访谈及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职工债权进行审计等方式,对黎明实业的职工债权进行了核查。 二、职工债权认定说明 经管理人初步核查,截至公示日,黎明实业尚欠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韩绍梅等55名职工债权人共计57笔垫付职工债权、工资、经济补偿金、补贴补助费用等共计79,155,733.00元(详见附件1《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债权表》)。 三、其他事项 1.职工对《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请向管理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将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异议职工;管理人复核不予更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异议职工在收到职工债权复核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2.公示期7天,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4日。 特此说明。 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沈阳黎明实业总公司债权表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截至2023年12月18日) 序号 债权人姓名 职工债权金额(元) 1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77,124,673.74 2 韩绍梅 37,650.90 3 姜春燕 32,862.40 4 王殿菊 3511.66 5 王春刚 63,807.74 6 张雪 60,248.25 7 侯江 107,195.93 8 李新 65,608.80 9 马欢 82,610.57 10 宋红伟 51,461.01 11 张捷 136,586.06 12 赵永刚 124,842.08 13 席悦 122,574.51 14 阎立辉 107,195.93 15 孟宪刚 41,518.39 16 贾仲柱 148,668.46 17 关世革 102,956.82 18 关培武 67,424.22 19 高山 163,947.19 20 姜肇庆 141,361.52 21 张任辉 136,586.06 22 刘强 102,956.82 23 王强 89,995.68 24 陈淑婷 2,066 25 张勇 160 26 陈连英 7,958.56 27 孙晓萍 2,000 28 毕玉全 215 29 任俊英 3,931.2 30 王桂兰 873.8 31 刘艳霞 85 32 李娇阳 67.9 33 李伟 129.2 34 侯世忠 504.8 35 刘福云 610.6 36 李春风 4,000 37 王景华 3,500 38 杨金魁 700 39 王凤熙 400 40 陈宝宇 504.2 41 王勇 500 42 卢海燕 538 43 刘宝义 674 44 杨志宝 400 45 姜春燕 470 46 林莉 470 47 卢海燕 470 48 张桂荣 280 49 石杰 4,380 50 何江 450 51 彭春梅 450 52 冯志超 450 53 李长贵 450 54 李军 450 55 刘孝会 450 56 刘桂香 450 57 孙永刚 450 合计 79,155,733.00
说明: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属于职工债权。 2. 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如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属于劣后债权。
附件2 管理人联系方式 管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640301656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15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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