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信与公正:论网络庭审直播制度舆情风险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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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信与公正:论网络庭审直播制度舆情风险的防控

2024-07-16 16: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引言

庭审活动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指出,要深化庭审活动公开,进一步健全庭审公开的范围、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中国庭审公开网功能,扩大庭审公开范围。

纵观我国庭审活动公开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法庭旁听、报纸报道、视频录播、广播直播、电视直播、微博直播、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等形式。本文讨论的网络庭审直播制度是指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以人民法院为制作主体,以法院官方微博、中国庭审公开网为主要载体,通过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庭审现场资讯的一系列活动。

目前,我国法院建立的网络庭审直播制度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在国内外都产生了产生广泛的影响。仅以中国庭审公开网为例,截止2019年6月15日,在该平台上直播案件数量高达359万余件,全国各网站累计访问次数高达173亿余次。网络庭审直播制度正在以生动、真实的形式诠释了互联网时代庭审活动公开的新样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塑造了世界瞩目的司法公开“中国高度”。

但与网络庭审直播体量和影响力同时增加的还有其带来的潜在舆情风险。司法公开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然而一旦爆发舆情,却极可能反过来破坏司法公信力,甚至影响司法公正。

一、网络庭审直播制度舆情风险的自我检视

网络庭审直播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动出击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需求的重大举措。舆情风险处理不当就会使网络庭审直播正面导向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滑向负面舆论的漩涡。提高网络庭审直播舆情风险防控能力,首先要认识网络庭审直播舆情风险的具体表现及其特征。

(一)网络庭审直播舆情风险的表现

1.增加社会焦虑,威胁政治稳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处在急速转型时期,社会焦虑现象普遍存在。有关司法活动的负面信息一经爆出很容易通过互联网迅速扩散传播,无论信息真假,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从而大大增加社会焦虑,甚至威胁政治稳定。

以“薄熙来案”为例。2013年8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台发布一系列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对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庭审全程进行了网络直播。这本来是法院顶着巨大压力和风险对高度敏感案件进行司法公开的一次突破性尝试,但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微博评论中居然出现了“我们都很怀念他”“净抓政府好官员”“这才几个钱?在中国可以算清官了!”等一些误导性的负面言论。这些不负责任的话语难免会煽动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产生对某些关于权力失范、社会不公的想象,增加社会焦虑感,进而进行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汇聚到一定力量必然会产生破坏司法公信力、抹黑我国司法机关形象的恶劣后果。如果被境外别有用心的反华势力利用,无疑会对我国政治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

2.滋生网络暴力,妨碍司法公正

庭审直播实际上是对庭审过程信息的一种记录,但由于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对象不确定性、渠道多样性、方式碎片化等问题,极有可能导致这种客观的记录也会遭到一定的非议甚至曲解,从而引爆舆论场,演变成“网络暴力”甚至是“司法干涉”。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山东高法”微博平台全程直播该案的庭审过程,共发出了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在内的133条微博。在长达15个小时的直播过程,有大量网民发出“于欢无罪”的论调:“辱母不卫,何以卫国?” “孝子救母,情大于法”,这些博人眼球的过激言论迅速在网上发酵,舆论化身为“软暴力”试图绑架司法独立权。这无疑会给审理该案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

(二)网络庭审直播舆情风险的特征

1.舆情风险点密集

在新媒体环境下,碎片化、偶发性的事件或言论也可能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引发全民关注和讨论。

2019年5月4日,张庭源律师在自己的微博里上传了一段1分21秒庭审活动直播视频,并给此段视频附题为“【你的水平不够!】面对这样的法官,律师怎么应对?”。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视频一经发布,立刻引发舆论巨大关注。“法官不应‘耍官威’”“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话都不让说完,难道这次庭审是走个形式吗?”。据了解,该视频截取自中国庭审公开网2019年2月27日直播的一起刑事案件,视频发布者张庭源律师也并非视频中的律师。事发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审判员罗某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用语不当,有失规范,决定对审判员罗某进行诫勉。此事件一方面暴露出个别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说明网络庭审直播的舆情风险点十分秘籍,不仅存在于案件案情本身,也隐藏在庭审过程的细节中。

2.敏感案件舆情风险较高

广受舆论关注的敏感案件一般在庭审直播之前就已经通过当事人发声、媒体片段化报道、网友的评论转述等方式形成了一个口口相传的“舆论真相”。如果回避对此类敏感案件进行司法公开,则很有可能会引来新的舆论风险,降低司法公信力。

要想打破这一局面,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庭审现场去还原案件真正的“法律真相”。但是,即使进行了庭审直播,也很少有人会在单纯好奇心的驱使下花几个小时一帧不落地观看严肃、枯燥的庭审直播全程,并且以客观、理性态度去梳理案情、分析法理。大多数敏感案件舆情爆发都是受特定群体的舆论煽动。并且,一旦偏见形成,司法机关再进行舆论引导十分困难。在这一系列因素作用下,导致敏感案件风险较高。

二、网络庭审直播制度舆情风险的触发机制

网络庭审直播制度增加了庭审信息的传播路径,社会权威舆论的力量逐渐失衡。随着自媒体的发展,个体不再是单一的信息被动接受者,而是集合了信息的发出者、传播者等多重身份于一身。“事还未明、看法先行”,公众话语权被前所未有地放大。一些网民滥用所谓的言论自由,将负面情绪发泄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甚至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煽动舆论,极易触发舆情风险。

(一)网络庭审直播舆情风险的诱因

1.民众情感的集中宣泄

戏谑化的表达是社会大众缓解情绪的有效手段,民众通过“调侃”“搞笑”“揶揄”的方式,颠覆原有文本的含义,缓解和宣泄平日的压抑情绪,从而达到一种心理平衡,平复相对剥离感。社会中日益强化的戏谑化表达成为一种显性的自上而下的话语表达方式。戏谑化表达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话语表达方式吸聚民意关注。()但戏虐化表达很大程度上已经违背了网络庭审直播制度传递正义声音的初衷。一些公正客观的理性观点被民众宣泄的情绪所淹没,甚至被网民群起而攻之。戏谑化的情感宣泄反而占据了舆论的制高点,消解了案件本身的普法意义。

2.信息碎片化与不对称

网络庭审直播制度为每一位普通公民提供了监督司法裁判的通道,互联网为公民提供了自由发表看法、参与事务讨论的互动平台。在信息的生成、接收和传递过程中,公众获取的信息一般都是碎片化的表达,割裂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一些不良新闻媒体出于博取点击率的目的,在没有探究案情的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就拼凑道听途说的事实和评论,对舆情危机进一步扩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另外,信息不对称也是网络庭审直播舆情风险爆发的重要诱因。舆论在持续发酵的过程中,网民对同类司法案件的回忆,不同价值取向、专业背景的群体介入可能使舆论朝着多个方向演化。()如果法院事前没有做好案件基本信息通报工作,在舆论风险集中迸发时也没能给予大众及时、合理的官方解释回应,就会扩大案件信息的不对称性,进一步加深信任危机,带来更大的舆情风险。

(二)网络庭审直播舆情风险的成因

1.庭审信息的多线、交叉传播

在法院主动开展网络庭审直播之前,庭审活动公开一般通过旁听庭审、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开展。法院牢牢掌握着案件是否公开以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庭审信息传播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2013年起,法院积极开展网络庭审直播,相关信息的传播路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出多线、交叉传播的样态。传统媒体、自媒体、甚至是普通民众都可以成为一定领域范围内的意见领袖,个体意见被无差别地展示。在新媒体环境下,并非所有的发声者都是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蹭流量、博眼球的偏激言论由于更能引发网络世界的关注,因此大行其道。这些意见经过网络传播可能成为“主流”舆论,造成舆情风险。

2.社会权威舆论的力量失衡

社会权威舆论是指对社会民众思想、行为能够产生主导影响力的舆论力量。在传统媒体时代,政府部门和主流新闻媒体组织是社会权威舆论的传播主体,大众一般只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渠道被动获取已经过社会权威舆论筛选后的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官方信息源的权威性逐渐下降,社会公众的信息源不断拓展。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司法机关主动打开了庭审信息传播的阀门,让社会大众即时获取庭审过程的第一手资料,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但这一做法无疑会极大削减了司法机关对庭审信息控制力,导致司法活动信息的社会权威舆论力量失衡。如果缺乏恰当的引导和干预,舆论走向不可确定,舆情爆发的几率大大提高。

三、网络庭审直播制度舆情风险的防控机制

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误解、打消猜忌;通过恪守公正的司法纠偏,可以支持正义、驳斥谬误,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面对网络庭审直播制度可能带来的舆情风险,要坚定不移地贯彻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化解风险。

(一)庭审直播制度舆情风险的即时应对策略

1.建立舆情风险预判机制

互联网时代,网络庭审直播制度是司法公开最集中最彻底方式。在案件庭审直播的过程中,审判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通过视频实时传递给不确定的社会大多数。一旦视频流出,舆情走向何方很难控制和回转。因此,在网络庭审直播前,进行舆情风险预判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法院应通过大数据监控平台了解具体案件的舆论走向和网民态度,发现负面情绪较多的情况应及时与主审法官联系,同时和具体负责舆论工作的人员对接,制定切实可行的舆情风险预警方案。例如,要在庭审前梳理风险点,对可能产生舆情的环节进行预判;要安排法院新闻发言人就公众最关注的一些问题做出解释和回应等。

“薄熙来案”在网络庭审直播前的准备工作相当充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地抽调 40 名专业人员组建了微博小组专门负责“薄熙来案”微博直播的内容发布工作,发布内容要经过三次审核校对。()正是由于事前进行了舆情风险预先研判,最终才能使如此重大的敏感案件庭审直播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直播效果。“薄熙来案”以网络庭审直播的形式实现了重大敏感案件的“脱敏”,可以称得上是我国司法公开历程中的里程碑式事件。

2.正面回应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

过去,相关部门往往采取事后删除负面舆论的手段来应对舆情。但在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发达的今天,被删除的信息很可能通过网民的截图进行二次传播,相关部门采用上述手段不仅难以彻底解决问题,还会加深民众对事实真相的揣测。事实上,如果舆情既已发生,正面回应社会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积极主动进行相应的处置才是正确的方法。回避和拖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导致事态走向恶化。

“于欢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后,许多舆论导向都是支持于欢无罪。一些微博大V、自媒体也纷纷发声。例如厦门大学易中天教授,就在微博平台发布了题为“支持刺死辱母者的当事人于欢——无罪!血性男儿哪有罪?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文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种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决定对二审庭审过程进行微博直播。 “于欢案”涉及高利贷、黑社会、警察出警、当事人隐私等多个公众关注讨论的热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用行动消除了此前的各种传闻和猜测,一字不差地公开了庭审全程,向社会公众呈现了案件的原貌,打消了公众对“暗箱操作”的忧虑,使偏离正轨的公众舆论回归理性。此外,二审判决书针对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存在“防卫过当”进行了正面回应,与舆论焦点高度契合。法官通过严密的法理分析为法律业内外人士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3.全程密切跟进舆论走向

在重大敏感案件审理中,政法机关舆论引导不应只停留在庭审的“事后引导”这一阶段,而应贯穿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密切关注舆论走向,坚持循序渐进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于欢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度引发舆情危机。公检法三家开始密集发声和表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3月24日受理此案,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载了山东省高院的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接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表示,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宣布: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5 月 27 日上午 8 点 24 分开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了备受关注的“于欢案”二审的微博庭审直播,经过一天庭审,诉讼参与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择期宣判。5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两微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于欢案故意伤害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就于欢侵害行为认定、案件定性、案发当晚出警民警处理等焦点问题作出回应,回应一出仅微博一端就收获超过一万的转发量和超过三万的点赞量。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正是由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全程跟踪“于欢案”舆情发展,“不捂着”、“不躲着”,才能有力地引导了“于欢案”的舆论走向,给社会公众交上了一份有诚意的答卷。

(二)庭审直播制度舆情风险的长效程序构建

1.提高法官应对舆情风险的能力

贺卫方先生曾提出这样的观点:“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做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面影响。”(6)审判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活动。网络庭审直播制度使得庭审活动的每一个细节都通过网络传播出去,庭审活动参加者都不得不接受社会公众的“观摩”,法官的能力水平、当事人的隐私等都可能成为被议论的对象,这无疑会给庭审活动参与者带来无形的巨大心理压力,有可能产生干扰庭审的不良影响。如何消弭这种影响、促进庭审活动有序正常进行,就对法官的心智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打铁还需自身硬”。随着网络庭审直播常态化的推进,法官必须不断提升自己来提高应对舆情风险的能力,让庭审现场经得起每一双眼睛的检验,确保庭审效果既要高度透明,又要严格有序。具体而言,法官在工作中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要提前阅卷,梳理案情,争取做到在庭审过程中迅速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各方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提高庭审效率。第二,要加强法官职业心理素质,提升处理突发事件、维持法庭秩序的工作技巧,强化驾驭庭审的能力。另外,庭审参与工作人员还要注意着装、仪态、语言、举止等规范,树立良好的庭审形象。

总之,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还要具备强大的心理品质,绝不能因为有网络直播的“介入”而影响法官的判断力。

2.增设网络庭审直播预告和反馈制度

中国庭审公开网是我国司法机关建立的专门网络庭审直播平台。该网站包括“庭审直播”“庭审预告”“直播回顾”“庭审录播”“重大案件”“热点排行”“普法教育”“法院导航”等多个板块,对即将直播和已经直播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但只靠该网站单一渠道来预告案件庭审直播活动信息还远远不够,难以发挥庭审直播的引导作用和普法功能。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与新闻媒体、网站平台等主体开展深度合作,一方面可以扩大庭审直播信息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案件舆情风险预判提供更加丰富的大数据资料。

庭审直播应建立配套的反馈机制。比如,要对每一次完整的网路庭审直播视频设置标签,注明案件类型,方便社会公众查找。对于高频多发、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可以设置专门的版块予以展示,并配以相应的文字案情简介和普法要旨,提高网络庭审直播视频的“可读性”。要适当开放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的视频评论功能,对公众提出关于案情本身、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积极回复,对个别网友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的恶意评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多次开庭的案件,还应对其进行关联,从而保障庭审直播内容的完整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引导舆论走向理性和公正,发挥庭审直播的正向作用。

3.敏感案件重点直播和专家解说

司法职业化、专业化带来的一个问题在于司法判决完全建立在复杂的法律语、繁琐的证据规则的令人费解的逻辑推理基础上。此时司法正义可能远离一般民众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 (7)

社会公众往往凭借个人的生活经验和道德观念对案件进行片面的评判,因此得出的结论往往指向道德而不是法律。另外,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大多数也无法充分理解庭审活动的全部过程。这就导致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往往会出现法院审判结果和公众期待不甚相符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对上述案件进行重点直播和专家解说,以帮助公众理解法律逻辑,消除质疑和误解,从而对案件的评判回归理性和公正,消弭舆情风险。

“答疑解惑式庭审直播”就是回应上述司法需求的一种庭审直播实践形式。法院可以授权新闻媒体对特定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报道,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向公众披露案件的关键细节,有意将舆论引向客观公正的方向。法院也可以邀请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同步评说。这些具有一定舆论影响力的法律界专家、学者相对法院而言是客观的第三方,他们从专业角度对案件本身进行客观的法律分析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另外,法院也可以在案件网络庭审直播活动结束后召开新闻发布会,让负责该案件的相关法院工作人员对公众关心的法律问题作出回应,把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

 

(1)喻国明、李彪:《社交网络时代的舆情管理》,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 62 页。

(2)蒋明敏:《自媒体时代网络舆论风险的特点、成因及其治理》,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173-177页.

(3)陆侠:《于欢案是一堂生动法治课》,载《人民日报》2017年06月26日,第5版

(4)梁超:《济南中院公审薄熙来幕后:微博直播内部曾有争议》,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zg/slt/2014-11-10/1117379.html,2014-11-10.

 (5)侠客岛:《于欢案的意义,绝不止于“改判”》,腾讯网,https://news.qq.com/a/20170623/043117.htm

(6) 贺卫方:《对电视直播过程的异议》,《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第60-61页。

(7) 陈婴红:《网络舆论与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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