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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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 年以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 。 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 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 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 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如: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 LAS 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 0.5 mg/L 和 1 mg/L 的现行综合标准, 为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2001 年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由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 2003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 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 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 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日均值 ) 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 标准 B 标准
1 化学需氧量 (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 (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 (SS)(mg/L) 10/20 20/20 30/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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