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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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3-12-28 00: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功能区)治水办(河长办):

现将《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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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治水办(河长办)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 州 市 住 建 局            温 州 市 水 利 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2日

 

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的监管,提升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施工(作业)各方主体负责、公众参与和自律” 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理顺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建筑工地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工地污水直排、泥浆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建筑工地泥浆、污水乱排放现象,持续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

二、管理要求

1. 进一步规范建筑泥浆处置管控。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废水及泥浆处置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并在建筑工地四周要设置连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临近河道的建筑工地要加强管理和落实措施,全面防止泥浆漏排入河现象,严禁泥浆乱排偷排行为。建设、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工地的建筑泥浆处置工作委托给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专业运输企业,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泥浆处置单位应当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建筑泥浆处置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应编制泥浆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泥浆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并落实运输车辆进出场扫码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运输车辆进出场扫码制度等违规行为的泥浆处置单位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工地运输车辆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车辆冲洗设施应完善齐全,冲洗制度上墙。车辆驶出建筑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上路。运输单位应按照建筑泥浆运输核准的时间、线路和处置地点,做好运输过程全密闭,防止建筑泥浆运输过程中出现滴漏撒或乱倾倒等影响环境问题的发生,并做好转运、处置过程扫码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废水及泥浆处置监理细则,对其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处置不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施工取用水。建筑工地直接从江河、湖泊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按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时间不超过一年且总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使用简易审批制,出具批复文件。以行业用水定额作为主要依据核定取水量,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许可量作为年度取水计划量,超过年度取水计划部分,执行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技术标准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负责日常养护和周期性检定工作,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安装计量设施确实困难的,取水量的核定可以根据工程设计的工程量按照定额进行核算。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月、季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以工程量定额确定取水量的,可按工程量完成情况按季征收或一次性征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适用简易审批制的取水单位,批复到期失效,如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对非法取用水行为,一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3.进一步规范工地生活废水处置。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条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编制排水方案,方案中应明确雨污水排放方式、排放线路及处理方式。建筑工地的食堂应设标准隔油池并定期清理,食堂产生的油污经沉淀隔油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建筑工地的卫生间应建立化粪池并定期清理,卫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分解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单位禁止将污水散排至工地周边,严禁将污水偷排、私排、直排入雨水管网或周边水体。同时,加强对穿越工地及临边区域既有排水设施的保护。

4.进一步规范工地生产废水处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排水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管理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措施等,并绘制工地排水总平面布置图,在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上墙。按照建筑工地排水的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在工地开工前设置完整、独立的雨水、污水、冲洗水排放系统。建筑工地的每个工程车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排水沟、三级沉淀池等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定人定时对沉淀池内的淤积物进行清理,避免沉淀池阻塞造成雨水、污水满溢。对于基坑排水、渗水等工程排水,经处理后,鼓励进行现场回用(洒水降尘等)。施工中车辆冲洗水、基坑水和地下水应经三级沉淀达标后排入雨水管道,严禁直排管道或河道。

5.进一步规范自建房打桩产生建筑泥浆处置。乡镇(街道)要对自建房建设定期组织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居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选址踏勘到场、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告知建筑垃圾(泥浆)处置方式,严禁交办给不具备资质的清运公司或个人进行清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前场和后场泥浆消纳台账日常核对,严格查处个人盖房建筑泥浆偷漏排到市政管网的行为,对未按审批核准要求落实建筑泥浆处置的,一律抄送住建部门不予以开工许可。

6.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建筑工地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要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排水许可证。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建筑工地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泥浆”等违反排水、河道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将处罚情况抄送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和治水办,纳入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对施工企业和涉河建设项目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许可、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规范排水和涉河施工行为,发现违法线索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形成有效合力。

三、职责分工

1.住建部门:对建筑工地实行源头管控,标化管理;负责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未按规定落实车辆出场冲洗制度、未按规定落实废水污水排放制度等违规行为的建筑工地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将其纳入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负责指导各地推进建筑泥浆资源化利用和建筑工地开展泥浆固化处理。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边界,负责对未编制建筑泥浆处理方案报备案、未经核准处置建筑泥浆违法行为、违法排水、擅自取水以及向河道、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泥浆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水利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取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地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和批后监管;负责建筑工地旁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

5.治水办:联合住建、执法、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负责发动河长开展沿河建筑工地日常巡查。

四、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是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自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条线督查。市治水办统筹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共同参与,负责全市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规范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的督查工作。

2.完善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来抓,立足长远,常抓不懈。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从日常监督、部门联动、调查取证、执法处罚、企业信用等方面不断完善联动管理机制。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市治水办每两个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联合督查、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厉打击建筑工地污水直排、泥浆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通过企业诚信管理、各部门联合惩戒等方式,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惩体系,切实提高违规企业的违法成本。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3.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中存在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漏管失控等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4.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工地规范化排放相关政策法规,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规范处置的舆论氛围;定期曝光违法企业及典型案例,切实提高相关企业、个人自觉守法意识;借助“12345举报热线”、“公众护水绿水币”等平台,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建筑工地规范化管理,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暂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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