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 赣工改办【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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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 赣工改办【2020】22号

2024-04-21 15: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

赣工改办〔2020〕22号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赣江新区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经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我办制定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印发《示范文本》适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专业工程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细化分类制定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设置申报指引。

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为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并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申请人了解该阶段需办理的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

附件

1.立项用地规划审批阶段.doc

2.施工许可阶段一张表单.docx

3.工程建设许可审批阶段.docx

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doc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

服务指南

一、立项用地规划办理事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社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可在本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1.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草地及在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审批(核)

4.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划拨用地)

(四)可在本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4.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五)可在本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许可批准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节能审查

5.取水许可审批

6.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审批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3.《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

4.《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审批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22条、第2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第4条

5.《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6.《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3.《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

4.《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审批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四)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第44条

2.《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

(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3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六)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492号)第6条

(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发布)第35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68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八)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草地及在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审批(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16条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1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5.《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九)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30条

(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70项

2.《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27条

(十一)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第3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3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11条

(十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十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4、35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14条

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24条

(十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23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9条、第10条

(十五)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3.《江西省实施办法》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3条

(十六)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34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

5.《江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

(十七)取水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4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2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5.《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14条

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递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材料齐全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第1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第23个工作日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社会投资项目申请事项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材料齐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即来即办,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项目,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划拨用地)。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或审核。

(三)涉及在第一、二阶段或第一、二、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的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办理阶段。

(四)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气候可行性论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相关审批事项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容缺审批+承诺制”模式办理。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单

申请单位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通信地址

项目联系人姓名

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分类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他。

建设地点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项目资金属性

1.国有控股投资项目、2.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其他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建设性质

1.新建、2.扩建、3.改建、4.迁建、5.其他。

项目所属行业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申请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府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不需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划拨用地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录》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业技术改造类),办理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工业技术改造类),办理项目备案。

可并行或并联办理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一)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00亩;

(二)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范围内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户以上或需移民安置人口超过2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草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审批(核)

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湿地、草地或在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的项目需办理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下放至市级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四)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三)权限内在跨行政区域内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许可(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五)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水电站等(原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机场、火车站、出入境口岸、邮政枢纽等建设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的场所;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符合《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新改扩建设工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节能审查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工业技改类),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审批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事项名称

申报材料

提交要件

备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交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已列入相关规划或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除外

项目建议书

申请人提交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网上直接办理,无需任何资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人提交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按最新版本执行,当前执行版本为2017年本,见赣府发[2017]7号文)中的项目需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系统推送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12]1824号)明确的重大项目)

申请人提交(可并联审批,可容缺)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申请人提交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申请人提交(外商投资项目需提供,可容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依据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模板,另在意见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压覆矿等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符合性说明)

申请人提交

项目涉及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线性工程需提交沿线各乡镇支持性意见。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申请人提交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申请人提交

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未压矿的需提供查询核实情况说明,并附项目评估范围区TXT格式坐标。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并联申请的,由系统推送。

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

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申请人提交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相关规划或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划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无需提供)(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系统推送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交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可用初审意见或同意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函件替代)

系统推送

节能审查意见(可用初审意见代替)

申请人提交/统推送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系统生成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系统推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划拨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系统推送

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及拆迁情况

申请人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报告

(一)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00亩;

(二)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范围内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户以上或需移民安置人口超过2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申请人提交

赣发改投资字【2012】1824号)明确的重大项目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建设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文件

申请人提交

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

查询单位压矿查询函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查询区所在县级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结果

申请人提交

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

申请人提交

经组织评审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含相关图件),报告必须加盖公章,编写人必须手签名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内有矿业权设置的,提交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有关协议

申请人提交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必须原件)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草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审批(核)

使用林地、湿地、草地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等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可用初审意见代替)

申请人提交/系统推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湿地、草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湿地、草地现状调查表

申请人提交

初步审查意见

申请人提交

现场查验表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

涉及地下文物的,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项目需办理(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 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 面图)

申请人提交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釆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一)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经评估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一)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

申请人提交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 或1/2000现状地形图,并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申请人提交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釆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一)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经评估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一)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 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

申请人提交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申请人提供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供

建设工程工程范围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

经有考古发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的文物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申请人提供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 项目审批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系统获取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可一、二阶段办理)

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申请人提交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系统生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办理: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可一、二阶段并联办理)(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审材料)

申请人提交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岗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呢、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防洪评价报告(重要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申请人提交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 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交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拟报批水工程或河道整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提交

项目涉及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提交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在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要害单位等安全控制区域内的项目需办理(可一、二阶段办理)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 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 : 2000 地形图或1 - 500总平面图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等。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符合《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新改扩建设工程。(可一、二阶段办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交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申请人提交

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申请人提交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信息公开的说明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主审材料)

申请人提交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申请人提交

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可一、二、三阶段办理。(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

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请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项目需办理

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推送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排污口选址方案、建设方案、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

申请人提交

与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申请书(主审材料)

申请人提交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需办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申请人提交

项目备案文件(属备案类项目的)(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推送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申请人提交

初审文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申请人提交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申请人提交

施工许可阶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

服务指南

一、施工许可阶段办理事项

(一)主流程事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等);

(二)可在本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5.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三)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许可阶段或本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节能审查

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4.取水许可审批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提前介入市政服务事项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含水、电、气、通信、广播电视);

二、审批依据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11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33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4条;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第11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14条、第15条

(四)特殊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23条;

2.《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五)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3条;

(六)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19条、第20条、第24条

(七)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30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43条;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23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9条、第10条

(九)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3.《江西省实施办法》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3条

(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34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

5.《江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

(十一)取水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4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2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5.《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14条

(十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含水、电、气、通信)

1.《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23条;

4.《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5.《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

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31条;

三、办理基本流程

1.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含消防、人防审查),并通过“省住建云-建设项目数字化审查监管一体化平台”实行在线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限定时间内出具完成审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中小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查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7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相应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

4.涉及需要在开工前办理以下事项的: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取水许可审批,系统自动提示申请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并联审批。

5.水、电、气、热、广播、通信报装等事项申请推送至各市政公用服务部门,由其主动联系提供服务。

(六)相关审批事项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容缺审批+承诺制”模式办理。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单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建   □扩建   □改建

建设规模

房屋建筑工程  总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   地下建筑总面积

结构形式           建筑总高度    米    总层数:   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总造价   万元

道路或桥梁总长度       米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建造方式

备注:传统建造方式、装配式建造方式,任选其一填写。

申请事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选择性并联或并行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节能审查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工业技改类),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审批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选择提前介入服务事项

□临时用水   □ 临时用电

□用电报装     □用水报装  □燃气报装   □通信报装    □广播电视报装

提示开工前办理的审批事项

□节能审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许可阶段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事项名称

申报材料

提交要件

备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并联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系统生成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 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获取

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获取

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或标底)、施工合同(需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监理的项目则提供)。

申请人提交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8现场联合踏勘意见。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需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需要;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9施工组织设计(需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系统推送

(可容缺)

1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文件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获取

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依法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釆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适用情形:(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釆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申请人提交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防雷装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交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总规划平面图

申请人提交

技术评价意见

申请人提交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交

涉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涉及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可用初审意见代替)

申请人提交/系统获取

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申请人提交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申请人提交

城市排水指导意见(对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 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并需在城市 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的挖掘项目需提供)

申请人提交

安全评估报告(桥梁、隧道的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施工组织、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 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涉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申请人提交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交

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项目

项目施工平面图、涉及影响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平面图,树木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现状树木位置 图)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获取

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仅涉及古树名木移植时提供)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包括恢复承诺书、恢复具体时间和方案)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交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同意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 排水、污水设施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供水、排 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 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主审材料)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可一、二、三阶段办理(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申请人提交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信息公开的说明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主审材料)

申请人提交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申请人提交

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可一、二、三阶段办理。(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

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请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项目需办理

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推送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排污口选址方案、建设方案、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

申请人提交

与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申请书(主审材料)

申请人提交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需办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申请人提交

项目备案文件(属备案类项目的)(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推送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申请人提交

初审文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申请人提交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申请人提交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

服务指南

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事项

(一)主流程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

(二)可在本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宇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项目审批

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5.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三)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或本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4.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四)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本阶段或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节能审查

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4.取水许可审批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第40条、第44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28条、第34条、第35条

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3条、第44条、第63条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3.《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

4.《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审批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3条、14条、22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18号第46条

3.《江西省实施办法》第10条、12条、13条

4.《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224号)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1条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2条

(五)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8项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6条

(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28条、第29条

(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70项

2.《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27条

(八)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第3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3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11条

(九)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4、35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14条

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24条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23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9条、第10条

(十二)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3.《江西省实施办法》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3条

(十三)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34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

5.《江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6条

(十四)取水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4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2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5.《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14条

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或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申请。

可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将该事项分为:征求住建、人防、交通、水利、地震、林业、园林、国安、文物等部门意见,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或审核。

(三)涉及在第一、二阶段或第一、二、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的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办理阶段。

(四)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气候可行性论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水、电、气、热、广播、通信报装等事项申请推送至各市政公用服务部门,由其主动联系提供服务。

(六)相关审批事项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容缺审批+承诺制”模式办理。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表单

申请单位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通信地址

项目联系人姓名

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项目分类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他。

建设地点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项目资金属性

1.国有控股投资项目、2.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其他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建设性质

1.新建、2.扩建、3.改建、4.迁建、5.其他。

项目所属行业

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申请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

可并行或并联办理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宇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项目审批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三)权限内在跨行政区域内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许可(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五)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水电站等(原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机场、火车站、出入境口岸、邮政枢纽等建设项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的场所;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节能审查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工业技改类),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审批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事项名称

申报材料

提交要件

备注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属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仅提供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使用土地的前期手续(不新占用土地的除外)

申请人提交/系统推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的,同时提交有关报告)

申请人提交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用初审意见代替)

申请人提交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交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申请人提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项目审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审核意见书

申请人提交

涉及新建 民用建筑在此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易地建设依据材料(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

申请人提交

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

系统推送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 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 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容缺材料)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申请人提交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申请人提交

委托协议书(委托代理的项目)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

申请人提交

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专业部分,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专用章)

申请人提交

相应的说明文件(涉及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的项目)

抗震试验研究报告(涉及需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风洞试验报告(涉及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MGB50223)规定的特殊防范类(甲类)建筑工程)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项目选址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

申请人提交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文件

申请人提交

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可用初审意见代替)

申请人提交

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批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可用初审意见代替)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提交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 项目审批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申请人提交/系统获取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可一、二阶段办理)

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申请人提交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系统生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办理: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可一、二阶段并联办理)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主审材料)

申请人提交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岗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呢、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防洪评价报告(重要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申请人提交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 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交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拟报批水工程或河道整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提交

项目涉及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提交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在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要害单位等安全控制区域内的项目需办理(可一、二阶段办理)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 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 地形图或1:500总平面图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等。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符合《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新改扩建设工程。(可一、二阶段办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人提交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申请人提交

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可一、二、三阶段办理(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申请人提交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信息公开的说明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主审材料)

申请人提交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申请人提交

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

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请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人提交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项目需办理

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推送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排污口选址方案、建设方案、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

申请人提交

与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取水许可审批

取水许可申请书(主审材料)

申请人提交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需办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申请人提交

项目备案文件(属备案类项目的)(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申请人提交/系统推送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申请人提交

初审文件(容缺材料)

申请人提交(可容缺)

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申请人提交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一、二、三阶段办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申请人提交

竣工验收阶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

服务指南

一、竣工验收办理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6.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8.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审批依据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5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26条、第33条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38条

(四)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8条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9、10条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49条

(六)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23条

2.《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15条

(八)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11条

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测绘和检测

1.联合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选择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向受委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现场测绘所需条件和测绘服务所需基础性资料,并根据竣工验收要求,上传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绿地测量报告、地下管线测量报告等成果报告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成果应按照《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要求,做好质量检验工作。

2.相关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二)联合验收

1.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2.“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当日内将申报材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则视为无意见。“综合服务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于当日内将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3.收到“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决定后,各参验部门按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现场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4.现场验收结束后,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监督意见并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收到各参验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综合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反馈给建设单位。如参验部门提出整改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具备验收条件后,申请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综合服务窗口”方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5.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民政、教育、水利、国安、园林、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一并参加联合验收,有关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进行统一反馈。

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三)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四)档案归档

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等文件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单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建   □扩建   □改建

建设规模

房屋建筑工程  总面积     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   地下建筑总面积

(其中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

结构形式           建筑总高度    米    总层数:   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总造价   万元

道路或桥梁总长度       米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建造方式

备注:传统建造方式、装配式建造方式,任选其一填写。

申请事项

□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可并联或并行审批事项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建设工程。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事项名称

申报材料

提交要件

备注

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申请人提交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

申请人提交/系统获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申请人提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定位放线以及正负零验线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交

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含绿地测量报告(共享)、地下管线测量报告(共享)、用地复核测量报告(共享)、房屋测量报告(共享))

申请人提交/系统获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交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申请人提交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易地建设的不需要)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申请人提交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申请人提交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申请人提交

地面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共享)

申请人提交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购销合同

申请人提交

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吸收器合格证

申请人提交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申请人提交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申请人提交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提供/系统生成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提交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归档文件目录

申请人提交

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整理好的相关归档文件材料

申请人提交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系统生成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共享)

申请人提交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申请人提交

建筑工程各阶段审批材料

系统推送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申请人提交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申请人提交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系统推送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系统生成

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工程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系统获取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系统获取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申请人提交

防雷装置竣工图

申请人提交

合格证、测试报告

申请人提交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系统生成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共享)

申请人提交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申请人提交

建筑工程各阶段审批材料

系统获取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系统获取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申请人提交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共享)

申请人提交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申请人提交

建筑工程各阶段审批材料

系统获取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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