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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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2024-05-10 06: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税务局,各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省管民办普通中专、省管民办技工院校、省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 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务必 高度重视,迅速动员部署,全面摸清辖区内现有民办学校(2016 年11月7日前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 构)底数,依据《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 表`路线图、任务书,全力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

2.有序推进,如期完成任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 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其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各设区市、 县(市、区)教育、编制、人社、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把准时限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定期调度推进,凝聚工作合力,共同督促指导辖区内现有民办学校尽早作出分类选择,完成登记手续。各民办高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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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省管普通中专、省管民办技工院校、省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实施办法》规 定的程序,向省直有关部门提交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认真做 好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3.规范程序,严格登记审查。《实施办法》明确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5个步骤和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10个步骤,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准 确把握《实施办法》明确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8种情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4.加强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关系举办者、学校和受教育者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工作中,各地要注意工作方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分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依法依规推进分类登记工作,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发现《实施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刻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定期调度辖区内县(市、区)和民办学 校分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并分别于2021年12 月31日、2022年5月31日、2022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   报送一次分类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分类登记工作推进情况将纳 入设区市、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教育 发展”考评和各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省管普通中专年检范围。

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 8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 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        20号)精神,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荨016]        19号)和《江西省教育厅、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 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8]        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含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 园及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二章分类选择

第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除外);

(四)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五)办学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六)债权债务不清晰、资产存在争议或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

(七)无法有效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中的国有资产、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的;

(八)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有禁止性规定的、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条件不成熟的、或其他不适合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情形的。

第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具备各自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 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择法人属性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

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 决议、方案;

3. 现有民办学校章程;

4. 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  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择登记的决定;

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择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修改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 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并向社会公示:

1. 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明确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法人;

2.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3. 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5. 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

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

7.学校党的建设及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8.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9.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明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10. 章程修改程序;

1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

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审查后,颁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  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

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3.  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 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 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5. 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一届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8.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开设情况;

9.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四)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其中,涉及住 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申领换发法人登记证书;如无相关变更事项的,可继续延用原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变更 登记机关的,应依法在现有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到新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

举办者发生纳税(扣缴)义务的,应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并可同时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涉税事项。

第七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选择法人属性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

2.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

3.  现有民办学校章程;

4. 拟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信息表;

5.  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

8.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到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及持股比例应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及其出资比例一致,注册资本应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出资(开办资金)保持一致。

(三)修改学校章程

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修改后 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并向社会公示:

1. 学校的名称(写全称,含“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经营范围;

2.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5. 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7.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8.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9. 学校利润分配办法;

10.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 章程修改程序;

1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现有民办学校组织开展财务清算现有民办学校依法成立财务清算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为基准日,进行资产清算和评估,明确举办者出资、办学积累、捐赠资产、财政投入等各类资产的权属、金额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形成财务清算审 计报告。经学校董(理)事会确认后,将资产清算和评估结果、 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报送审批和登记机关审批。

(五)现有民办学校办理土地划拨改为出让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遴选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就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划拨转出让手续经批准后,现有民办学校按出让合同约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 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择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决定文书;

2.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申请书;

3.现有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的董(理)事会决议;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身份证等);

5. 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提供划拨批准文件。

(六)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

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审查后,颁发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  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

2.  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3.  《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4.选登记营利性学校论证报告(举办者提供,并签字);

5.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6.  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 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8.  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9. 营利性民办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  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11.  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12.   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举办者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法人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举办者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税务部门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并可同时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和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九)资产处置

现有民办学校具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其他需登记权属资产的,应在取得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完 成资产过户,将权利人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手续办 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营利性民办学校及现有民办学校均应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 原法人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1.举办者投入资产: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

2. 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性质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直接投入学校或供学校无偿使用的困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3.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法人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4.  办学积累:按照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投资比例划分,举办者投入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参照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处置。

(十)现有民办学校注销

现有民办学校凭审批机关注销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证明、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等材料,依法注销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注销登记后,原学校权利义务(包括教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与保险关系、对外经济合同关系等)由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第八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

择直接终止的,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并且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审批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 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补偿后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补偿与奖励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补偿

补偿金额为出资金额与该出资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在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相应的历年折算利息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资产后的金额。其中,折算利息分别按照出资时或者取得合理回报时,至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同期一至三年期或者一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计算。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出资金额+折算利息)-(合理回报+折算利息)。

(二)奖励

奖励金额以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前5年内的最高年度学费总收入金额为基数,以2017年9月1日之后历年年度检查的结果为系数予以折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补偿后的金额。办学许可或者法人登记被注销前2年年度检查连续不合格的,或者办学许可证或者法人登记证被吊销的民办学校,对其出资者不予奖励。其中,系数初始值和最低值为0, 学校每获得一次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系数增加0. 1;每获得一次“不合格”的结论,系数扣除0. 5。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年度学费收入X (Q. 1X合格次数-O.5 x不合格次数)。

2.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剩余财产在扣除对出资者的补偿和奖励后,其余财产继续用于

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条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 分类登记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以及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擅自处置办学积累的;

(三)原法人资产应转移而未能足额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的;

(四)偷逃税费的;

(五)侵害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后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按《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荨016 J   19 号)和《江西省教育厅、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 知》(赣教发(2018] 15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按照《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 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 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基字(2021 J 44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民政 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 税务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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