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督教堂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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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督教堂所规章制度

2024-07-06 04: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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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督教堂所规章制度

     为更好健全组织,规范人事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基督教全国两会有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堂(所)管理组织的产生

1、堂(所)组织是堂(所)的民主管理机构,堂(所)组织成员在当地基督教团体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本教会信徒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教堂应建立堂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至少7人;固定处所应建立处所管理小组,组成人员至少5人。

2、选举管理组织的信徒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3。

二、堂(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信仰纯正,热心事主,有奉献心、责任心的信徒;

2、坚持三自原则,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在教内外有好名声,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受洗三年以上,没有不良嗜好,柔和谦卑,不结党纷争,能团结广大信徒;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适宜工作的疾病;

5、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6、文化程度:堂委会成员一般在初中以上,处所小组成员一般在小学以上;

7、看堂人员不得参加堂(所)组织。

三、管理组织任期和有关规定

教堂和处所管理组织组成人员每届任期3—5年,必要时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一年。连选可连任,主要负责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教牧人员和堂(所)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同一堂(所)管理组织和担任关键职务(如财务、人事等)。

四、堂(所)管理组织的职责

1、教务部分:应安排好各种崇拜聚会以及圣礼事工,做好培灵探访、抵异防渗工作,积极开展三自爱国教育,推进神学思想理论建设工作,牧养好信徒,满足信徒灵命供应需要。

2、财务部分:应切实遵守财务、财物、财产管理制度,做好对财务、财物、财产的管理工作。

3、事务部分:应做好教会接待、看管、后勤、安全保卫等事务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使教会各项圣工都能按秩序进行。

4、服务部分:解决信徒信仰上的难题,积极引导信徒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信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贡献力量。

五、教牧、专职传道人员的界定、职责及权利

1、教牧、专职传道人员的界定:

 教牧人员指牧师(包括相当于牧师的长老)、副牧师(教师)、长老和传道。专职传道人员指经过省两会考核而未按立的传道人员(下同)。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江苏省基督教两会和各省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定,并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各省辖市宗教局备案。

2、教牧、专职传道人员的职责: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社会的和谐。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自觉抵制异端邪教和外来渗透。信仰纯正,本着《圣经》的教导,做好牧养工作,勤灵修、多研经,按正意传扬福音,讲解真道。

(4)、遵守教会规章制度,积极引导教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信徒投入到三个文明的建设中去,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5)、廉洁自守,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都作信徒的榜样。

(6)、在职责上应接受堂(所)组织及信徒的监督。

3、教牧、专职传道人员的权利

教牧、专职传道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作、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

六、教牧、专职传道人员的聘用及考核

1、聘用人员:省、市基督教两会按立的牧师、副牧师(教师)、长老、传道;神学院和省圣经专科学校(教牧大专班)的毕业生;经省、市基督教两会培训或有五年以上牧养工作经验的专职传道。

2、聘用主体:凡具备聘用条件的教堂和固定处所。

3、聘用办法:应根据聘用规定,向当地基督教团体组织提出申请。根据教会的申请,在征得受聘者的意见后,确定正式受聘人。聘用工作采取“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举行,聘用工作完成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教会、被聘人各一份),由聘用方给受聘人发聘书。并及时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解聘,应在基督教团体组织协调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随便违反聘约。

非因个人原因解聘或落聘的专职教牧人员,由基督教团体组织协调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年仍落聘者,作待岗处理,第三年落聘者,解除工作关系,按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4、考核:对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标准依据《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参照《江苏省基督教教牧人员、驻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结合当地教会实际,由基督教团体组织开展此项工作。考核小组成员为市三自常委会部分成员。小组成员3-5人,主席为当然组长,考核小组工作至当年考核任务结束时止。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基督教团体组织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参照场所监督小组的评价报告),集体研究确定被聘人员的工作定位或交流。

七、教牧、专职传道人员的生活待遇

1、工资标准:参照当地中等工资水平。2、社会保障:各堂(所)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正式聘请的人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3、各堂(所)与被聘用人就工资、生活补助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约定条款执行。

4、经费来源由各堂(所)自筹解决。

5、教牧、专职传道及堂(所)管理人员退休安排

为了照顾年老的教牧人员和堂(所)管理老年人员晚年生活幸福安乐(堂所换届两届到期而年龄未到不在其内),为了教会发展的需要,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以上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证书。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江苏省基督教教牧人员退休办法》。

八、人才培养及使用

     1、堂(所)要制定人才选送、培养和使用的长期规划,人才选送的条件和选送程序,根据教会发展需要分层、分批、分级选送,避免造成人才资源浪费和流失。                   

    2、堂(所)要根据基督教团体组织的统一安排,做好圣职人员按立的申报、公示工作,配合基督教团体组织做好申报圣职人员的考核认定和按立工作。杜绝在申报圣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隐蔽性,体现圣职按立的神圣性,要做到公开,透明。

    3、教牧、专职传道人员接受所在地基督教团体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教牧、专职传道人员进行调配和交流,堂(所)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4、基督教团体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从中发现人才、选拔人才、使用人才。

九、奖惩规定

被聘人员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暂停任用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

违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违背三自办教方向,信仰出现偏激,不能自觉抵御异端邪教和渗透的。误导信徒消极厌世,在教内外造成较大消极影响的。

违犯教会规章制度,独断专行,不听劝告和教育,造成教会混乱的。未经允许私自跨地区活动的。

    在教会中拉帮结派,布散纷争,使教会工作受到严重阻碍的。

    在信徒中敛财,生活道德败坏,经调查后属实的。

因个人原因无法从事本职工作或因组织工作需要调动的。

3、被聘教牧、专职传道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度,工资总额的10%作为浮动,对年度考核优秀者增发工资10%作为奖励,合格者补齐浮动部分,不合格者不再返还浮动部分。

十、其它

1、本制度解释权属江苏省基督教两会。

2、本制度由江苏省基督教两会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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