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江苏省驾驶人培训与考试 › 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
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9-02 实施日期:1995-03-01 时 效 性有效 题 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关规定、《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班,简称驾校,下同)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待业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省面向社会开办的培养机动车(包含汽车、摩托车、简易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等,下同)驾驶员的培训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 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主管部门,应本着"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进行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驾驶员校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待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等,监督检查培训质量; 3.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规划布局和审批; 4.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教学大纲,编写统一教材,对培训合格的学员负责发给《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5.认定教练车辆,核发教练车许可证和标志牌;6.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对培训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7. 负责驾校理论教员和教练员的培训工作;(二)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1.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驾校培训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2.制定驾校的地方行业管理规定;3.负责本辖区内驾校的规划布局及年度审验;4.负责驾校理论教员和教练员的考核和资格认定,核发资格证;5. 负责教练车辆和教练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6.负责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发放和管理;7.根据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的要求,对驾驶员理论考试的试题统一命题,并监督、检查培训质量;8.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对培训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建立学员的培训档案。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实行社会化,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按照政企分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和考核发证部门不得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并在经济利益上与培训学校彻底脱钩。 第五条 申请开办驾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完整的、健全的管理制度;2.有系统的教学、训练计划和完整、可行的教学大纲;3.有适应教学的专职师资力量。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或受过汽车专业技术学校培训,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每60名学员应有一名理论教员;教练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安全驾驶十年或安全行车二十万公里的驾驶经历,具备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教学能力;驾校应设总教练,负责教练讲评和安全管理。理论教员和教练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有满足学员驾驶操作学习的教练车和备用教练车。教练车数量不得少于35辆;教练车必须符合GB7258一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防雨棚,学员座椅,货车上下车梯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教练车应悬挂教练车标志牌,并在车门上喷涂培训学校全称。教练车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5.能满足学员学习的教室、实验室、维修实习车间和生活用的食堂、宿舍以及供驾驶训练用的场地和停放教练车的场地(库)。 6.有供教学用的汽车主要总成,零部件实物,教具模型,解体实物和汽车构造挂图。教学要向声像化、模拟驾驶发展。 第六条 拟审办驾校的单位,可向所在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筹建计划书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市、地交通行政主和部门收到申请,根据当地车辆发展和要求学习的生源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布局,在一个月内给予是否同意办校的答复。 第七条 申办单位收到同意办校文件后,应在六个月内按开业条件筹建完毕,并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市、地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给《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驾驶员培训。学校规模变更应另行报批。 第八条 一九九四年底前开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否则,不得继续招收学员。 第九条 申请停业的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停业申请,并做好善后工作,经核实批准后缴回《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书》,方可停业。 第十条 驾校原则上只准招收本市、地学员;对条件较好、培训质量高的驾校,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参加学习的学员凭居民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培训学校报名,填写有关证、表。驾校应在学员入校十天内将学员档案报送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员的理论教学必须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学员的实际驾驶操作培训必须达到以下规定的学时: (一)大客车、无轨电车不少于150个学时;(二)其它汽车不少于120个学时;(三)二、三轮摩托车不少于60个学时;(四)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不少于40个学时;(五)大货增驾大客不少于30个学时;小型汽车增驾大货不少于30个学时。 第十二条 教练车学员人数限定:大客车、大货车每辆教练车不得超过8人;小型汽车每辆教练车不得超过6人。训练时教练员必须携带教练员证,学员必须携带学习驾驶证。 第十三条 驾校必须按规定建立学员驾驶训练记录,由教练员和学员按规定填写。 第十四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合格后,发给全省统一的《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持《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和学员档案,到当地公安部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是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开业条件之一。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办理新的运输经营者手续时,无《河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者,不得从事营性运输,必须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驾校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并按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驾校管理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保证教学质量,并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犯规定或不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驾驶员,发放培训合格证的,依照《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返回上一级】 0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