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 政策解读 《江苏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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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 政策解读 《江苏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7-17 07: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苏交规[2014]9号,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法》),现将《招投标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招投标办法》的必要性

  出租汽车行业既是服务行业,也是城市“窗口”行业。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租汽车行业已经成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拥有客运出租汽车近6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近400家,行业从业人员近12万人。

  2013年4月我省实施了新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了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这对规范和指导我省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指明了方向。

  目前,省内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尚无统一规定,导致部分地区在实施过程中不够规范,容易使管理相对人对经营权配置产生质疑,甚至引发行业不稳定,亟待通过制定相关办法加以规范。因此,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发挥招标投标的积极作用,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

  二、制定过程

  前期调研:自2010年省交通运输厅承担出租汽车行业指导职能以后,厅运管局就着手搜集、整理、研究各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做法和经验。2013年初,《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厅运管局进一步认真研究了国务院、省政府、原省建设厅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并多次赴全省各地就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投标进行专题调研。

  初稿起草:2013年3月,在综合常州、淮安、盐城、南京、苏州等众多地方招投标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厅运管局起草了《江苏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初稿)。

  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初稿完成后,厅运管局赴各市进一步开展实地调研,邀请专家学者、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驾驶员代表,召开研讨会,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2013年11月,厅运管局召开专题局务会研究讨论《招投标办法》,局务会通过后报厅审核。厅法规处会同厅运管局召集部分地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驾驶员代表对《招投标办法》进行座谈,并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了合法性审查。

  廉洁性评估:2014年9月,厅运管局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投标办法》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自评;2014年10月17日经厅廉评办组织专家进行廉洁性评估,厅运管局根据评估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江苏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厅务会审议稿)。2014年12月16日,经第8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30日以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第9号规范性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招投标办法》分为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与考核和附则六章,共3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第二章招标主要规定了招标公告内容、招标文件内容以及招标的期限要求等。第三章投标主要规定了投标人条件和投标的程序性要求等。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库的建立、开标、评标、中标的相关要求以及评分标准等。第五章监督与考核主要规定了招标人和投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处理等。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招标人所在地设区的市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参加招投标的规定和执行日期等。

  四、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服务质量

  为充分体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以服务质量为导向,在设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评价指标时,明确了服务质量主要包括:经营许可条件、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水平、文明服务水平、经营方案和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在设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时,服务质量设定的参考分值为50分,同时明确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评分分值时,服务质量考核分值不得低于50分,确保各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坚持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原则。

  (二)关于投标人数不足三人

  《招投标办法》中明确,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3个及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目前我省大部分县(市、区)出租汽车的经营主体均不足三家,各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投标人不足三人的,往往采取议标或直接授予的形式作出决定。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增加各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性,《招投标办法》还明确了对投标不足三人重新招标的,如果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形式分配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关于经营权使用合同

  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招投标办法》明确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关于个体户等参加招标投标

《招投标办法》中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是以出租汽车企业参加招标投标进行设计的,为保障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外地出租汽车企业享有平等的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权利,《招投标办法》明确招标人所在地设区的市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分标准由招标人参照本办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各地在具体的招标文件中进行细化,保证了所有参加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投标人能够享有平等的中标资格,又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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