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苏房金规〔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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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苏州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2.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的3倍,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330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3.各单位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也可以自行商定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2)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自行确定,下限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最高不超过6600元/月。 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3年7月起执行。对2023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6.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各缴存单位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和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体工商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办理方式 1.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指示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无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 2.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按职工个人2022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3)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等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3.按照《苏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实施方案》(苏房金〔2022〕72号),已经按要求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单位,可以直接办理基数调整,无需再次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数据。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一年,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公积金代码: 序号 公积金账号 姓 名 调整前 月应缴额 调整后工资 基数 缴存比例(%) 调整后月应缴额 职工 编号 所在 部门 手机 号码
单位 个人 补贴 公积金 补贴 合计
单位制表: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数据的批量导入功能仅适用于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正常;缴存计算方式为 见角分进元的情况。 2.职工编号是单位内部使用,供单位核对信息排序,人数较多单位应当填写本栏目。 3.所在部门填写部门编码(各单位自己编制)或部门名称均可,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 的单位应当填写本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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