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李正玉、葛伟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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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正玉、葛伟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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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诉〔2021〕136号

               

被告人李正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正玉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11月13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吉湘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伟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葛伟伟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1月1日释放;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玉、葛伟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正玉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盐城市内多次架设“多卡宝”、“totalk”网络设备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仍购买“totalk”网络设备,成为陈某某下线,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并获取每组设备1100元/天的非法利益。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正玉从其上线陈某某处非法获利人民币50300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李正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购买“totalk”网络设备,招募被告人葛伟伟并在其家中架设“totalk”网络设备,为其上线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并获取每组设备300元/时的非法利益;被告人葛伟伟明知被告人李正玉在其家中架设“totalk”网络设备系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仍为其提供作案场所、管理运作设备等,并获取每组设备300元/天的非法利益。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正玉从其上线处非法获利68420元,被告人葛伟伟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另已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20日期间,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因被告人李正玉、葛伟伟架设的设备被电信诈骗团伙以购物理赔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蔡某某被骗人民币20000元、张某某被骗人民币245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正玉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葛伟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通州监狱释放证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正玉、葛伟伟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totalk”反馈数据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正玉、葛伟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玉、葛伟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正玉、葛伟伟与他人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告人葛伟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葛伟伟系从犯,对被告人葛伟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正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伟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正玉、葛伟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 芹

                                 检察官助理 吴 春                           

                                  2021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正玉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被告人葛伟伟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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