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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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

2024-07-05 22: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苏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 日期:2022-12-02    阅读:5,640次

(2017年10月14日省律师协会八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活动,统 一全省实习考核标准,充分发挥实习考核对行业整体素质提高与持续健康 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进一步保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公平、公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下称“《考核规程》”)和《江苏省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下合称“相关规 定”),结合全省各市律协考核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其他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规范(下称“本规范”)。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规范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称“实习人 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 实习符合规定的实习期限条件后,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在江苏省范围内参加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 【考核原则和范围】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通过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 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掌握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考核授权】江苏省律师协会(下称“省律协”)授权本省 范围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实习考核工作,市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接受省省律协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考核机构】市律协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 会”(下称“市实习考核委员会”),作为考核的职能机构,组织开展实习人员考核和复核工作。

市律协可以在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内设立工作机构,或者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实习人员实习考核的具体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理事和监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实习考核考官均为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具有五年 以上执业经历和丰富执业经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语言文 字表达和沟通能力,热心参与行业公益活动,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根 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具体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

第六条 【指导机构】省律协设立的实习律师指导工作委员会(下称“省律协实习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与实习考核有关的规则制定、 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并负责考题库的统一建设、协调与管理,受理 实习人员因不服市实习考核委员会作出的考核决定向省律协提起的复核申请以及其他相关投诉事项。

市律协监事会负责对本市实习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实习考核考题库】省律协建立全省统一的实习考核考题库,各市律协在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应当将考题库考题作为必考内容。

第八条 【考核流程】实习考核由书面申请、实训材料书面形式审查和书面实质审查、面试考核、评议会审、公示、复核等环节与流程组成。

 

第 二 章 考 官

第九条 【考官的产生和条件】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为实习考核的 考官,市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建立本市实习考核考官库(以下简称“市考官库”)。

市考官库规模应保持在30-200人,各市律协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合理掌握。

根据工作需要,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充实考官库。

市考官库及其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省律协实习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考官培训、公示与聘任】拟任考官应当参加市实习考核委 员会组织的任期考官培训,培训结束并合格的,经市律协网站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向其颁发考官聘任书。其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下一届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解聘或续聘之日止。

第十一条 【考官退出】考官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由市实习考核委员会予以解聘,退出考官库:

1、连续2次或累计3次未能作为考官接受工作安排的;

2、丧失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的;

3、执业律师申请赴所在市以外地区执业,或者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丧失本协会会员资格的;

4、本人书面申请辞去考官的;

5、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其他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考官的情形。

第十二条 【考官职责】考官的主要职责包括:

1、学习掌握与实习考核相关的规定,参加市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活动;

2、根据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通知,合理安排时间担任考官,参加实习考核活动,遵守考核纪律;

3、根据本规范以及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公正考核、评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字;

4、维持自身考官资格条件;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考官回避】考官被安排担任实习考核的考官时,应当主动审查自己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事由。考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

1、系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实习人员近亲属的;

2、系参加当期实习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3、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考核的情形。

第十四条 【考官纪律】考官应当遵守下列考核纪律:

1、着装得体;

2、遵守考场通讯纪律;

3、服从主考官的安排;

4、言语文明、规范,发问有明确的考核目的;

5、保守考核秘密;

6、不接受与实习考核有关的各种请托;

7、其他本规范以及市实习考核委员会要求遵守的纪律。

第三章申请考核与书面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实习期限条件后,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经市实习考核委员会事先认可,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实习人员按照其实习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安排,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公司的法务部门等机构进行法律实务训练,符合了规定的实习期限条件,可以通过其实习登记的律师事务所申请考核。

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规定的实习期满90日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市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实习人员申请考核需要向市律协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实习总结:实习人员本人亲自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2、考评意见: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实习鉴定: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盖章的《实习鉴定书》;

4、结业证书:省律协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务训练证明材料:实习人员完成规定实务训练的证明材料;

6、实习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其他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等由市律协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书面材料要求】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实习总结:必须本人亲自撰写,涉嫌抄袭或通过网络下载,提交实习考核的,应当视为材料不合格,推迟到下次参加实习考核;

2、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指导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分别应当按照 《考核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在政治素质、道 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等方面情况如实作出评价。考评意见应当由 实习登记的实习指导律师亲笔签署、出具,实习鉴定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3、实务训练证明材料:

(1)内容: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和 实习台帐,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详细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实习指 导律师点评,主要以结案归档的各种案卷材料为主,但如果实习人员已经 参加了比较完整的项目实务训练,或者作为离职法官、检察官依法不能出 庭参与诉讼活动,难以形成归档案卷的,应当重点检查上述具体内容是否 完备,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指导并有相应工作成果。实习考核不应将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证明材料与律师承办业务的归档卷宗完全混同;

(2)数量:实务训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10份,提交书面审查的具有 完备内容的实务训练证明材料不得少于5份。各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可 以特别要求实习人员提交书面审查的实务训练材料必须包括一定数量的诉讼或某类诉讼项目的材料;

(3)与实习指导律师承办业务的关系:实务训练证明材料所指向的业务,由指导律师为主办或承办律师的内容完备的证明材料应当不少于3 份。非实习指导律师主办或承办业务项目的证明材料,材料中应当包括实习指导律师在该项业务项目中单独或会同其他律师共同指导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的相关材料或详细记录,并有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签字。

(4)原件与复制件:证明材料中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与客户(当 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其他文件以及来自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 司法、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等文书,应当提交原件。该等材料不允许出现 涂改、填注等情形的。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由所在事务所 出具合理的情况说明。相关法律文书、协议、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等文书未对实习人员身份特别注明的,视为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参与处理法律事务,除非与相关文书有关的机构或人员出具专门说明。

(5)实务训练的完整性:实务训练项目应当保证完整性,至少应当 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不得将一个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肢解申报成不同 的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但项目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阶段分别处理,且实 习人员基本完成本阶段完整流程的,实习人员可以作为不同实务训练项目申报。

(6)指导律师变更:实习期间,如确实发生根据规定指导律师需要变更的情形,应当向市律协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7)限制执业类人员专项要求:原担任法官、检察官等受职业规定限制执业的离职人员,在实习期间无法提交其出庭参与诉讼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应当随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应当提 交不少于10份的足以证明其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所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材 料应能反映出实习人员起草修改的工作文书或法律文书、业务讨论所发表 的意见、实习活动详细记录、本人参加训练的实习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等。

在市律协认可的非律师事务所的机构进行实务训练的实习人员,提交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当符合前款要求,其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以实习人员在市律协的实习登记为准。

第十八条 【书面形式审查 】市律协秘书处或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内设 工作机构负责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有材料 内容不完整、证明材料数量不足等情况,应当通知实习人员和所在事务所补正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后方可转入书面材料实质审查和面试考核环节。

第十九条 【书面材料实质审查 】市律协秘书处在对实习人员提交的  书面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可以组织考官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专门 进行实质审查,也可以在面试考核阶段由考官通过提问、互动交流等形式 对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但实习考核不得虚化书面材料实质审查阶段,至少应当有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实质审查的记录。

实质审查标准按本规范第十四条要求执行。

第四章面试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通知】实习人员书面审查通过后,市律协秘书处应提前至少7日以适当方式通知实习人员或其所在事务所参加面试考核。

通知应当载明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习证有效期的延长】市律协收到实习考核申请到组织面试考核的期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市律协应当在实习人员的实习证上加注以认定此期间实习证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准时参加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提前 到达考核地点候考。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时参加考核的,应提前3日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秘书处书面申请延期考核,并附难以按时参加考核的原因证明材料,经市律协秘书处同意后方可顺延至下次直接参加面试考核。

未经市律协秘书处同意缺考的,实习人员需延长三个月实习后方能重新申请实习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小组组成】面试考核前,由市律协秘书处随机从考官库中选择至少3名考官为一组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并指定其中1人为主考官,有条件的市在每个考核小组中应当尽量有一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作为考官。经市律协秘书处通知,被选定的考官因故不能参加本次考核工作的,应当另行抽选其他考官。被考核实习人员应随机分配到各考核小组参加面试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现场监督 】市律协秘书处应当预先通知一名负责现场监督考核的监事(含监事会非监事委员,下同)参加面试考核,负责监督面试考核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 【考核回避】考官发现存在回避事由或者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认为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及时提出。由市律协秘书处安排被考核实习人员重新随机选取考核小组。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调取书面材料】对于书面材料已经进行过实 质审查的,面试考核开始前,市律协秘书处应从实习人员已经提交的书面 材料中随机选择一本移交考核小组,以便考核小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提 问实习人员等方式考查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的真实性、业务素养及实习表现等。

对于书面材料没有经过预先实质审查的,面试考核开始前,市律协秘书处应将实习人员已经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一并移交考核小组进行书面实质审查,并作为面试考核考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真实性、业务素养和实习表现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介绍实习情况】实习人员进入面试考核考场后,应当首先向面试考核考务人员提交身份证和实习证,由考务人员核实实习人员身份。面试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件的,主考官应当告知其停止参加本次考核,下次参加考核时间由秘书处另行安排。

实习人员身份核实无误后,主考官应当向实习人员介绍考核小组成员 姓名、身份,交代权利,然后要求实习人员进行自我介绍,简述实习经过和实务训练的基本情况。

在此阶段,考官主要应当通过听取实习人员的陈述,并通过对实习人 员的提问与交流,判断实习人员语言表达能力、思维逻辑性、参加实务训 练真实性、执业基本素养、办理律师业务基本流程的熟悉程度、实习过程 中对法律掌握与理解程度,重点考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执业律师的基本条 件和职业素养、实习过程中是否认真尽职、实习指导律师是否尽责指导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选择考题库考题】考官应当要求实习人员随 机抽取或盲选全省实习考核统一考题库中两道考题,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两方面分别进行考核。

在此阶段,考官还可以辅以其他提问深入了解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 道德品行方面的情况,包括职业观、价值观、政治倾向、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等。

第二十九条 【书面材料审查】考官在面试考核过程中,对于市律协  秘书处移交的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通过当场审核、实习人员自 述、提问、互动交流等方式,考查实习人员执业技能和工作程序掌握程度、专业水平、工作能力、诚信意识、实务训练活动参与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 【执业素养评判】考官评判实习人员的执业素养,应当结 合实习人员在面试考核全过程的仪表仪态、着装形象、心理素质、语言表达、逻辑思维、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化素养等表现综合评判。

第三十一条 【执业引导】考官在面试考核最后阶段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表现的点评,应当有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 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对实习人员未来执业提出有益合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考核记录与监督】市律协秘书处应当安排人员或配置设备对面试考核全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三条 【考核时间】每位实习人员接受面试考核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分钟。

第三十四条 【否决性指标】面试考核中发现实习人员可能存在以下任一否决性指标情形的,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不再继续考核、评分:

1、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或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5、因弄虚作假、欺诈或其他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7、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期限未满的;

8、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

9、以律师名义签订服务合同、签发法律文书、出庭并发表意见,或者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的;

10、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11、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12、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13、提供虚假的实习考核书面材料的;

14、未按规定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

15、其他违反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分】面试考核主要考核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 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评分标准为:以总分值为 100分的评分法,确定实习人员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各项考核内 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政治素质25%,道德品行25%,执业素养25%,实习表现25%。

市律协可以根据本区域的特殊要求,对实习人员的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的分值权重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合格标准】对于不存在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否决 性指标情形的实习人员,经面试考核综合测评和考核小组集体评议,平均 得分总分为60分以上,且本规范第三十二条所述四个单项平均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即每项得分均不低于15分)的,才能评定为合格。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公益性法律事务或法律援助工作的,可以在道德品行或实习表现方面适当加分,加分应当控制在10分以内。

第三十七条 【面试考核成绩签字确认】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成绩,考核小组考官应当在本人评分表上签字确认。对于面试考核经过集体评议、 综合测评不合格的实习考核评分表,主考官应当在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的评分表上签字确认,并出具测评不合格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八条 【报请处理】面试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或存在考核小组 成员对实习人员各个单项的评价存在重大分歧,且足以影响到实习人员能 否通过本次考核的特殊情况,经考核小组全体考官评议仍然难以达成一致 意见或多数意见的,主考官有权决定将该实习人员的考核情况报请市实习考核委员会研究处理,作出考核意见。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复核

第三十九条 【不申请执业】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实习人员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市律协应当重新对其进行考核,重新考核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对实习人员进行全面实习考核,包括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也可以仅对其进行面试考核,并重点考核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以及实习人员是否存在本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否决性指标情形。

实习人员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的,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 符合规定期限的实习,并在实习期限届满后,按照《考核规程》和本规范的规定申请实习考核。

第四十条 【考核不合格处理】实习人员经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协应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延长期限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才能重新提交实习考核申请。

第四十一条 【复核】实习人员因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申 请复核的,仅以面试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提交的书 面材料作为复核依据。复核可以向市实习考核委员会或省律协实习工作委 员会申请,但实习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复核主体申请复核。其他与复核有关的程序按照《考核规程》处理。

第四十二条 【复核处理】省律协实习工作委员会或市实习考核委员 会受理实习人员的复核申请后,应当选择5名资深面试考核主考官组成复 核小组。复核小组在调阅实习考核书面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后,应在15日内形成是否维持市律协原考核意见及处理结果的意见。

省律协实习工作委员会通过复核发现实习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市律协对申请复核的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

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复核认为需要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或者经省律协实习工作委员会要求重新进行面试考核的,市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3人考核小组,对申请复核的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并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重新面试考核作出的考核意见及处理结果为终局意见。

未经重新面试考核,复核不得直接作出推翻或变更市律协原考核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复核维持原决定】省律协实习工作委员会或市实习考 核委员会复核后作出维持市律协原考核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决定,实习人员延长实习期的起始时间以复核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港澳台实习人员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江苏 省范围内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规范进行面试考核,司法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非社会律师实习考核】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面试考核,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未尽事宜】本规范系江苏省律师协会实施《考核规程》 的具体执行标准,本规范未作规定但《考核规程》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考核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和处理。

市律协在不违背《考核规程》及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并报省律协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范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尚未面试考核但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审查的实习人员,由各市律协按照本协会之前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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