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自动离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不需要支付?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江苏的电话区号 员工工伤,自动离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不需要支付?

员工工伤,自动离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不需要支付?

2024-02-19 23: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员工工伤,自动离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不需要支付?

 

      我们看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海南省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伙伴会提出,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擅自离岗的,员工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行为应视为无故旷工自动离职,所以并不属于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员工要求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

 

      这种理解对吗?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显然,此规定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所以无论双方是什么原因解除,公司都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