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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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06-13 16: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启东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共分十一个大类,包括政府机构、政府文件、政府会议等内容(具体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启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do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政务新媒体“e政启东”微信公众号(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扫描二维码获取)向公众公开,也可以在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相关信息。(现场查阅点:启东市档案馆,办公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大道1288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3-83308025。启东市图书馆,办公地址: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512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联系电话:0513-83313519。启东市政务服务大厅1楼,办公地址: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金桥路19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3-83312539。)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3-83310044,传真号码:0513-83318534,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通信地址: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邮政编码:226200;网上申请可登录“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交相关申请。(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启东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施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公民、法人).doc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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