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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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024-07-15 14: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

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5〕226号

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7月11日23时27分,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火灾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

起火建筑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小区一号楼,地下1层、地上33层单元式住宅,建筑高度99.6米,属一类高层建筑。该建筑于2013年11月通过消防设计审核,2015年4月通过消防验收,公共部位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正压送风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火灾原因系电缆井内垂直供电干线违规采用铝芯线,与铜芯水平支线间采用缠绕搭接、胶布绝缘的连接方式,导致电缆井内线路间局部产生高温引发短路,并引燃电缆井内可燃物造成。目前,该住宅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物业管理单位经理以及在电缆井内私拉乱接电线的2名住户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二、火灾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未严格履责。设 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局部设计只提出原则性要求;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存在电缆竖井未进行防火封堵、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和选 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电气产品等问题;检测单位对项目中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问题,视而不见,仍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验收中不认真、不负责,签署的验收文件资料与工程实际状况明显不符。

(二)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负责物业管理的武汉铁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有效发现和督促整改住宅楼内存在的明显火灾隐患,并将屋顶平台安全出口锁闭;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正压送风系统等设施在火灾发生时未有效启动;消防控制室仅1人值班,且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火灾应急处置程序。

(三)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部分居民在楼梯间随意堆放杂物,随意开启疏散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甚至违规在电缆井内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形成火灾隐患。火灾发生时,部分居民未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判断,没有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在室内等待救援,而是盲目沿着有毒烟气蔓延的楼梯间进行逃生,导致伤亡。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把关不严。武汉市汉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该建筑进行消防验收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竖向管道井”项目的“查验封堵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和查看封堵完整性”一栏中均填写了“合格”内容。但从现场调查情况看,小区内三栋住宅建筑的电缆井均未进行防火封堵。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高层住宅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擅自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标准,严防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凡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并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中,凡发现因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或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中,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职、依法审批,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高层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 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公安派出所定期组织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有关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部门。

(三)加强对高层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工作指导。充 分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作用,推动乡镇(街道)综治办、安监站等基层组织的网格管理人员,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自动消防设施、消火 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防火门等共用消防设施以及供电供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各类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及时发现和整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安 全出口锁闭,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火灾隐患;指导组建社区志愿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好初起火灾扑救工 作;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和消防设备的操作技能。

(四)加强对高层住宅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典型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教训,普及家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常识、电动车充电知识和火灾现场逃生自救技能;结合正在部署开展的《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的指导意见》宣贯工作,推动有条件的高层住宅区建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场所,并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充分发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作用,主动邀请居民参观体验,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自防自救技能。

各单位接此通报后,要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报告省级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

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8月25日

抄报:李伟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指挥学校。

承办人:谭远林 校对:亓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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