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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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06-12 09: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永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永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上查阅本《指南》。

  永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永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信息如下:1.咨询电话:0598-3633529;2.传真号码:0598-3633529;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4.通信地址:地址:永安市新府路85号;5.邮政编码:366000;6.咨询时间:工作日8:00-12:00以及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永安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永安市公安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www.ya.gov.cn/)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永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a.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19年5月15日开始执行)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永安市公安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永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3633529

  传真号码:0598-36335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三明市永安市新府路85号

  邮政编码:366000

  咨询时间:工作日8:00-12:00以及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入“政府信息公开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永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从“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当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前往永安市公安局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的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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