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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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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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2014〕1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3日

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总体目标,以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以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按照“分区控制,分类指导,控制增量,削减存量”管控思路,发挥环保助推转型升级的作用,促进全市产业布局的优化和产业发展竞争力的提升,切实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高度融合、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导原则。首先,立足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各镇街(园区)应编制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含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含环境功能区划)等,全面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作为项目建设的基础依据,防控工业、商业、居住混建;其次,各镇街(园区)应重点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行环境功能分区控制,引导产业布局优化,确保环境保护问题贯穿发展规划的各层面,全面实行环境容量、环境风险和产业准入管控;第三,要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构建“规划—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环境管理体系,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或拟选地址相关规划不完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

——总量控制原则。各镇街(园区)应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辖区内污染企业聚集发展、污染集中治理,严控污染增量。通过布局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工程减排多措并举以腾出环境容量。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镇街(园区)实行区域限批。逐步对新建、扩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审核制度,并原则上由各镇街提供现役源关闭淘汰计划及承诺明确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其中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要执行现役源“双倍总量替代”方案,改建项目必须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

——集约发展原则。以环保专业基地为平台,全力提升全市电镀、漂染、印花、洗水、造纸等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水平,制定基地内外差别化的环保准入和监管政策,推进环保专业基地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引导全市范围内不符合原地保留条件的重点污染企业向环保专业基地聚集。同时,依法关停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又拒不进入定点基地的重点污染企业。以规划和规划环评为手段,引导全市范围内的建材、静脉产业、重化工、表面处理工艺水污染项目以及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项目进园入区,近期要重点推动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表面处理工艺水污染项目以及家具喷漆、印刷、制鞋、工业喷涂等VOCs排放量大项目向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集中。

——风险防控原则。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核与辐射污染、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存在发生地表水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等潜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等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专项评价,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凡未按要求落实环境风险评价或评价内容不完善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二、分区控制,优化产业布局

根据地理位置、发展定位、环境功能定位、环境容量等因素,对全市辖区内的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敏感区、重点流域控制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推动全市产业布局优化升级。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一经划定,严格控制调整。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未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前,对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市政府十五届第67次常务会议审定的“三类项目”、“五个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才予以批准建设;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经省政府批准后,一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水源保护敏感区。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的水源保护敏感区以及重要水库集雨区和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范围内,严禁新建电镀(含配套电镀和线路板)、湿式印花、漂染、洗水、鞣革、造纸、重化工、发酵酿造、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点污染项目,同时要综合利用限期整改、排污许可、强化执法、加强监测等行政手段依法倒逼区域内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或关闭。在污水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上述区域,暂停审批新建、扩建电氧化、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表面处理工艺项目以及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改建项目应实施总量削减。

(三)重点流域控制区。石马河、茅洲河流域要严格按照《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东莞市茅洲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政策法规要求,严格控制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流域水质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流域内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污染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要按照《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污染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方案》以及有关配套政策要求,实行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实行严厉的行政监管手段和严格的污染治理措施,加快引导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工业企业全面退出,建设绿色、低碳、美丽水乡,打造国家和省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珠江口东岸产业优化发展先导区。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分步实施原则,划定并动态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全市禁燃区范围。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的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对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五)集中供热区域。依法推进热电联产规划和集中供热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动全市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要以热电联产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须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逐步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分散项目,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要采取措施逐步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

三、分类指导,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一)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树立环境限制理念,把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合理界定城市规模和产业,新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技术含量高、能源消耗低、排放污染物总量少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清洁生产指标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扶持发展文化创意、信息、旅游、休闲、会展、金融、物流、中介等现代服务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二)强化产业禁入管理。实施严格的“三个不批”环保审批制度,即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的建设项目不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指标的项目不批,属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限制产业的项目和采用落后或限制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项目不批。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禁止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烧结类制砖、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粉磨水泥、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建筑陶瓷、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鞣革、铅酸蓄电池等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实施污染物总量削减。

(三)严控重点污染企业准入。环保专业基地内,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电镀企业准入条件》、《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印染、洗水企业准入条件》等要求;虎门、长安、沙田电镀基地原则上只接纳整合全市现有电镀企业,不引进新建项目;麻涌电镀基地在接纳整合全市现有电镀企业的基础上,可适当引进为我市企业配套的新建项目,新引进的项目废水排放量要控制在基地环评核定废水排放量的30%以内,不得接纳市外电镀企业异地搬迁。环保专业基地外,原则上禁止新建电镀、湿式印花、漂染、洗水、造纸等重点污染项目。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配套的污染车间要求在环保专业基地内建设,确需在基地外配套建设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审批;现有的电镀、湿式印花、漂染、洗水、鞣革、造纸企业,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08〕88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原地保留审核,凡纳入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一律不列入原地保留计划,通过原地保留审核的企业,今后需改扩建必须实施污染物总量削减。

(四)提升污染行业集约发展水平。建材、静脉产业、重化工、畜禽养殖业、工业集中供热(冷)、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等行业须以“统一规划、集约发展”或“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静脉产业(废塑料加工、废橡胶加工、废五金加工、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利用、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严控废物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等)规划建设应基于发展全市循环经济产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原则进行,按照“统一规划、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加快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优化调整,编制全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在规划环评未经审查通过前,暂缓受理具体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引导一般污染企业聚集发展。新建、扩建涉及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表面处理工艺排放废水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到镇(街)及以上已通过规划环评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产业聚集区内建设;其他区域建设的项目应是企业自身产品不可或缺的配套工艺,且企业总投资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满足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零排放”要求,否则不予批准建设。严格控制家具喷漆、工业喷涂、制鞋、印刷、长台丝印、石油化工等重点VOCs排放项目,以现役源“点对点”总量调剂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新建、扩建VOCs排放量较大的工业喷涂、长台丝印、石油化工等企业必须进入通过规划环评的产业聚集区建设。

(六)加强工业锅炉准入管控大力推广利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集中供热锅炉除外)以及规模10蒸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要求使用清洁能源。停止审批规模小于35蒸吨/小时的燃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工业锅炉的准入不鼓励使用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并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鼓励引导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四、提高环保准入要求,严控污染增量

(一)强化中水回用和控制VOCs产生量

加大重点污染行业的中水回用力度,电镀行业中水回用率要达到60%以上,漂染、制革、洗水、湿式印花等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造纸行业中水回用率达到85%以上。新、改、扩建其他水污染行业中水回用率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并通过实行严格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引导企业采取先进的中水回用技术、零星废水转移等尽量达到“废水零排放”的要求。

新、改、扩建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石油加工项目储油设施加装油气回收装置;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排放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新建室内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所有排放VOCs的车间必须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提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收集效率,并尽可能采取密闭等措施以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要求安装废气收集、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不得低于90%。

(二)强化末端治理,严控污染排放

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情况作为项目环保准入的依据,实行差别化排放要求。工业废水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以重金属或酸碱等无机物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若项目周边没有水体可供达标处理后排放而必须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回用率应达到65%以上,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行业标准较严的要求;其他类工业废水以所在区域的截污管网完善程度确定:区域截污管网完善,工业废水能通过截污管网直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COD、NH3-N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较严指标要求;区域截污管网不完善,但工业废水最终能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间接排放标准较严的指标要求。工业废水未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纳污水体属特殊控制区、一类控制区等区域,禁止增量工业废水,改、扩建项目工业废水排放执行不低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较严的指标要求,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纳污水体属二类控制区的区域,立足于优先鼓励、引导项目建设(含:新、改、扩)采用中水回用、零星废水转移等手段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确需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排放标准根据纳入水体环境容量确定。纳污水体有环境容量的,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较严的指标要求;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无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纳污水体无环境容量且需新增工业废水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或以上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严的指标要求。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以及燃煤、燃水煤浆锅炉项目须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印发的通知》(粤环〔2012〕18号)的要求,严格排放VOCs项目的环保准入要求,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行业严格执行VOCs地方排放标准,其他VOCs排放项目参照地方标准从严要求执行。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格环保准入。新、改、扩建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原则上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要求,选址、总平面布置以及油烟排放距离限制等难以达到要求的,应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及公众参与调查力度,作为项目环保准入重要依据,同时应要求燃料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需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的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意见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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