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方水泥砖、500吨水泥预制管、10000吨水泥预制桩、15万吨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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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方水泥砖、500吨水泥预制管、10000吨水泥预制桩、15万吨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7-05 04: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宿环建管表2024036号

宿迁市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瑞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万方水泥砖、500吨水泥预制管、10000吨水泥预制桩、15万吨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宿迁市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工业园区2号,购置破碎机、水洗机、搅拌机等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10万方水泥砖、500吨水泥预制管、10000吨水泥预制桩、15万吨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的生产能力。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完善厂区内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和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接入龙河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经鲍陈中沟排入西沙河。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水洗投料、破碎、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水洗投料、破碎废气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破碎废气密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中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中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 2 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3.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废钢筋、废布袋、沉渣等一般固废均收集后外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5.此项目设3个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废水量≤180m3/a、COD≤0.072t/a、BOD5≤0.036t/a、SS≤0.040t/a、氨氮≤0.0063t/a、总氮≤0.0081t/a、总磷≤0.0009t/a;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1.823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五、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投产前应申请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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