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可以是无罪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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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可以是无罪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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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看理想(ID:ikanlixiang),作者: 詹青云,头图来自:东方IC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前几年,李安的一部电影叫《少年派的奇幻漂流》?

在电影里,一个印度少年和他的家人在乘船前往加拿大的旅途中遇上了海难,少年派被丢上了一艘载满动物的救生艇,经过了漫长的奇幻的漂流,最终获救。

日本海运公司的人来到派的病床前了解情况的时候,派说出了这个故事的动物版本:他说猎狗杀掉了斑马和猩猩,而孟加拉虎杀掉了猎狗,从此少年派就和孟加拉虎一起漂流。

直到上岸的那一刻,这只老虎、他最好的朋友,头也不回地离他而去。

海运公司的人并不相信这个故事,一再要求他说出真实的版本,于是少年派说了这个故事的人类版本。

所谓的斑马和猎狗,其实是厨师跟水手,厨师杀掉了水手又杀掉了派的母亲,也就是故事中的猩猩。最后派杀掉了厨师,也就是说,跟他一起漂流的孟加拉虎,其实是少年派本身。

老虎代表着兽性的本能,正是这种本能,让他从生命中最艰难的时刻活了下来。

而你有没有好奇过,这只老虎为什么有一个特别的名字叫做理查·帕克? 

可能有人知道理查·帕克是历史上的一个真实人物的名字,他是一个著名的海难食人案件的主角——不幸被吃掉的少年理查·帕克。

1.紧急避险原则,可以用来杀人吗?

为什么一百多年前的案子,放在现在依然值得讨论呢?因为这个案子里真正引人关注的部分是:

当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在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不可以用杀掉别人的方式来自救?

我们知道,法律当中有一个紧急避险原则,或者叫必要性原则。英文是Necessity knows no law,中文翻译成:情出无奈罪可赦免。

也就是当你的某一些违法行为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更大的利益的时候,法律不会追究你的责任。

比如说我们一直在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你看到车里有一个小孩快要闷死了,却没办法找到车主打开车门,只能砸开车窗救出孩子,法律不应该追究砸车行为的责任;

一个人为了保护别人冲上去跟歹徒搏斗,不小心把歹徒给打了,法律也不应该追究他伤人的责任。否则的话,这个社会会变得很可怕。

紧急避险的原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保护自己。

比如说在泰坦尼克号沉船以后,杰克和露丝游向了同一块木头,如果他们两个没有相爱,或者是在生死面前爱情不值一提,那么杰克为了自己活命,奋力抢到了那块木头,导致露丝在冰冷的大海里被冻死了,法律不会追究杰克的责任,这是一种紧急避险的做法。

法律鼓励每个人积极的自救,因为我们把生命视作是一种极高的价值,为了保护生命这种价值,人可以做出一些违法的、造成其他伤害的事情。

在这个公海食人案里面,辩方律师也很理所当然地使用了紧急避险原则来为吃人的三个人、或者说被起诉杀人的两个人辩护。

根据当时的情况,他们已经在海上漂流了20天,没有看到任何船只经过。如果他们不得到新鲜的水和食物,四个人可能会一起饿死。

所以为了自救,他们选择了杀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以紧急避险的原则,或者是必要性的考量而赦免他们的罪行。

不知道大家会怎么想,但是当时英国各界会对这个案子其实没有那么惊讶。要知道,在那个年代,出海遇上海难的时候,吃人是一个不成文的习俗。

在此之前已经有好几个案子发生过类似这样的事情,而在之前的案子里,大部分吃人者都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其余的只接受了很短的监禁或是很小数额的罚款。

在这三个幸存的水手回到英国的时候,他们其实受到了英雄般的欢呼;他们的故事被添油加醋地传播,成为了在海上生存的一个奇迹故事。

那个被吃掉的少年——理查·帕克的兄弟甚至和这几个人握手,更加使得所有的民众都认为他们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虽然这个案子陪审团、以及陪审团背后的民意所向的确非常同情这三个人的所作所为,但是当时的英国检方、或者英国的司法体系是下定了决心要清理公海上的案件,所以最后法官还是判处了主动杀人的斯蒂芬和杜德利这两个人死刑。 

在当时看来,死刑的判决是非常乌龙的,因为民意实在是太汹涌了,大家对这个判决实在是太不满意了,最后英国皇室动用了他们的特赦权,把死刑赦免为了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但是这个问题的讨论仍然非常有趣,就是法庭需要直面一个问题:紧急避险的原则可否成为蓄意谋杀的借口?

2.是选择人性,还是选择道德?

关于这个问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可以。蓄意谋杀,只有一种合理的辩护就是正当防卫。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很明显,这个叫理查·帕克的男孩并没有给其他的三个人造成任何的威胁。你可以说理查·帕克不死,其他人的其他三个人的生命就受到了威胁,但是这不符合正当防卫这个原则的要素。 

而这个案子的法官对案子的核心讨论是:法律跟道德能不能够分家?我们能不能够允许人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之下,就违背做人的这条底线,用残害同类吃同类的肉这样的方法来让自己活命?

法律认为是不可以的。

法官给出的解释是,如果我们任由紧急避险这种原则的外围不断扩大,变成在看似必要的情况之下,可以任由一个人可以杀掉自己的同类,而不是用道德去对紧急避险的原则加以一定的约束和限制的话,就是在让法律和道德分离,这给人类社会造成的后果将会是相当可怕的。

当然在这个案子里,社会大众也好,甚至法官本身也好,可能都对三个人所作所为有同情,可是法律是确定规则的过程,如果我们确定了一条规则是人在自认必要的时候可以夺走他人的生命,那么这条规则到最后可能会被有心人利用,来掩盖自己犯罪的企图。

如果我们承认了这条规则,我们势必要把判断必要性的主动权交到当事人的手中。

换言之,就是把判断什么是必要的主动权交给了一个会从这个判断中受益的人,也这就是一个人又做裁判又做运动员的情况,对吧?

如果一个人面临的是一个必要的情况,他就能杀人,然后活下去,那么他是有主观的动机去把自己的情况想象的更加糟糕,这是一种很可怕的危险的倾向。

对于这样的一个判决,我们感到了民意汹汹,人们纷纷表达不满,其实在法理上也有很多人在质疑。

其中一种质疑是说,人可不可以有自救的权利?

当四个人漂流在大海上,知道如果我们继续漂流下去,不做出改变的话,四个人都得死,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像这四个人在这个案子当中所做的那样,通过一些方法决定某一个人去死?然后我们就遵从约定,把一个人杀掉,剩余三个人活下来。

这是不是一种正当防卫?这是不是一种自己保护自己的方法?

当时公海食人案的法庭是不予置评,不在乎他们用什么方法决定一个人死,而是说,只要你是事实上是蓄意谋杀,那就还是蓄意谋杀。 

3.所有选择,都有代价

当时还有一种质疑,其实是一种诉诸人的同理心的辩护。

你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杜德利,你在大海上漂流了20天,面临相当绝望、濒临死亡的情况,你会比杜德利做的更好吗?你会为了恪守自己心中的道德跟原则,而坚持自己饿死,而不去伤害你的同伴吗?

我们坐在温暖的家里吹着空调,很难想象在大海上漂流的这四个人的绝望。可是尝试去幻想一下,在求生的本能面前,我们可不可以、我们会不会、能不能比这三个人做的更好呢?

所以法律能不能够要求一个人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

在公海食人案当中,法官认为是的,法律不得不这么要求。

有的时候我们社会制定规则就是为了去设立一些不努力就做不到的事情,我们不能够凭自己的本能情绪和冲动去做事,而逃脱法律的惩罚。

如果你听凭自己的情绪跟本能去做事,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

在这个时候我们当然又会想起张扣扣案等一系列案件,从同理心出发,我们会对当事人的选择充满同情,可是套用公海食人案的逻辑,当他带着报复的本能、或者是某种情绪跟欲望去行动,这也可能是他经过深思熟虑的一个选择。

当他选择这样去做的时候,他就要承担法律的代价,法律不能够因为同情一个人的选择,就不再用法律去约束人的行为。

因为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是很可怕的,这是在放任人们用情绪用激情用欲望去包装他的犯罪动机,或者是就听凭自己带着情绪跟本能去犯罪。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看理想(ID:ikanlixiang),作者: 詹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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