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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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

2024-07-09 06: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四条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对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大局开展创建;坚持突出思想道德内涵,把思想道德建设贯穿创建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为民靠民惠民思想体现在创建工作各个方面;坚持重在建设,注重日常经常平常,注重落细落小落实;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推动内容载体、方法手段、体制机制改进创新。

第五条水利部文明委负责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评定和复查;负责审核由水利部推荐的全国文明单位。

第六条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作为水利部文明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归口协调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开展的各类文明创建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协助水利部文明委向中央文明委推荐和申报全国文明单位。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政治方向正确,政治效果良好。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的领导作用,发挥党员在创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发挥群团组织政治作用。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先行,建立健全“党建+文明创建”机制,推动文明单位创建与基层党建工作实现融合发展,形成以党建带创建、创建促党建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水利部党组各项决策部署,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做到组织人员、资金投入、管理举措、监督激励均到位。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群众满意度高。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认同率高。

(三)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持续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大力推进水利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广泛开展弘扬时代新风行动,开展道德模范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做崇高道德的践行者、文明风尚的维护者、美好生活的创造者。

(四)文化建设活跃,职工素质提高。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水文化的影响力和感染力,打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全员参与的职工文化。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提升职工法治素养。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节水意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开展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活动,引导职工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加强单位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五)履行社会责任,单位形象优良。加强单位与所在地方的联创共建,积极参与单位所在地方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有力贡献。大力推进军民共建活动,增进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展“关爱山川河流”水利志愿服务活动。水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率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窗口服务单位周到细致,优质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六)内部管理规范,内外环境优美。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促进单位管理规范化。落实政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扎实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内外环境清洁整齐、绿化美化,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水型单位建设成效优良,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起到表率作用。

(七)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作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着力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主要工作指标居本地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八条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申报范围和资格:各级水行政机关和水利系统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已经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地(市)、厅(局)级文明单位称号三年以上。

第十条凡申报前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参照当年的考评通知),不得申报参评: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三)职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职工不超过100人的单位,有1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职工不超过500人的单位,有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职工超过500人的单位,有5‰(含)以上的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重大问题。

(五)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舆论事件,或严重道德失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恶性事件或案件。

(六)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黑、恶案件,或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事件,或邪教、非法宗教活动。

(七)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

(八)创建工作中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

第十一条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考核评审、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申报单位逐级向上申报,最终由水利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核,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分配的申报名额,择优提出拟向水利部文明委推荐(申报)的名单。

(三)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水利部文明办根据《水利系统文明单位测评体系》,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三种方式对申报单位组织考评。考评结束后,征求水利部文明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最终综合各方面的考评意见,提出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四)审定命名。由水利部文明委审定通过的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在水利部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合格后,正式予以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凡由水利部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的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和地方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创建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持创建工作常态长效,坚决杜绝脱离实际、劳民伤财、弄虚作假、突击迎检等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实行复查制。每三年进行一次,在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申报创建前开展。按照单位自查、逐级复查、组织考评、提出意见、审定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查。被复查单位自查,提出复查申请并逐级上报水利部文明办。

(二)逐级复查。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对水利部直属单位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进行复查;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委负责对所属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进行复查。

(三)组织考评。各级文明委(办)根据《水利系统文明单位测评体系》,通过材料审核方式对被复查单位组织考评。

(四)提出意见。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委在考评结束后,向水利部文明委提交复查报告,对所负责复查的全国水利文明单位提出复查意见。水利部文明办征求水利部文明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提出通过复查的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五)审定确认。水利部文明委审定通过复查的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应及时向水利部文明办备案。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标准、群众满意度不高、失去先进示范作用的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视情节轻重由水利部文明办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发生严重问题、创建工作严重滑坡,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由水利部文明办报水利部文明委撤销其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八条全国水利文明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逐级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水利部文明委终止其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称号:

(一)不再隶属于水利系统的。

(二)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

(三)被复查的全国水利文明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自查报告的。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对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职工的奖励,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凡获得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称号或通过复查合格的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一定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凡被撤销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称号的,应收回奖牌。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称号,并追究其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撤销全国水利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水利文明单位考评(复审)实施细则(暂行)》(水精〔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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