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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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标准】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 实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并对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 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Ⅰ区指: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博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伊犁州的奎屯市、塔城地区的乌苏市、沙湾县。 Ⅱ区指:伊犁州(奎屯市除外)、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除外)、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展开全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另据介绍,根据现行规定,由水利工程供水的,其水价中应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缴纳;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由取用水单位直接缴纳;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或地下水超采区用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此外,新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部分区域收费标准如下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金牛粮桥 新疆金丰源种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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