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氧气站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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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氧气站的布置

2023-09-15 04: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条第3款“空气质量应符合规定”是指氧气站所处场所的空气质量不得超过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若氧气站周围有污染物排放,应进行实地检测后确定。 3.0.2 本条规定了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原料空气吸气口与散发有害物质污染源之间的安全距离,其中表3.0.2-1的规定与原规范基本相同,但根据近年工业产品生产的需要,氧气应用范围日益广泛,鉴于目前氧气站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表中增加聚乙烯及其衍生物生产装置、煤气化装置的最小间距的规定,并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     对吸气口原料空气中杂质允许含量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表3.0.2-2中相关规定的修改依据表述如下:     (1)关于原料空气中乙炔的允许含量。乙炔在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中的液态空气、液态氧气中的积聚将可能引发装置的燃爆,为此国内外都对控制空气分离装置吸气口处原料空气中乙炔的允许含量十分重视,表1是有关标准和制造厂家的数据。

表1 国内外有关标准和制造厂家对低温法空气分离装置吸气口处空气中乙炔的允许含量

    从表1可见,近年来国内外对低温法空气分离装置吸气口空气中乙炔的允许含量均控制在0.3×10-6~1.0×10-6或0.32mg/m³~1.07mg/m³,鉴于上述情况,为确保安全运行,将原规范中规定的空气分离塔内没有液空吸附器的限值从5.0×10-6(0.5mg/m³)修订为2.5×10-6(0.25mg/m³),空气分离塔前设置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的限值从5mg/m³改为2.5mg/m³。     (2)关于原料空气中的氧化氮的允许含量。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标准、制造厂家对低温阀空气分离装置吸气口处空气中氧化氮的允许含量的规定见表2。

表2 国内外有关标准和制造厂家对低温法空气分离装置吸气口处空气中氧化氦的允许含量

    低温法空气分离装置的主冷凝器,尤其是采用液膜冷凝蒸发器时,出现干蒸发的可能性增加,将会使氧化亚氮呈固态析出,堵塞主冷凝器液氧通道,致使碳氢化合物积聚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发生。1997年12月,国外曾有一台氧产量80000m³/h的低温法制氧机发生了大爆炸,事故分析认为采用液膜冷凝蒸发器和氧化亚氮析出是引发此次爆炸的主要原因。参照欧洲工业气体协会等对氧化亚氮的允许含量的限值,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氧化亚氮的允许含量为0.7mg/m³的规定。     (3)本次修订中,对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吸气口空气质量要求增加了甲烷、粉尘允许含量的规定。在石化企业、煤制气和天然气运营、使用企业,都会有含甲烷气体的排放,而甲烷在纯化装置的分子筛吸附器中通常是不能吸附去除的,因此在欧洲工业气体协会和一些制造厂家的标准中均对甲烷允许含量进行了规定,其范围在3×10-6~10×10-6,故本次修订增加了甲烷允许含量为8×10-6的规定。     吸气口空气中的粉尘允许含量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中的规定:吸气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不应大于30mg/m³。另调查表明,一些国内外公司对此的规定是:吸气口处原料空气中粉尘含量为25mg/m³~30mg/m³。故本次修订对吸气口处空气中粉尘的允许含量作了30mg/m³的规定。     由于有关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原料空气吸入口允许含量的规定均涉及氧气站的运行安全,故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款。 3.0.3 据调查了解,国内中小型氧气站中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吸风管高度一般均高出制氧站房或毗连建筑的屋檐1m以上,且大多高出地面4m以上。对于采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大中型氧气站的吸风口高度,由于采用自吸式过滤装置,其吸风口高度与自吸式过滤装置的外形尺寸有关,一般也在4m左右。 3.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氧气站等的乙类建筑物、构筑物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对原规范作了相应修改。     氧气贮罐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修改为18m、20m、25m;氧气贮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修改为20m、25m、30m。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是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等级越高,防火间距越大的原则规定的,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的第3.4.1条的规定一致。 3.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参照2005年版美国消防标准《便携式容器装、瓶装及罐装压缩气体及低温流体的储存、使用、输送标准》NFPA 55中的有关规定作了规定,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的表4.3.3的规定一致。     氧气贮罐与液化石油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考虑到不仅应按单罐容积,还应按容积规定不同的防火间距,所以修改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储罐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当其中一个储罐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危及其他储罐和消防扑救的需要。这一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进行了协调。 3.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与原规范的要求基本相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车间难于简单表述,为避免实施中的局限性,删除“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的表述。 3.0.11、3.0.12 条文中增加了对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的规定,这是由于近年来一些工业企业采用管道输送氧气供各类生产设备使用时,为调节或控制氧气压力,通常在使用氧气的厂房内设有阀门室,此类阀门室的防火安全要求与氧气汇流排间十分相似,所以本次修订中作了规定。删除了原规范“高度为2.5m”的规定,但要求该隔墙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墙,以提高安全性能。 3.0.13 本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修订的,由于氧气已不仅是用于焊接、切割的工业气体,而是在各行各业的用途十分广泛,为此将原条文中“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改为可燃气体供气装置或供气站,但不包括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场所。 3.0.14 本条是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制订的依据是: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4.3.5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2)在美国消防标准《便携式和固定式容器装、瓶装及罐装压缩气及低温流体的储存、使用、输送标准》NFPA 55中的有关规定是:液氧贮存时,贮罐和供应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地面应为不燃材料表面,该不燃表面应在液氧可能泄漏处为中心至少1.0m直径范围内;在机动供应设备下方的不燃表面至少等于车辆全长,并在竖轴方向至少为2.5m的距离;以上区域若有坡度,应该考虑液氧可能溢流到相邻的燃料处;若地面有膨胀缝,填缝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3.0.15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3.3.7条的规定制订的:“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0.16 本条是原规范条文的修订条文。近年来,液氧应用日益广泛,正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由于使用目的不同,液氧耗量或贮量变化很大,且其建筑物类型多种多样,单层、多层、高层建筑物均有可能使用液态氧气。据调查表明,现在液氧贮罐的设置场所或安装形式多样,对于室外布置的液氧贮罐在本规范第3.0.4条已有规定,但为了适应各种使用场所的需要,又能确保使用安全,依据原规范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的有关规定,对液氧贮罐的设置以及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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