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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20: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气候危机日益受到关注之际,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计划对公司和金融机构实施与气候相关的强制性财务披露要求。对大型企业的报告要求预计将于 2024 年开始实施,而对小型企业的报告要求将在随后几年内逐步实施。此次磋商的更广泛目标是确保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此举是继英国、美国和欧盟为缓解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类似措施之后的又一举措。澳大利亚气候变化与能源部长克里斯-鲍恩(Chris Bown)和金融服务部长斯蒂芬-琼斯(Stephen Jones)都曾公开强调,澳大利亚现在需要支持投资者对高质量信息披露的需求。这包括 "建立一个一致、可信、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披露标准"。[1]

此外,澳大利亚提出的气候相关披露要求预计将与 ISSB 最近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 和 S2 标准保持一致,涵盖治理、战略、风险、机遇、衡量标准和目标。其他建议包括强制过渡计划、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以及报告排放量和特定行业的指标。[2]

谁需要报告?

根据新提案,相关要求将适用于大型非上市实体和金融机构。到 2027-28 年,这些实体(包括金融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规模标准,才能被纳入气候相关风险披露立法的范围。这些标准包括综合收入达到或超过1TP4.5千万,综合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1TP4.25千万,或员工人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此外,根据《2007 年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注册为 "控股公司 "的报告实体,无论是否满足阈值标准,也将受到气候相关风险披露要求的约束。第 2M 章已经涵盖了主要的金融机构,从 7 月 1 日起,可登记的养老金实体也将包括在内。站 2023 年,不再需要单独的阈值。[3]

利用现有的定义可确保报告者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而纳入私营公司则与国际惯例(如英国和欧盟)保持一致。纳入私营公司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和平等对待报告者,而基于规模的纳入则与风险成正比。同时,中小型实体被排除在外,以避免额外的监管负担。英联邦公共部门实体和公司的可比安排由财政部长单独处理。

实施方法是什么?

作为磋商过程的一部分,已提出了一个三阶段的方法,最初将针对少数大型实体,逐步扩大到包括较小的实体。这样做可以让较小的实体有时间迎头赶上,发展必要的能力和技能,以履行新的气候相关风险披露所规定的新义务。

总之,表 1 和表 2 概述了各实体根据既定标准开始报告的时限。这些标准包括合并资产总额、合并收入和雇员人数,适用于公司或实体及其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控制的任何实体。

如果一个实体低于第 3 组阈值,它将不再需要披露与气候相关的财务信息。不过,我们强烈鼓励每年或某一年低于阈值的实体继续自愿报告,特别是如果它们将来有可能再次超过阈值的话。[4]

表 1:澳大利亚政府--财政部与气候相关的财务披露路线图

表 2:澳大利亚政府--财政部与气候相关的财务披露路线图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要求旨在确保澳大利亚资本市场完全支持投资者的需求。此外,报告要求可能会与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S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 S1 和 S2)保持一致。咨询建议的报告内容包括

重要性: 报告实体必须披露任何与气候相关的财务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遗漏、误报或掩盖,可能会影响通用财务报告的主要用户根据这些报告做出的决定。管理报告实体:报告实体必须披露有关其治理安排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适当了解和评估其流程、气候相关监督和管理的充分性。战略: 报告实体必须披露其面临的风险和机遇对其商业模式和价值链业务战略、决策、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的当前和预期影响,以及其战略和业务模式对过渡风险和实际风险的气候适应能力。情景分析定性分析:报告实体必须使用定性情景分析来为其披露提供信息,从 2027-28 报告年度起改为定性情景分析。此外,报告实体必须针对至少两种可能的未来状态披露气候适应性评估,其中一种必须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全球气温目标一致。 2022 年气候变化法过渡计划过渡计划:报告实体必须披露任何过渡计划,包括有关抵消、目标设定和减缓战略的信息。此外,报告实体还必须披露与气候相关的目标(如果有的话)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展情况。风险与机遇报告实体:报告实体必须披露与其业务有关的与气候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机遇的任何信 息,以及如何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和机遇的详细信息。衡量标准和目标范围 1 和范围 2:报告实体必须披露任何范围 1 和范围 2、重要的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从实体的第二个报告年度起)以及任何相关的行业特定指标。[5]

总体而言,澳大利亚政府的第二次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咨询受到好评。澳大利亚负责任的投资者支持强制披露气候相关信息的建议,旨在与英国、美国和欧盟等主要市场制定的全球标准保持一致。目前,由于缺乏强制性报告,许多澳大利亚公司都是自愿报告。负责任投资原则(PRI)和澳大利亚负责任投资者协会(RIAA)对澳大利亚决定与 ISSB 最近发布的标准(尤其是关于范围 3 排放报告)保持一致表示欢迎。这一透明化举措对于管理澳大利亚面临的众多气候风险至关重要,尤其是在高排放行业。因此,实施与气候相关的报告标准不仅是投资者的要求,也是企业与供应商和客户有效管理自身风险的必要条件。[3]

资料来源

https://carbonherald.com/australia-set-to-introduce-mandatory-climate-reporting-for-companies-in-2024/

https://www.esgtoday.com/australia-to-introduce-mandatory-climate-related-reporting-for-companies-starting-2024/

https://esgclarity.com/mandatory-climate-finance-disclosure-evens-playing-field-for-australia/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5afd5639-9551-4560-8592-a38147d4eb81

https://treasury.gov.au/consultation/c2023-402245

标签 碳中和披露标准排放量Esg 报告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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