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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7 17: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紧急电报,包括:告警报(ALR)、无线电通信失效报(RCF);

2.动态电报,包括:领航计划报(FPL)、修改领航计划报(CHG)、取消领航计划报(CNL)、延误报(DLA)、起飞报(DEP)、落地报(ARR)。其中将FPL,DLA,CHG和CNL统称为飞行计划电报。

3.协调电报,包括:现行飞行计划报(CPL)、预计飞越报(EST)、管制协调报(CDN)、管制协调接受报(ACP)、逻辑确认报(LAM);

4.补充电报,包括:请求飞行计划报(RQP)、请求领航计划补充信息报(RQS)、领航计划补充信息报(SPL);

5.反馈电报,包括:确认报(ACK)、拒绝报(REJ)、人工处理报(MAN)。

《规定》指出,实施下列飞行前必须提交飞行计划:

(一)为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何飞行或部分飞行;

(二)在咨询空域内的任何IFR飞行;

注:咨询空域指在其内可以得到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的一划定范围的空域或指定航路。

(三)为方便提供飞行情报、告警和搜寻援救服务,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要求位于或进入指定区域或者沿指定航路航线的任何飞行;

(四)为方便同有关军事单位或相邻国家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协调,避免可能为识别目的而进行的拦截,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作出要求时,位于或进入指定区域或者沿指定航路的任何飞行;

(五)飞越国界的任何飞行。

《规定》指出,根据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等空中交通管理需要,飞行计划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提前量,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如在飞行中提交,则必须保证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至少在航空器预计到达下列各点之前10分钟收到:

(一)预计进入管制区或咨询区的某一入口点;或

(二)穿越航线或咨询航路的某一点。

注:咨询区和咨询航路指提供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的空域。

《规定》,飞行计划必须包括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认为相关的下列各项内容:

-航空器识别标志

-飞行规则和飞行类型

-航空器架数、型号和按尾流的分类

-设备

-起飞机场(飞行中提交飞行计划时,对本项内容提供的资料是指如果需要可以获取本次飞行补充资料的地点)

-预计撤轮挡时间(飞行中提交飞行计划时,对本项内容提供的资料是指本次飞行计划从航路第一点开始的时间)

-巡航速度

-巡航高度层

-飞行航路航线

-目的地机场和预计经过总时间

-备降机场

-其他资料

(以下资料在FPL中不发,在SPL电报中体现)

-燃油续航时间

-机上总人数

-紧急和救生设备

注:"机场"一词在飞行计划中也包括某些类型的航空器(如直升机或气球)使用的机场之外的场地。

通用航空相关内容

第四十六条 飞行计划电报应当由航空器驾驶员、运营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提交,提交人应当持有有效的飞行员执照、签派员执照或者相应的飞行服务管制执照之一。航空器驾驶员、运营人或者其代理人只能采用飞行计划受理单位可接受的方式之一(可接受的方式包括:SITA、AFTN、传真或者当面填表等),仅向一个指定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交飞行计划电报,不得向多个单位重复提交飞行计划电报。提交飞行计划的途径和受理单位规定如下:

(一)运输航空和沿民航航路航线的通用航空任务飞行,航空器驾驶员、运营人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使用SITA网络按照附录4的格式,仅向AFPC两个SITA地址(PEKFP8X和SHAFP8X),提交飞行计划四类报文。拟使用ATFN网络向AFPC提交飞行计划四类报文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按照协议提交。

(二)运输航空和沿民航航路航线的通用航空任务飞行,航空器驾驶员、运营人或者其代理人,拟通过传真、填表等非网络方式提交飞行计划电报的,应当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起飞机场飞行服务报告室(简称ARO)提交。相关机场ARO仅负责检查电报格式的正确性,原则上应当通过SITA网络向AFPC提交。拟使用AFTN提交AFPC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按照协议提交。

(三)运输航空和沿民航航路航线的通用航空任务飞行,具备SITA或者AFTN提交飞行计划电报能力,但拟委托各机场ARO进行代理提交飞行计划的,应当事先获得AFPC批准。相关代理协议,应当向AFPC备案。

(四)其他通用航空任务飞行,航空器驾驶员、运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采用传真或当面填表等方式,按照附录3的格式,仅向起飞机场或者就近机场ARO提交。相关机场ARO负责审核格式和内容正确性,并向相关管制单位拍发,且加发AFPC的ATFN地址。

第四十七条 民航空管飞行计划电报的审核和拍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运输航空和沿民航航路航线飞行的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计划电报由AFPC负责审核并拍发;

(二)不沿民航航路航线飞行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计划电报由相应的电报受理单位审核并拍发;

(三)经民航航路航线进入作业区域的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计划电报由各ARO负责受理,并由ARO通报AFPC,由AFPC决定审核和拍发单位。

第六十一条 AFPC负责受理、审核、拍发运输航空和沿民航航路航线飞行的通用航空任务飞行计划电报;民航各机场(以及军民航合用机场)ARO负责AFPC受理范围以外飞行计划电报的受理和审核。受理飞行计划电报的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权限对飞行计划电报进行审核,具体规定如下:

(一)负责审核FPL的单位,应当在下列各方面进行审核:

1.电报来源的合理性;

2.电报的提交时间(与EOBT和EOBD);

3.语法正确性;

4.内容与格式的兼容性;

5.针对关键初始编组的审核;

6.航路有效性。

注1:关键初始编组包括:航空器识别标志、出发机场、目的地机场、航班日期。不得通过CHG报更改关键编组,否则会被拒绝。

注2:航路有效性不对高度层进行效验;针对关键初始编组,除与航行通告相关的目的地机场情况外均不作校验,运营人应根据航行通告对放行正确性负责(下同)。

第六十二条 起飞报应当由航空器起飞机场塔台管制单位(或者委托的机场ARO)负责拍发,在起降点起飞的应当由该飞行计划电报受理单位拍发。由自动化系统替代或者辅助管制单位自动拍发起飞报的,系统应具备自动监控和提醒功能,确保及时拍发起飞报,避免漏报。具体规定如下:

(一)起飞报应当拍发至下列地址,使用自动化系统拍发的应当将下列地址设置为系统默认拍发地址:

1.起飞机场和落地机场ARO。

2.起飞后经过的第一个进近/区域管制单位。

3.AFPC。

(二)AFPC在收到起飞报后,应进行格式和逻辑效验,效验通过后立即将起飞报转发至:

1.沿航路航线、落地机场以及备降机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2.国际以及港澳台航班还应当转发至航空公司提供的境外空管单位地址。

3.不沿航路航线飞行的通用航空活动起飞报不用转发。

4.其他需要相关起飞报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向AFPC订阅的方式获得。

通用航空(GeneralAviation):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编写说明

《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管理规定》(AP-93-TM-2012-01)自2012年下发以来,对于规范电报的拍发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空管单位利用航班协同放行系统发布计算起飞时刻(CTOT),由此影响是否拍发延误电报成了争议问题;同时,入境点灵活使用,也亟待规范飞行计划有关修订规则。随着民航空管飞行计划集中处理改革的推进,原有的规则和程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必须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新的管理规则和程序。

本次修订将"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格式电报管理规定"修订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电报管理规定",一是为了与国际民航组织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中空中交通服务电报的表述一致;二是飞行动态电报的叫法不能正确、全面反映本规范原有和已有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第二章"一般规定"和第三章"管理要求",一般规定主要是源自芝加哥公约和航行服务程序;而管理要求着重于现有规章和运行安全考虑,根据出现过和发现的运行风险对人员、设备、数据、管理和环境等提出管理上的要求。

本次修订还明确了"DOF/"的使用,反馈电报的使用,修订电报的使用规则,因空管发布CTOT而延误的电报修订规则,更正了CPL用法,按照ICAO亚太要求修订了提交FPL时限要求以及延误报要求,增加了空中提交飞行计划规则,增加了SITA提交飞行计划电报样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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