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消法、食品安全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惩罚性赔偿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民法典食品安全法 对比“消法、食品安全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惩罚性赔偿

对比“消法、食品安全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惩罚性赔偿

2024-07-12 05: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但是该条文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可不可以适用呢?

原则上不能适用。但有例外,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知道,消费者知假买假,原则上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但若出售的是食品、药品,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即便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也可以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二款是在反欺诈的原则下,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要求经营者明知。原文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分析条文可知,适用这个惩罚性赔偿条文的构成要件有五:①一方是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②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③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④经营者明知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缺陷,即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⑤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赔偿数额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规定

《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其148条。是对于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适用条文,且赔偿数额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不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分析条文可知,《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②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③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经营者主观上须为明知。赔偿数额为: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的赔偿金。

三,《民法典》之惩罚性赔偿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其1207条。原文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分析《民法典》惩罚性条文可知,构成要件有三:①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缺陷或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但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合理的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②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须为明知;③受害人因产品缺陷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

综上,用以上思维导图能够清晰明了地了解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为消费者在选择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时提供一个有效参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