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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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02: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2021年1月1日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对体育领域来说意义重大。今天,就结合2021年1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的案件,向大家阐述《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

打羽毛球被击中 右眼受伤

70多岁的宋某为羽毛球爱好者,自2015年起就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在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某与周某和其他另外两名羽毛球爱好者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周某不慎将羽毛球击中宋某的右眼。事发后,宋某在周某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宋某右眼被诊断为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宋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某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知,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属于本条规定中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原告宋某作为参加多年羽毛球比赛的羽毛球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以及最常见的被羽毛球击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比赛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

并且宋某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周某对其受伤存在故意,因此在判断被告周某是否符合“重大过失”的条件时,法院认为,被告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判断自身每一次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因此被告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应当判定为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当将其认定为重大过失。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原告则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以上部分参见“法治日报”)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甘风险仅适用于“文体活动”,在此我们仅讨论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问题。

体育活动的风险。该风险应属于固有风险,当事人在参与体育活动时能够预见的风险,如篮球运动中因防御导致撞击,排球运动中可能被球击中的风险。该风险应属于合理风险,如打“黑拳”,当事人能够预见参与比赛可能危及生命,但是这种风险显然不合理、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适用自甘风险制度。该风险应属于可能风险,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体育活动的类型。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对参与的体育活动,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能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法院调研案例中,像骑马、攀岩、公路骑行等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适用自甘风险的案例占比23%。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如河道游泳、冰上遛狗、搭乘醉驾者车辆等,占比27%。

“自甘风险”原则为文体活动“松绑”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能帮助解除当事人参与体育活动时法律上的疑虑,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归责原则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所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可以说,“自甘风险”原则为文体活动“松绑”,能够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对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自甘风险”原则下,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是指自甘风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对于造成受害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损害责任的规定。

这分为两种情况:

01

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2

按照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这些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过错责任原则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若是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不足的,这些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学校在承担补充责任后也享有追偿权。

1、 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学校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下如何参与体育活动

作为参加者

建议: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组织者

建议: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比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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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红网体育 法制日报

编辑整理丨光明文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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