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七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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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七讲

2024-07-10 13: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0年6月26日早9:00,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七讲隆重举行。民法典迎来了中国法治新时代,为促进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决定在2020年6月7日至30日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系列公益讲座,邀请十余位法学大家齐聚珞珈,全方位解读民法典。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本寒教授主讲第七讲,主题为“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物权编—变动、评价与探讨”。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善斌主持、陈本寒教授主讲下,此次讲座顺利召开。参加此次讲座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众多师生以及海内外司法实务工作者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在讲座正式开始之前,张善斌教授向大家介绍了陈本寒教授在中国法学界的建树,为中国法学会作出的卓越贡献,强调陈本寒教授深厚的民商法功底,并真挚地感谢陈本寒教授能够接受邀请参与本次讲座。

陈本寒教授主要围绕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物权编的内容变动这一主线,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从“《民法典》物权编的变动”“对变动内容的评价”“对物权编相关制度的探讨”的三个方面清晰透彻地讲解《民法典》物权编变动的相关规则与制度。

首先,陈本寒教授从《民法典》物权编增加、修改、调整、删减的法律条文的四个方面向在场的各位介绍了物权编变动的内容。第一,《民法典》物权编增加了七个法律规则:(一)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219条);(二)因疫情防控需要适用征用制度(第245条);(三)无人居住海岛归国家所有(第248条);(四)捐助法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第270条);(五)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第306条);(六)添附确定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第322条);(七)居住权制度(第366——371条)。第二,《民法典》物权编修改了六条法律规则:(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修改了部分共同事项的表决规则,降低了专项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门槛(第278条),增加了在紧急情况下,通过特别程序动用专项维修基金的规定(第281条);(二)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增加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具体规定(第399条),并依土地经营权取得年限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公示要求(第341条);(三)对于住宅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是否有偿续期问题,增加了“由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359条);(四)扩大了担保合同类型的范围(第388条);(五)增加规定了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权竞合时依公示时间先后确定受偿顺序的规则(第415条),补充规定了其他登记的担保物权,其受偿顺序准用抵押权受偿顺序的规定(第414条);(六)修改了抵押权效力的规定,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第406条)。第三,《民法典》物权编调整了两个法律规则所放置的章节:(一)将物权的定义、物权的客体、物权法定原则调整到法典总则“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第114——116条);(二)将征收、征用问题在法典总则编(第117条)和物权编中重复规定(第243条、第245条)。第四,《民法典》物权编删减了两条法律规则:(一)删除了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第399条);(二)删除了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目的是为将来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224条、第226条、第228条)。

接下来,陈本寒教授在对《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条文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从正反两面对变动的内容进行了中肯的评价。第一、物权编变动的内容填补了立法的空白;第二、具体规定法律制度的实现方式,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第三,以确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为例,体现了《民法典》对德国法物权理论的回归;第四,物权编规定的部分法律制度仍有继续探讨的空间;第五,有些法律问题依旧是《民法典》无解的难题。

最后,陈本寒教授就物权编相关制度进行探讨,提出独特而又犀利的质疑,并从理论和实践上指出并分析相关制度的不足。第一,是否应当承认预告登记的顺位保留效力和完全物权效力?从比较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通常都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债权保全的效力、顺位保留效力和视为完全物权的效力。然而,我国在立法上依旧未承认预告登记的顺位保留效力和完全物权效力。从实践层面和设立预告登记的目的上看,我国对于预告登记的立法具有明显的缺陷。第二,先占制度在我国是否还有适用空间?我国《民法典》对先占制度持有的否定态度(第248条、第250条、第251条)不利于解决部分无主财产归属问题。第三,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究竟是用益物权还是土地租赁性质的债权?从立法表述、法典编排体例、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上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存在极大的争议,立法者应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第四,居住权取得条件的规定与居住权制度的创设目的是否吻合?通常上而言,居住权的设立是满足特定人的需求,故而,从比较法上看,各国都承认居住权的专属性,但是我国《民法典》上并没有表明居住权具有专属性。并且,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了意定居住权和遗嘱指定居住权,而未对法定居住权进行规定。第五,将设立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与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同等看待是否可行?立法者将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纳入《民法典》第388条规制的范围是否合理?第六,构建统一的动产抵押与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是否可行?各类财产权利质押的公式方法并非都是登记,也是难以做到统一的。并且,各类财产权利的流转与质押方式是从交易习惯中产生的,试图通过统一公示方法和公示机关的立法,将有违交易习惯。

与谈环节,张善斌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精彩且全面的总结。首先,张教授用三个词高度概括了陈本寒教授的讲解:清晰、透彻、有深度。接下来,他用精炼的语言概括了陈本寒教授对“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物权编所发生的变动、评价与探讨”这一主题的讲解。同时,张善斌教授与陈本寒教授就本次讲座涉及的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短暂而又深入的交流。最后,张善斌教授再次对陈本寒教授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精彩讲解表示由衷的感谢。

本次讲座在全体师生以及法学界的同僚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巍巍珞珈,百年法学,珞珈法律人始终为国家法治建设鞠躬尽瘁。民法典者,治国安民之大典大法,盛世修法,百年铸就法典之大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愿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致力于宣传普及民法典、弘扬私权,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深入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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