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废止了,离婚也随之发生了几个变化(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婚姻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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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废止了,离婚也随之发生了几个变化(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婚姻法离婚)

2023-03-17 03: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读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其中的婚姻家庭篇取代了婚姻法。那么,婚姻法废止后,离婚随之发生了以下变化。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自此废止。 变化之一:民法典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到民...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其中的婚姻家庭篇取代了婚姻法。那么,婚姻法废止后,离婚随之发生了以下变化。

婚姻法废止了,离婚也随之发生了几个变化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自此废止。

变化之一:民法典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到民政局离婚,不再当天拿到离婚证,而是增设了三十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

婚姻法废止了,离婚也随之发生了几个变化

变化之二:起诉离婚不再久拖不判。民法典生效之前,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可能会经过几次离婚诉讼,但现在不需要了。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只要证明双方自判决后分居满一年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改变了以前久拖不决的现象。

变化之三:结婚后,一方为照顾子女或者父母,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全职太太或者老公不用再有后顾之忧。

婚姻法废止了,离婚也随之发生了几个变化

变化之四: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家暴、出轨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婚姻法废止了,离婚也随之发生了几个变化

变化之五: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扶养的基本原则是:孩子在二周岁以下的,抚养权直接归属于女方;孩子两至八周岁的,谁对孩子的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就由谁抚养;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征求其意见而定。

离婚经济补偿写入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专家称补偿标准仍须完善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的法条数量增幅超过三分之一,其中新增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引起广泛关注。

2020年施行的民法典已经对离婚经济补偿有明文规定,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形如何?具体的补偿标准该如何认定?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燕玲带领的华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产学研基地团队通过相关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离婚案件“经济补偿”在认定补偿金额时,除了双方有约定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付方的负担和实际支付能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都是纳入考量的因素,但是考量标准暂未统一,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家务劳动的评价等标准仍需进一步完善。

未对共同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主张离婚补偿

王燕玲团队通过自研的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检索获得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离婚经济补偿相关案件153个,对其中的审判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得出一些结论:

从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来看,在153个案例样本中,审理程序及其占比分别为:民事一审(142件,占比92.81%)、民事二审(11件,占比7.19%),其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共有8件。从样本案件看,对于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条款的案件上诉率较低,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补偿标准较为认可。

从原告性别来看,原告性别为女性的案件数最多(100件),占比72.46%,而原告为男性的案件仅有38件,占比27.54%。从样本案件看,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的大多为女性,这也与女性往往会在家务劳动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从离婚时约定补偿情况来看,在153个案例样本中,双方有约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共有57件,占比37.25%。其中,法院对双方约定条款支持率达94.74%。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

法院对双方约定条款不支持率仅有5.26%,不支持约定补偿金额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不准许双方离婚。第二,约定的补偿金额过高,需司法调整。第三,约定补偿金额的同时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延续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删除了旧法中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的情况。即在没有对共同财产作出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张离婚补偿,这是对全职家庭主妇(主夫)的家庭付出的肯定。

在样本案件中,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共计96件。这类案件中,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补偿金额进行判决。从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来看,排名前三的经济补偿数额及其占比分别为:1万-5万元(34件,占比22.22%)、5万-10万元(12件,占比7.84%)、10万元以上(7件,占比4.58%)。

王燕玲指出,法院在确定具体的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时,暂无统一的补偿考量因素和标准,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家务劳动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仍需进一步完善。

离婚经济补偿常见事由为家务劳动

王燕玲团队研究发现,在153个案例样本中,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是一方承担家务劳动最常见的表现,其中,法院认为一方因抚育子女较多而判决给予经济补偿的案件数最多(共34件);而照顾老人较多的案件共有7件。

家务劳动是离婚经济补偿的常见事由,夫妻均为双职工时(双薪家庭)与夫妻一方为全职家务劳动者(单薪家庭)承担家务劳动的情形是不同的,因而法院在裁判时,判断“负担较多义务”的标准也不同。

在双薪家庭中,法院会根据从双方提交的累计抚养费证据来比较双方负担义务的情况、从孩子成长的阶段来判断双方负担义务的轻重。若一方长期在外,另一方不仅要工作,还要照顾家庭,可直接认定负担义务较多。同时,也会结合身份和实际情况判断。

在单薪家庭中,一方为全职家庭主妇(主夫)。在样本案件中,法院不再单纯从请求给付经济补偿方是否为全职主妇(主夫)的身份来判断“负担义务较重”,而是全面综合分析双方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判断是否会因全职承担家务劳动而丧失通过社会交往提升工作技能的可能性。因而,与夫妻均为双职工的情形不同,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要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除了要有承担家务劳动的事实之外,还需要判断是否可能丧失社会劳动技能。

王燕玲介绍,对于补偿金额的确定,除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具体金额之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付方的负担和实际支付能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都是法院经常考量的因素。

【记者】杜玮淦 实习生 吴欣彤

【作者】 杜玮淦;吴欣彤

南方法治

《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全面解析

“清官难断家务事”。

这句谚语不仅说的是人们知晓家事的复杂性,也说明了人们意识到关于“家务事”是很难寻求一个绝对公平。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此就“躺平”“想开了”。

虽然从权利层面讲,离婚是有权说离就离;但从现实层面看,离婚则并非简单的夫妻分开。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种责任也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行消灭。

离婚时就有一些现实问题仍然需要解决,比如:

“我辛辛苦苦那么多年,孩子我带、父母我照顾、帮助你工作,放弃了好的工作机会,付出了那么多,现在你要离婚。”

“我全部积蓄都拿给你去炒股赔完了,为了带孩子我又丢掉了工作,你倒好,还能有固定收入还能啃老,现在离婚我怎么活。”

“结婚以来,你出轨、嫖娼、家暴都做了个遍,我身心俱伤,无比痛苦,现在你就想轻轻松松离婚。”

针对现实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第1088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第1090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1091条)。

下面就让我对这三大离婚救济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01

制度变化

1.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对该制度的规定有一个条件,即适用这项制度需要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书面约定的分别财产本身并不占据主流,这直接导致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存在极大的限制。

因此《民法典》删除了这一限制,扩大适用范围,并明确了补偿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

2.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另一方的帮助义务表述为“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尽管是适当帮助,但其赋予了另一方无条件的帮助义务,如该方也生活困难(无帮助能力)则会产生矛盾。

同时由于该项制度的出发点是保障基本生存权益,具有基础性,原《婚姻法》趋向具体的表述也不利于开展多种方式的经济帮助。

因此《民法典》仅规定“有负担能力”才有帮助义务,至于如何帮助,可以采取现金、实物、住房,可以单次也可以定期等,灵活针对个案的实际需要展开。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原《婚姻法》仅规定了前述条款的(一)至(四)种情形,但实际上只要破坏夫妻关系、违反夫妻义务的行为就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前述四种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不足以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因此,《民法典》对其进一步完善,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一般是指其他恶劣的影响婚姻关系、夫妻义务的行为(如涉黄赌毒等),包括出轨、婚外生子等也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认定,增加了制度的灵活性。

综上,根据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的变化,我们可以清晰地感知到立法者倾向于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行性),对于司法实践中落实离婚救济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抽象、兜底式的条款设计也赋予了法官在个案中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的审慎提出了更高要求。

02

制度细节

1.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首先,家务劳动补偿是以离婚为前提。

其次,由于《民法典》新规定下,家务劳动补偿不再区分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类型,因此必须先行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有从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支付补偿款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先补偿后分割会出现“用自己钱补偿自己”的情况。

《民法典》施行以来,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并不多。以浙江地区为例(如(2021)浙10民终237号案件),法院是否支持家务劳动补偿一般结合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以及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工作三大情形进行判断。

补偿金额,则是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酌情进行确定,制度实施初期司法裁判观点会较为保守,补偿金额也不高;但在如前述案件中,因涉及到分家析产等复杂情况,判决补偿金额为20万元。

2.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首先,离婚经济帮助也是以离婚为前提。

其次,经济帮助的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难”,这需要该方当事人自己进行证明,而法院会结合财产状况、生活水平来判断能否保障基本生存。

第三,由于“有负担能力”才有帮助义务,因此如另一方也可以证明其“生活困难”的,则互不负经济帮助义务。这是因为离婚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法定的扶养义务(已离婚),而是一种道义,因此法律赋予了其“达者兼济对方”的条件。

该项制度的帮助方式并不局限于金钱,不但需考虑生活困难一方情况(是否有地方住,是否有生活费),亦需考虑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司法实践中,如夫妻双方已通过协议约定了经济帮助的金额,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外延,因此其具备侵权责任的相关特点,相较于前两个制度更加复杂。

①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夫妻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客观上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第二,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离婚。

根据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为“与他人同居(含出轨)”(约占50%),包括了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生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恋等。其次是“欺诈性抚养”(约占20%),指女方故意隐瞒孩子非与男方所生的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进行抚养的情况。第三则是“家暴”(约占10%)。

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只有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即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均不能主张,同时也不能向其他第三人主张。

③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进行主张,而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要区分离婚的方式。

诉讼离婚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另行诉讼。

协议离婚时,即使已经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取得离婚证,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的除外。

④赔偿范围和金额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前者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后者则需综合考虑具体情节、经济能力、精神痛苦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往往与个体期待相差甚远。一般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特殊情况下,如有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更高的赔偿金额(如100万),法院在查明后也会根据约定进行判决。

03

制度延伸

“出轨”作为一个道德瑕疵行为,通常不被认定为“与他人同居”,而无法作为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从情感上,出轨行为仍然具有强烈的“恶性”。

那么如果无法证明“与他人同居”,仅以出轨为由,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问题,法院也存在截然相反的态度。我认为,不能“不谈剂量谈毒性”,出轨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是否能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侵害程度。如果出轨的情况非常恶劣,达到了和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相当的程度,则应当得到支持。

当然,即使无法达到支持损害赔偿的程度,仍然可以通过向无过错方倾斜的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平衡。

最后,引用全国优秀法官朱建娜法官的话作为结尾:

“离婚救济制度的运用,要以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为基础,以夫妻双方意思自治为先,在审判实践中,要慎用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裁判结果偏离事实,与制度价值背道而驰。”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替代了婚姻法,协议离婚变难了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民法典实施以前,夫妻因双方感情不和同意离婚的,只要对离婚、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携带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部门后就可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可领离婚证。但自2021年元旦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有多了一个程序,民法典增设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从此,协议离婚变难了,想离就离的时代过去了。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替代了婚姻法,协议离婚变难了

离婚冷静期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针对前来离婚的夫妻,婚姻登记机关再给双方30天的时间,以充分考虑清楚是否继续离婚。这个制度的设立,有效的遏制了冲动离婚,特别是那些一言不合就吵着去离婚的夫妻。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替代了婚姻法,协议离婚变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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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制度的设立,从遏制冲动离婚的角度,有人叫好;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理由是给那些因为家暴男或者出轨导致离婚的家庭中的受害者还要继续受到伤害。不过,大家需要知道的是,除了协议离婚之外,还有一种途径是到法院诉讼离婚,这样就解决的上述矛盾,让该离的婚能够及时离掉,让能够挽回的婚姻即使得到挽回。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替代了婚姻法,协议离婚变难了

提问者:傲木亚晨 新民法典2021年新规婚姻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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