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顺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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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顺序的变化

2024-07-11 22: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现实生活中为了争夺遗产导致亲人反目的案例已不是新鲜事,为避免矛盾,许多老年人会提前立下遗嘱,但有些老人因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立下多份遗嘱。

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顺序你了解吗?

1案例导入

王老汉丧偶多年,膝下有两个子女,王甲和王乙,后两子女陆续成年并结婚成家。王老汉年老患病,立下自书遗嘱,自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产归王甲、存款归王乙。后王甲、王乙因工作繁忙便为王老汉雇佣一保姆赵A负责照顾王老汉起居,王老汉对赵A的悉心照料甚是感激,遂写下遗嘱,自己百年之后,名下房产归赵A,存款归王甲和王乙,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后王老汉弥留之际感觉愧对子女,遂于病床上口头立下第三份遗嘱,自己百年之后,名下房产及存款归王甲和王乙,赵A可在该房屋继续居住十年。王老汉去世后,赵A因房产归属问题与王甲、王乙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涉及遗嘱效力的顺序问题。关于此问题,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与现行《继承法》两者规定并不一致。如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如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即受现行《继承法》规制。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上述规定可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本案中三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以公证遗嘱记载的内容为准,按照该遗嘱,王老汉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应归保姆赵A所有。

二、如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后,即受《民法典》规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侧重于保护公民意思自治,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三份遗嘱记载内容不一致,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按照该遗嘱,王老汉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应归王甲和王乙所有。

展开全文 2《民法典》遗嘱效力如何确定?

遗嘱效力应当以立遗嘱人的意愿为准。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的规定,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自己订立的遗嘱内容;如果在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订立遗嘱内容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对于立有多分遗嘱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时间订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 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几种形式,每种遗嘱形式有不同的条件。

《民法典》在原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的基础上,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并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因为《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对遗嘱形式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来源:循法守正

编辑:邓光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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