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典”】解析《民法典》侵权责任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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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解析《民法典》侵权责任新变化

2023-09-18 00: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就之前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出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明确了“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强调倘若有具体的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无具体的侵权人,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意在强调高空抛物的责任只是一种垫付性质的责任,而非“连坐”责任。最后,《民法典》第1254条的第二、第三款就《侵权责任法》第87条增加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的有关规定

就“自甘风险”原则而言,《民法典》第1176条使此前一直处于我国立法空白地位的“自甘风险”原则正式纳入法律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中包括对抗性体育活动和具有冒险性的文化娱乐互动领域等),参加者相互之间如果因为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可以基于“自甘风险”规则予以免责。此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确定活动组织者责任所适用的法条。这一规定的确立,有利于引导人们慎重参与具有风险的活动,同时明确了活动组织者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颁布以前,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均未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往往依照内部规则进行裁判,因而难免做法不一,甚至相互冲突。《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打破了这种尴尬,该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好意同乘”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因此出租车和专车等被排除在外,且搭乘行为必须是无偿的。此外,发生的事故也必须属于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这就排除了第三人责任、同乘人自己责任以及使用人自身无过错的三种情况。此项规定的法律效果是减轻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责任,而非免除其责任,减轻的程度则须依据个案情况予以确定。

从《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自甘风险”和“好意同乘”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仅对其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更作出了许多的创新,这正是《民法典》紧跟时代发展和回应社会需求的体现,相信《民法典》的实施会使人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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