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未成年人保护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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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未成年人保护那些事儿

2024-07-11 0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 引出本期《民法典》之未成年人保护话题

主持人: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的通过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侵害等问题。而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也是亮点颇多,从胎儿时期一直到成年,民法典将一路随行,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下面有请黄律师为我们详细解读未成年人保护那些事儿。

主持人:黄律师,民法典中对于每个人权利保护的起始点是什么时候呢?

律师解答: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是将对每个人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但涉及胎儿权益时,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胎儿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以及《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上述规定弥补了曾经各类案件中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缺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

主持人:那对于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甚至是给网络平台充值了很多钱,这个有效吗?父母能拿回这笔钱吗?

律师解答:简单的说,未成年人给网络平台大额充值是无效的。《民法典》明确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游戏充值大额金钱,在法律上相当于与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这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2020年5月19日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加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主持人:那对于父母离婚的情形呢,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怎么体现?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是8周岁,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所以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主持人:对于收养未成年人的问题,民法典有什么新的亮点以更好为未成年保驾护航呢?

律师解答:一是,原先《收养法》中被收养人限于14周岁以下,《民法典》将其扩大至18周岁以下,同时将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增加了“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形,即有一名子女也可以收养,完善了收养制度,以尽可能满足未成年人的被收养需求。二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该规定是考虑到当今社会未成年儿童心智成熟较早的现实,也更好考虑与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三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了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比之前《收养法》的规定是新增了单身女性收养男孩也需要满足40周岁年龄差的规定,更加全面保障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弥补了法律的漏洞和空白。

主持人:近年来,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遭遇校园欺凌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有的是同学之间吵闹导致的损害,有的无法找到事故原因或者属于意外事件,那在各个情形下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解答:第一,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那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应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但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确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可以免除责任。这在法律上叫做过错推定,那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方式呢?一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监护人要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年龄比较小、社会经验不足,缺乏足够的识别能力,所以很难对于遭受损害的原因和过程进行举证。二是因为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督促教育机构采取更为完善的安全措施来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

第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无行为能力人不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怎么理解呢?在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后,仍然应当由受害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教育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证明教育机构的过错,则将免除教育机构的责任。显然,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对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要轻。举个例子,5岁的儿童在幼儿园学习期间擅自跑到门外,在门口被自行车撞伤,应当直接推定幼儿园具有过错,除非幼儿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但如果是已满14岁的中学生在上课时离开教室从校园中走出,在校门口被自行车撞伤的,学校原则上不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受害人能够证明学校确实具有过错。

主持人:那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呢,比如高年级的学生伤害低年级的学生,这个时候学校的责任又是怎么认定呢?

律师解答: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的,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种情形下,第三人是直接侵权行为人,所以,首先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实际侵权人或者实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那再结合学校的过错,确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补充责任。

关于防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结语:不管是《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还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这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那今天也谢谢黄律师的分享!

相关选择题

1. (单选)民法典中对于每个人权利保护的起始点是什么时候?(A)

A. 胎儿;

B. 娩出时为活体;

C. 两周岁;

D. 八周岁。

2.(单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个选项是错误的?(B)

A.胎儿可以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B.未成年人给网络平台大额充值是有效的;

C.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D.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多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 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B.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C. 无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应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但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确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可以免除责任;

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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