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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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10: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民法典专栏|细数《民法典》中的劳动法律适用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中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共7编、1260条。严格来说,它既不是一部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的内容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规定。由于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因此并未编纂在内。但是《民法典》中的不少规定,却与劳动法产生了交集,很多劳动法律问题都可以从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是,哪些自然人属于劳动者,哪些用工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呢?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上述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就业,并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这一规定完全契合了《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当然,法律虽然允许用人单位招用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是在招用未成年人时必须遵循《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关于用人单位一方主体资格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民法典》除了肯定上述机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外,还在特别法人一节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招用人员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的话,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等于扩大了劳动法在用人单位主体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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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单位破产、解散的时间以什么为准?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认定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关系着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结点确定。但是,在劳动法律当中无法找到对应答案。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不但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解散情形,同时对不同解散情形的时间结点也做了明确,例如,单位提前解散的,以“权利机构作出决议解散”的时间为准。

另外,《民法典》第七十条还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因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社保费等权益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为用人单位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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