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新晋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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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典》新晋有名合同

2024-06-22 23: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法典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现行《合同法》将不再保留,有关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将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替代。民法典合同编继承了现行《合同法》的内容,总体上没有做较大调整,但是将经济生活中日益常见的合同类型新增到了典型合同里面,用专门的条款进行约束和规范。

新晋的有名合同有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下面简浅析这四种合同及其亮点。

【新晋有名之——保理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专章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双方串通,虚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的情况作出了规制,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作为欺诈方,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此前买卖双方联合起来诈骗保理公司的法律空子将不复存在。

【新晋有名之——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四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在实务中,大量房产纠纷都源自业主与物业的关系,针对双方最关心的物业费问题,第940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个规定填补了法律层面的空白,使民生权益得到了法律性的有效保护,使人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而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多年习惯使用的停水停电的“任性伎俩”,也被划上了终止符。

【新晋有名之——中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六章规定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此章最大的亮点是《民法典》将“禁止跳单”上升为立法,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样更有助于保护中介人的利益,同时也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新晋有名之——合伙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七章规定了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协议的性质表明,其具有组织性和协议性的双重属性,合伙合同规定了大量组织法上的相关问题,第967条至978条规定了合伙合同的协议、表决、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在“自然人”中规定了个人合伙,在第三章“法人”中规定了联营,其中涉及合伙。《民法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就包含了合伙的内容,尤其是《民法总则》第102条在列举非法人组织形态时就明确提到了合伙企业。另一方面,《合伙企业法》也对合伙协议作出了规定,该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也明确将合伙合同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作出了规定。可见,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日后进行合伙相关的法律事务,必须受民法总则、民法典合同编与《合伙企业法》的综合规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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