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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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裁判规则

2024-06-14 15: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该条款主要是针对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改变了旧法规定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其中,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从而确保法律秩序的稳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赋予夫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如仍以《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作出认定,或以超过协议离婚时间“一年”为由即驳回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原则所追求的目的。基于上述分析,《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兜底条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协议离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满足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有利溯及中“三个更有利于”的标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虽然贺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向贺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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