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统钎:遗产旅游的概念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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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统钎:遗产旅游的概念与内涵

2023-08-24 05: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遗产旅游研究是近年来旅游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之一,但从研究领域的视角来看,大家对遗产旅游的概念与内涵等基本问题尚未形成共识。在《旅游论坛》的支持下,由中山大学张朝枝教授作为召集人,邀请到南京大学张捷教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邹统钎教授、北京联合大学孙业红教授、人民大学苏明明副教授围绕这些基本问题展开了对话交流,经整理形成以下文字,希望引起学界对遗产旅游研究的基础问题的关注。

01  遗产旅游的概念

  张朝枝:

  近年来,特别是文化和旅游部成立以来,在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大背景下,遗产旅游的话题比以前更加热门。但究竟什么是遗产旅游,在学术界的概念似乎并不清晰。一方面,有学者从供给的角度来界定,认为到遗产地进行的旅游活动就是遗产旅游,另一方面,有学者从需求的角度来界定,认为那些去追寻遗产的旅游活动就是遗产旅游。不知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我们能否通过这次讨论形成一个共识?

  苏明明:

  我认为无论是从供给侧还是需求侧对遗产旅游来界定都没有问题,只是视角不同。旅游这个概念本身就具有多样性。遗产类型也是多样的,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农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由此带来的游客需求和行为的差异也非常大。所以考虑到遗产本身的多样性,包括由此带来的遗产旅游模式和行为、动机可能都存在多样性的情况之下,我觉得定义存在多样性不是特别大的问题。就我个人而言,平时应用的比较多的是供给视角的遗产旅游定义,也就是以遗产资源作为旅游供给,提供具有教育性、学习性,能深刻理解遗产价值的旅游体验的旅游类型。从旅游者,也就是需求视角,来看,旅游动机和行为特征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比如,有些旅游者尽管去了遗产地,旅游动机却不一定以学习、欣赏遗产为主。而且旅游者在一次旅游行为中通常存在不同的动机,也就是说既有欣赏遗产、增长知识的动机,也有休闲放松和社交等,进而带来不同的旅游行为和供给需求。由于旅游者的内在差异性较大,从供给视角对遗产旅游进行定义可能会有较高的稳定性。

  孙业红:

  我给研究生上的一门课就叫“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选了张朝枝老师写的《旅游与遗产保护-基于案例的理论研究》作为教材。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遗产旅游的概念,我找到英文原文,让学生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讨论。我先将供给侧和需求侧定义的讨论给大家梳理一下。其实“遗产旅游”概念的争论源于发表在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上的一篇文章,也就是Garrod和Fyall在2000年发表的Managing Heritage Tourism。他们用德尔菲的方法在英国做了一个案例研究,探讨建成遗产管理相关的限制因素和动力。在文章里,他们引用了Yale在1991年提出的一个供给侧观点,认为遗产旅游是关注我们所继承的一切能够反映继承的物质与现象,从历史建筑到艺术工艺,优美的风景等一系列的活动。当时提到这个定义的时候,他们比较重视建成遗产的部分,但这个文章并非直接针对遗产旅游的概念进行探讨,主要内容其实是对旅游和可持续之间关系的解释,并进行了关于遗产旅游概念内容上的补充。这篇文章发表后,在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上引起了一些学者的讨论和批判。Poria和Butler在2001年有针对性地发表了一篇解释遗产旅游概念的文章,认为供给侧的观点会让遗产旅游的管理陷入困境。他们认为基于游客动机的、感受到游客和遗产之间关系的旅游才能定义为遗产旅游,因此应该基于动机来进行游客的分类。此后,Garrod和Fyall在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上发表了另一篇文章,对此进行回应和思辨讨论。随后,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又连续发表论文进行反驳,反复进行定义上的探讨。这些学者认为前面提出的定义完全是从需求侧提出的。需求侧定义可能有五个问题:第一个是需求侧定义很难考虑到供给侧的立场;第二个是定义很难分辨,假设遗产旅游者受到遗产地吸引才去,其实还是由于供给方的原因;第三个是遗产旅游者和遗产的关系在旅游过程中不见得那么明确,我们有时候觉得是清晰的,但很多时候可能感觉不到游客和遗产之间的关系;第四个是当我们去遗产地旅游的时候,有些时候可能是因为受到地方的品牌或者营销的影响。第五个是作者区分了基于历史属性和遗产特征的旅游动机,但事实上,游客很难区分遗产和历史。总而言之,听起来是从需求侧提出的概念,但还是和供给侧有关。Garrod和Fyall认为需求侧动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挺难去操作的,因此从统计上来讲在研究中更多的是采用供给侧的定义。如果脱离供给侧来定义的话,他们认为会陷入一种无意义的讨论。

  其实,我觉得他们对于遗产旅游定义的讨论挺有意思的,因为国内的研究很少看到这种你来我往的思辨讨论。其实这个问题讨论到最后也没有什么定论,给我们的启示可能在于需要结合具体的研究去对遗产旅游进行定义。在数据难获取的时候可能会采取供给侧的模式,而有些研究就需要考虑需求侧定义。像我现在做的农业文化遗产旅游很难分辨出哪一些游客是来看遗产的,因为我们发现很多人都是单纯为美食,或者去逛个乡村,如果单从供给侧定义就很难剥离出有遗产动机的游客。因此,我觉得从供给侧还是需求侧定义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研究者或者不同研究需求去确定。

  邹统钎: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供给侧的理解,应该说至少是以供给侧为主。因为供给侧方便于行业管理。我们曾有过一段时间经常讲旅游业六要素,就是吃、住、行、游、购、娱。这样的话行业管理非常方便,吃是管餐饮行业,住是管酒店行业,行是管交通等。但是后来进行了调整改正,变成需求研究,提出新的六大要素。这样的变化对于市场研究是很有利的,但是实际上对于行业管理是非常不便的。

  如果说我们更多地把遗产旅游归于这种place based,就是说基于地点的,那么相对来说,在行业管理、研究和统计分析中是很容易区分。当然我们也不排斥做动机、市场的研究,或者叫people based。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是更赞同heritage tourism更多是place based,就是以地点为基础的。而在市场研究的时候,可以适当地考虑people based。这样可以容易区分heritage tourism和culture tourism,其中Culture tourism更多的是people based。因为如果更多从需求和动机视角考虑的情况下,heritage tourism很容易和culture tourism混淆。Culture tourism更多强调个体在旅游的过程中学习某种地方的传统等方面的东西,Heritage tourism很明确的是要到一个遗产地。虽然很多人都做过这样的分析,但我个人的主张是应该更多强调依赖于地点的,遗产地是最核心的东西,这样既方便于研究也方便于统计,也方便于行业管理。

  张捷

  我觉得不管是从供给侧,还是从需求侧,重要的是解决问题的视角。遗产旅游的重点在旅游上面。所以可能回过头来,从旅游的定义去解析遗产旅游的定义的时候,我们才出现了所谓供给侧和需求侧的不同定义,才出现了旅游吸引物的概念、旅游者体验的概念等。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从宏观尺度、从旅游的角度、从管理的角度来讲,比较合适的分析方法可能是供给侧的角度。从供给侧定义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模式。但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遗产旅游这个概念中,很多学术观念都在讨论人文的、文化的遗产。早期是固定的、物质的遗产,后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从教科文组织的角度,还要思考遗产旅游要不要包括自然遗产。因为自然遗产跟文化遗产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共同点:第一,他们都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形成的某一种相对稳定的现象,不论时间尺度是自然史时间(百万年为单位)还是人类史时间(几十年到上万年)。第二,都具备教科文组织界定的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OUV)。事实上在界定遗产旅游的体验时,也需要从OUV的角度去考虑。

  所以我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从宏观的角度可能是从供给侧,着重于邹老师讲的在地性(“place based”)。而一旦落到“place-based”的角度,就马上涉及到旅游者体验的问题,随即又带动了整个服务设施的问题、整个产品属性的问题,以及旅游过程当中的具体的多元化的问题,比如说从知觉认知过程、一个社区对区域的影响。实际上回过头来看整个环境,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这些因素其实也要和遗产旅游衔接起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实际上我觉得这个概念不论从供给侧也好,需求侧也好,我是比较倾向于一个合理的方式能够有效,并且把各类因素打包起来。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第一个要解决的是遗产的界定。也就是说遗产的多样性问题是第一条要关注的。第二个就是遗产旅游体验的多样化,即遗产地旅游活动的多样化,旅游者在遗产地直接的体验的多样化。第三,是在管理方面我们还要分析遗产旅游的核心问题,即在管理上如何来体现。

  张朝枝:

  刚才大家的这段讨论得非常好,看来大家基本上都倾向于从供给侧或者说从“place based”的角度为定义遗产旅游,但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研究情境,选择需求侧视角或者说“people based”的视角。前者往往强调从目的地管理的角度来研究遗产旅游,后者往往从营销的角度来研究遗产旅游。

02 遗产旅游的内涵

  张朝枝:

  虽然我们对遗产旅游的概念形成了一个初步共识,但由于遗产旅游的概念与遗产的概念密不可分,是不是遗产的内涵发生变化时,遗产旅游的内涵也在变化呢?早期遗产的概念通常指建成遗产(built heritage),再后来到文物古迹,再到自然遗产,再后来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后来,有学者认为所有的遗产都是非物质的。如果什么都可以是遗产,那遗产旅游也几乎无所不包,那遗产旅游这个概念也就没有了区分度,遗产旅游与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等概念是不是就没有区别了,这样会不会有新的问题产生?

  邹统钎: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是采用people based的视角造成的,这样很容易产生泛遗产的概念。如果采用place based的视角则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因为很多地方广泛使用的heritage的概念是由the National Trust for Historical Preservation,即历史保护国家信托基金会提出的概念,他们提出的Traveling to experience the places, artifacts,and activities,然后在后面说到的authentic represent the stories and people over the past and present,既包括过去的,也包括现在的,它也包括visiting to the cultural,historical and nature resources。所以如果说只用一个体验性的东西,这个概念在很多情况下就会出现这种泛化,就是自然、人文、过去、现在全都要包括吸纳,这就比较麻烦。所以我觉得在很多情况下要结合地方才比较好界定。

  根据我的个人理解,heritage更多是强调基于过去的东西,这才叫遗产,如果是基于现代的,很多东西可能就属于文化旅游的范畴范围。若是基于文化,遗产和现代的创意文化还相对好区分,如果是基于自然的,确实有一个问题,不知道怎么界定。我们现在有没有形成一个时代上的划分标准?如果像张老师刚才提及的OUV,可能这个标准太高了,它是世界遗产的标准,实际上其他的一般遗产,包括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都不会用到OUV这么高的标准。所以这就回到刚才朝枝说的遗产无所不包的问题,但是遗产更多强调的是过去、历史,但是自然这个东西如何区分?什么就算自然遗产,什么就不算?什么是现代自然和遗产自然?

  孙业红:

  我在比利时读书时,有一个老师给我推荐G.J.Ashworth——荷兰格罗宁根大学一个教授的文章。当时读过之后,觉得云里雾里,不太明白。最近几年做研究再拿出来看,有时候还是觉得不太明白。可能是因为中国学者和西方学者在遗产的界定上认识差异比较大。欧洲一直都是以建筑类文化遗产和建成遗产为主,所以欧洲学者经常会讨论遗产在修复过程当中或者在现代社会利用当中可能产生的矛盾。他们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去认识对遗产的界定,进而提出了很多本体论的问题,可能偏哲学,所以有时候看得云里雾里的。

  西方学者和我们中国学者做的研究的差异可能在于,他们更多会去思考研究的事物是否值得研究,或者研究对象本身到底是什么,而我们更倾向于做一些实证。邹老师刚才提到,遗产是关于过去的、继承下来的,我们在做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的时候也会讲它们需要有多少年历史,要有继承,从过去到现在,有代际传承的过程。当遇到对遗产认定时间长度、遗产主要要素包括哪一些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时,看一看西方的文献,会觉得他们能帮忙梳理到另外一种思路。我现在经常思考我们应该怎么去认识遗产。上次开《旅游学刊》年会的时候受张朝枝老师启发,回去又看了一遍刚刚翻译出版的《遗产利用》这本书,原来想不通的,渐渐有了一点清晰的思路。西方的观点认为遗产不是一个condition,不是现在的状态,不是过去继承下来的,其实是一种认识,是一种社会文化过程。在现代社会的需求当中,我们希望对过去有一个什么样的看法,然后我们的认识和看法也变成了遗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遗产本质上来讲都是非物质的。当我们欣赏遗产,体验它,认定它,觉得它是遗产时,遗产才是遗产。这种观点虽然可能会让讨论显得没有边界或者陷入一种虚无主义,但也为思考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我们现在的遗产观可能更多出于一种管理上的需求。因为管理让我们需要对遗产进行分类认识,比如自然的、文化的、物质的、非物质的。此外,不同学科的认识差异也很大,当进行地理研究和生态研究时我们特别强调物质实体的意义和价值,但是社会学里面有很多研究就更偏向建构主义,所以这种学科差异导致的认识问题角度的不同都会导致我们对遗产的认识的不同。

  张捷:

  遗产旅游概念中遗产很重要,但是这里的遗产可以从旅游的供给侧和需求侧两个角度来思考。我们讨论遗产旅游定义,首先要从遗产旅游与非遗产旅游的差异角度进行思考,然后回过头来讨论遗产。从旅游产业供给侧的角度,亦即旅游吸引物的角度来思考,也是有利的,也就延伸到所谓“place-based”的概念上,涉及到旅游目的地,涉及空间移动。把旅游中的遗产和非旅游中的遗产进行比较——比如把阅读关于历史遗产遗迹的历史书籍和去现场体验文化遗产进行比较。我们在现场看到文化不是在主题公园里面看到的文化,而是一个现场的、现实的场景、一个在地(place-based)情境看到的文化,此时我们就会联想到另一个问题:这种文化是不是长期以来在这里形成的,还是有外来的,或者涵化的(ACCULTURATION)等等。再讨论下去,讲到的才是体验,涉及跨文化交流(cross culture communication)、乃至凝视(gaze)问题。我提以上种种问题是为这回答这个问题:遗产旅游应该怎样进行界定以及相应问题是怎么产生的?而提到具体的遗产,比如现在提到自然旅游(nature-based)或生态旅游,很大程度是基于自然遗产,在日常使用中常常出现误用。例如,从生态旅游传统定义角度看常见所谓的“城市生态旅游”概念提法其实是错的,因为城市里面是不存在生态旅游的。当然可以把城市中搞的生态作为一个吸引物,所以是城市生态-旅游,而不是城市-生态旅游,需要把概念区分开,其核心还是(自然)遗产属性界定问题。

  界定是不是遗产旅游需要一个标准,这是判断是否是遗产的界限。那么具体界限是按照遗产构成的质的属性特征、还是某些特征具体的量的特征?对于不同遗产有不同侧重,值得关注。例如,什么是世界级遗产的?用什么标准?举洞穴案例来分析,怎么界定世界级的洞穴?从审美的角度来看,大家都说某个类型是最丰富、最漂亮的,但这个漂亮是很难界定是否是世界级的,因为“美”没办法来确定严格的客观标准来界定。但是如果从客观属性入手就可以界定,比如世界上最长的洞穴就容易多了,当然这个长度还是有变化的,因为这个依靠的是洞穴勘探的成果,贵州双龙洞列入世界最长洞穴就是因为最近中法专家勘探新的洞穴已测量到的长度结果——实际上后面测量还会增加。这就提醒我们,遗产的界定标准很重要,同时又似乎难以找到一个普适覆盖所有遗产类型的标准,而需要分门别类。那么不同类型之间的比较又产生了问题。这样最后遗产旅游中的遗产界定也许又要回到需求侧也就是人们的主观建构、乃至涉及游客需求和偏好的角度来寻找标准。

  总结一下,遗产旅游的核心是遗产,遗产界定的核心是遗产的判断和评价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可以从供给侧角度亦即遗产的客观标准和需求侧亦即人们主观建构角度来确定。以生态旅游和遗产旅游为例来分析,两者有差别,但也有突出普遍性价值方面的重叠。遗产旅游可以包含非生态的内容,生态旅游也可以包含不属于遗产方面的内容。

  苏明明:

  我认为遗产旅游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遗产,二是旅游。遗产的概念像孙老师刚才所讲的,欧洲学派最开始主要是围绕建成遗产进行探讨,逐渐拓展的。而北美的遗产旅游研究主要是依托保护地和国家公园体系,围绕自然遗产保护和尤其利用。由于遗产概念的内在复杂性,包括刚才讲到的遗产的价值是怎么认知的,在价值认知过程中出现的多尺度问题,比如说全球层面的OUV和地方价值之间的冲突或者说不协调的问题,这也就涉及到遗产由谁来界定,谁来选择,谁来解说的权力问题。因此,遗产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尺度性,使得遗产旅游的界定非常困难。遗产价值本身具有从时间尺度上的延续性,Graham(2000)提出遗产是“the contemporary uses of the past”,是连接past、present和future的。所以说遗产是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虽然遗产的价值可能在传承过程当中,在不同时间尺度,存在不同的价值解说,但是遗产是值得我们从一个长的时间尺度去保护去传承的。因此,我认为,不管是自然遗产还是文化遗产,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遗产,都是需要我们在旅游发展的过程当中去强调、去实现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这一点可能就是遗产旅游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旅游的关键点。

  邹统钎:

  在强调place based的情况下,我认为自然遗产也应该属遗产旅游的范围。但在界定的时候不严谨,不管是旅游专家,包括行业人士和学者,都会出现这个问题。其实生态旅游最开始的时候,更多地是强调一种产品,所以刚开始很多人都会把生态旅游与森林旅游等同。但是后来生态旅游越来越多地是变成了一种行为,它主要是强调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能够保护生态。后来生态旅游不再强调以前所说旅游的地方和旅游的对象。直到现在,即使游客到了文化旅游地,只要他们保护当地文化,提高当地居民的社会福利,也都界定为生态旅游。也就是说现在生态旅游从原来的一种产品变成现在的一种行为,已经非常泛化。因此,遗产旅游和生态旅游容易出现交叉重叠的地方。到底是把生态旅游界定为一种产品,还是界定为一种行为?我觉得现在越来越泛化的生态旅游概念使得两者很难区分开来,只不过是侧重点不一样而已。

  孙业红:  但凡涉及到概念都会有争议,不管是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还是遗产旅游,可能界定上都会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如果我们去追溯某一个概念的来源的话,可能会发现当前有很多定义都是有问题的。像邹老师刚刚说的生态旅游,概念就有很多种。我想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一个是不同界定者学科背景的不同,还有一个就是概念界定的随意性。现在出现了很多不是做旅游研究的人,在没有了解概念的来源情况下就随便对生态旅游或文化旅游做出界定的现象。

  我想每一个概念都有其核心的特征,像生态旅游会强调生态教育和社区参与,可持续旅游强调代际传承性,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统一和吻合。遗产旅游强调传承、保护还有政治上的意义,包括建构方面的,这些是生态旅游和乡村旅游没有的特点。如果按照place-based的理解,这些不同形式的旅游可能会发生在同一个地方,这个地方可能是一个遗产地,同时也有山水和文化要素,又是一个乡村。那在这个地方可能同时发生不同类型的旅游。从这个角度讲,需求侧的定义也是需要的,需要理解游客是基于什么样的动机来旅游的,这样比较容易判定我们的研究对象是谁。有些做农业文化遗产生态方面研究的学者,有时会说农业文化遗产的生态旅游,我想农业文化遗产地也不见得都是生态旅游,有可能是其他类型的旅游。

  张朝枝:

  从刚才大家的讨论可以看出,从遗产的本质角度来理解遗产旅游时,大家对遗产旅游的内涵理解还存在差异。一方面,从遗产的概念来讲,遗产的范围从物质到非物质,从有形到无形,从文化到自然,其概念的内涵边界不断扩大,甚至将遗产直接视为话语的产物,遗产无关乎年代久远,也无关乎价值高低,它只不过是根据权威群体的需要建构出来的某种“物”。但另一方面,遗产旅游需要发生在某个“地方”,需要物理空间,也需要可视化的“物”,需要值得我们去保护、传承和珍视的“物”,因此遗产旅游离不开遗产的物质性,尽管我们在参观体验遗产时往往会涉及记忆、情感与情绪等非物质要素,但这些也是基于遗产的物质性或可参观性的体验。并且,当我们把遗产旅游的“遗产”概念边界不断放大时,我们发现遗产旅游与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甚至是乡村旅游等多个概念产生交集。

  显然,基于旅游活动属性的复杂性,我们很难找到一个与其他概念没有交集而完全平行的概念,但尽管如此我们不妨比较发现其中的一些细微区别,比如文化旅游往往从旅游动机或游客行为视角来关注,遗产只是文化的一部分,那些现代意义的,或者说没有被权威视为“优秀”且必须传承的文化不能称之为遗产,也不能算是遗产旅游。再比如生态旅游早期强调的是在自然荒野中的旅游活动,后来再赋予其保护自然、关爱社区和生态教育的理念,再后来几乎等同于自然旅游,只不过最近在讨论的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规范中,重新对生态旅游进行界定,将生态旅游的概念回归到保护自然、关爱社区和生态教育层面。从这一点来看,(自然)遗产旅游与生态旅游的区别在于,遗产旅游更强调的是其“自然”+“遗产”的物理属性,对旅游者的动机与行为并不是关注重点,但会更关注遗产旅游者对自然遗产所产生的情感、认同与记忆相关的话题。

03 遗产的类型

  张朝枝: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遗产层出不穷,除了我们熟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外,还有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工业遗产,等等,遗产类型的多样化是否会促使遗产旅游的类型也向多样化发展?

  孙业红:

  关于类型的问题,从最开始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到现在的各种遗产,类型逐渐增多。我觉得遗产类型的增加可能更多是出于管理的需求或者是大家对某一个事物有了新的认识,所以就又划分出一个新的遗产类型。随着新的遗产类型的出现,可能又有一些新的保护的需求,新的管理的需求,以及新的研究的需求。所以我想类型的划分是相对主观的,更多是部门导向。国际上也是这样,教科文组织、粮农组织,还有人与生物圈等,划定的遗产范围远大于我们现在经常说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从研究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既然有类型划分,那么我们就要根据相应的问题去做一定的研究。但是这种研究并不是服务于部门的利益,而是要服务于整个学科,希望通过更多的研究来形成更多的共识。

  有些专家可能也会质疑我们在做的农业文化遗产研究。比如质疑它为什么要叫“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而不是“世界农业遗产”;或者在世界遗产当中也有关于农业的类型,为什么我们要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型来研究。如果对其进行长期研究会发现,这种遗产本身关注的重点与世界遗产里面的农业类型是有一定区别的。它强调系统性、自然和文化的协同进化,以及对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关注,尤其是关注传统农业对于人类未来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强调农民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农业文化遗产不是一个简单的新的遗产类型的问题,而是一个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是关乎全球人类命运的重要问题。正因为农业文化遗产弥补了其他遗产类型的不足,所以才能从国际的层面有条件去确立一种新的遗产类型。因为有了新的农业文化遗产的类型,我们关于遗产旅游的研究范围也拓展了,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其和乡村旅游、农业旅游的不同,也发现了在现代乡村振兴大背景下农业文化遗产旅游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民生计的拓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能更好地认识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的路径。我想学者的任务应该是服务于学理,而不是过多地关注遗产类型以及划分遗产类型的部门。

  张捷:

  我觉得新的学术观念引进来越来越多,对研究越来越好。因为从这个方面的发展可以看到背后的驱动原因是什么。对遗产理性关注的发展,体现的是我们对文化和自然价值认识的深入,我们对一种主体价值乃至国家认同这些层次上价值认识的深入,以及我们对环境价值、人类的知识、文化科技等精神现象价值的认识深入。

  我们还是要去寻找内在的核心范畴来界定遗产旅游。从遗产从本身角度来看,它是在不同的时间尺度下形成的具有稳定的特定价值的东西。为什么遗产它一定会有价值?因为遗产是针对人的,所以有价值。像刚才张朝枝老师刚才所讲,奶奶送给下一代的玉镯,其价值是承载的这个家庭的文化,而不完全在于这个镯本身,那么这个价值也是针对人的,所以我就觉得遗产它是存在一个主体价值认同上面的价值。如果从这个层面讨论遗产,遗产的主体价值其实是建构的。这个主体价值如果缺乏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在很大的程度上就变成了西方主导文明基础上对我们东方文明的一种凝视的结果和产物,进而产生一些奇怪的现象,如嵩山“天下之中”遗产成为一种西方凝视中国古代空间思维属于幼稚状态的代表。

  邹统钎:

  遗产管理研究应该是研究一般规律,不管它是哪一种类型的遗产。太多太细的分类之后,就跟我们工商管理学科陷入同样的困境。每个类别都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希望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门类,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看也有别人的道理,就是希望寻找一般性的规律。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这两种东西需要兼顾,但也不一定需要太多的细分。我觉得中国的学科将来的趋势可能还是会更多的走向统一,因为像现在遗产管理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所以现在要搞国家公园,在很多情况下就是要实现最后的统一管理,来理顺这个关系。在学术研究上,现在强调交叉融合,我觉得研究也应该强调统一融合。

  苏明明:

  遗产类型不断推陈出新多样化,其实也体现了人们对遗产认知的不断深入,而且不断地进入人们生活,或者说社会和自然生态体系的方方面面当中,所以大家就会发现有越来越多值得我们去保护、去传承、去发展的这种遗产类型。这可能也就是说遗产的类型认定实际上是对遗产保护与传承是有好处的,所以各个部门都在自己部门职责范畴内去发掘值得保护的东西,然后通过遗产类型界定这种形式来促进人们对遗产的认知,我觉得这是一个好现象。虽然说遗产类型非常多样,其核心还是说它存在值得我们去保护去传承去发展的这种价值。那么在如何去保护,如何进行活态利用,如何在当代当下找到这些遗产资源新的利用模式,我觉得从理论体系到方法还是存在很多的一致性的,就象刚才邹老师提到的,还是需要去研究其统一规律。另外,我觉遗产类型的增多及其所产生的科研需求,实际上也促进了很多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如说工业遗产不仅涉及到遗产、遗产保护、遗产旅游,还会涉及到城市更新和城市发展,就需要与城市规划的一些学科会融合到一起做研究。刚才业红老师提到农业文化遗产,也有很多生态学、资源管理、农业和旅游的学者一起去关注,因为不同类型遗产资源在保护和利用方面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学科,然后再和旅游融合,我觉得人们对遗产认识的深化,促进了遗产资源类型的多样化,也促进了遗产旅游和多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某种程度上也促进遗产旅游理论和方法体系的不断的拓展。

  张朝枝:

  非常感谢大家的讨论,我总结了一下大家的观点。从可操作性和结合实践管理的需要来讲,从“place based”或者说从供给侧角度来定义遗产旅游更合适,比如到访遗产地进行游览体验的活动即称之为遗产旅游。但我们并不排斥从需求角度或者说从“people based”角度来定义遗产旅游,特别是当我们要进行市场细分或者制定营销方面的研究时。虽然遗产的概念与内涵在不断地变化,人们对遗产的理解不断多元,但无论怎么哪种方式界定的遗产,遗产旅游的内涵依然是指游客到访具有保护传承价值的地方进行的活动,即遗产价值才是遗产旅游区别于文化旅游与生态旅游的核心。但是,我们也意识到遗产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形式也越来越丰富,这意味着社会对遗产价值的认识也日益多元化,这对遗产旅游研究来说是一种挑战,也是一个责任,我们更多地需要从遗产本质的角度去研究遗产旅游的一些共性规律。

  讨论遗产旅游的概念与内涵是我们开展遗产旅游研究的基础,有了这个共识我们才有共同对话的前提,也才能进一步讨论什么是遗产旅游研究的问题,什么不是遗产旅游的研究问题,它与一般的旅游研究有什么区别,我们将在下一期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来源:《旅游论坛》与公众号UNESCO 遗产地可持续旅游教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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