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办理思路的经验分享(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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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办理思路的经验分享(简要)

2024-07-05 11: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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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办理思路的经验分享(简要)

发布者:王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6734人看过

诉讼案件办理思路的经验分享(简要)

律师办案如同悬丝诊脉,稍有不慎,轻则诉讼成本增加,重则引发败诉风险。实践中因各个律师的办案风格及诉讼思路的不同,在行为手段方面也是各有差异。本篇笔者无异讨论各种行为手段的优劣判断,而因它文对于法院积年老案的分析成因及审判思路的确认,结合原著有感而书。本篇在行文结构上,系按照笔者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当中的思路进行排列,权作经验分享与交流。

一、诉讼节奏的把控与诉前(应诉)工作的准备

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虽整个诉讼环节理论上讲均应由承办法官进行引导,但并不必然导致一方主体无法调动诉讼节奏,况且在实践过程当中,基于承办法官职业素质的高低,诉讼的引导水平也存在不同的问题,甚至于部分承办法官仅仅是看重庭审过程的引导而忽略了诉讼过程引导的重要性。例如,在调查事实方面,因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不知道在哪里寻找证据,不知道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要求等,承办法官在促使原被告双方穷尽证明资源及方法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忽略心证结论公开的必要性,对此并不作过多的引导,而简单将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之后,据此作为判案的基础。需特别说明的是,在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把法官心证结论的公开作为法官的一项义务,也是法官释明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心证公开的阶段大多发生在庭审前或庭审后,对于心证结论公开的正确应用,对于整个诉讼过程,不仅在事实的确定方面能够起到巨大重要,在降低上诉率方面也能够有所建树。鉴于诉讼过程引导的实际状况,一方主体在作诉前或应诉工作的过程当中,结合全案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诉讼思路并作好准备工作显得格外重要,一个好的诉讼方案,完全可以主导整个诉讼的节奏。

二、诉讼请求的确定

诉讼请求是诉权保护最原始的出发点,只有明确了诉讼请求,才能够据此寻找相应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无法判断诉讼的性质、内容及法律依据,也无法进行诉讼的对抗。所以,在诉讼时不仅作为原告需对此进行明确,作为被告也应当对此进行固定。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因诉讼请求不固定,而导致诉请的频繁变动,最终拖延了案件的审理期限的案例。

另,我国现行的权利保护体系也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权利保护渠道,不同的渠道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选择恰当,权利将受到较好的保护,选择不当,除导致诉累的发生外,极有可能使得权利遭受毁灭性的影响。例如,在房屋租赁案例当中,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拒不搬离的情况。此时,因同一事件可以被纳入不同的请求权,出租方既可以根据《物权法》选择基于所有权人返还请求权,也可以选择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而提起诉讼等。

因此,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当首先考虑何种诉讼方案,其后考虑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从而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三、基础法律规范的索引

每一项诉讼请求均有相对应的事实及法律基础存在,该项法律基础系支撑案件的桥梁,如法律基础选择错误,必然导致诉讼方向及诉讼思路的错误,进而引发败诉风险的增加。实践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有两大类问题较为突出的,一为基础法律的适用错误,笔者就曾遇到过多次,相对方律师以及承办法官会误将此类型纠纷适用彼类型法律,最终导致诉讼方向的错误及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而被发回重审。二为在适用法律过程当中,引用范围较大的法律原则,而不选择明确细致的法律条文,使得具体庭审思路及诉讼思路无法明确化。因此,基础法规的索引较为重要,且在逻辑三段论当中,也一般以大前提(法条),小前提(事实),结论进行确定。

那么,该如何索引具体的法律条文。笔者认为,在确定权利的类型是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大方向之后,可以进一步确认诉讼类型属于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两相对比之后可以找到可能的法律条文。最后,结合基本的事实状况,确定具体权利基础。需特别指出的是,如上例,一个生活事实在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作出选择,不同的选择将导致不同诉讼思路及结果的发生。作为原告要作出选择,作为被告在相对方没有作出确认的情况下,要促使其作出选择,避免后续诉累的发生。

在确定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之后,相对方将对具体的权利进行抗辩,抗辩成立会使得诉讼请求的结果发生变化。同诉讼请求一致,抗辩权的提出也对应相应的法律基础。

四、构成要件的分解

所谓构成要件的分解,系在找到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的法律依据之后,对整个法律条文进行分解,找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以便作出有效的应对。例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法条的结构分为,假设与法律效果两个部分。只有在实际案例当中,满足假设部分,才能够适用所引发的法律效果,此为第一层次的要件分解。另外,如在实际案例当中适用上述条文的话,应当注意该条文的隐含要件,即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如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应当根据上述方法查询相关法律依据,并就此再进一步进行分解,确认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此为第二层次的要件分解。在分解到第二层后,会发现争议焦点将会集中到承诺要约方面,此时需对承诺与要约的构成,进行第三层的分解。

如此,在将法律条文一层一层的分解下去并结合所主张的事实状况的证据材料进行一一对应,会逐步发现己方准备工作是否充足,是否存在需要补强的证据。该行为也有助于促成争议焦点的形成,提高诉讼效率。

五、争议焦点的整理

在争议焦点的分类上,主要分为法律和事实两方面。通过上述构成要件的分解,可以一层层的进行确认,找到最本源的争议焦点。如此,在识别出焦点之后,所有的准备工作将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准备,从而能够根据己方的诉讼思路及时进行诉讼节奏的调整并确认是否更换诉讼方案。前文有述,不同的诉讼方案在诉讼事项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是不同的,因此,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范围内把握诉讼的节奏。

六、相关证据的准备

一般在诉讼或者进行答辩的时候,只要针对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即可,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举证要求延伸到所有事实当中。例如,如要证明约定行为是否发生,只需要将相应的签收文件拿出来即可,对于签收文件是否真实以及是否需要补充证人证言等,没有必要将这些材料源源不断的都进行列举,如此行为对整个诉讼过程而言是低效率的。结合上文,在层层解构及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相关材料的准备,应当集中到基础事实的证明和争议焦点的证明方面。

上述所有的证据均需要经过举证质证环节,那么在上述环节完成后,将会出现三种情形,一为证据材料能够支持原告提出的全部事实主张,二为证据材料能够支持被告提出的否定性主张或其抗辩主张,三为证据穷尽之后,仍然不能证明各自的事实主张,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对于第三种情况,此时就涉及到了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证据的三性当中,在合法性方面分为,形式合法性的审查与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在关联性方面,主要判断是否有证明价值或证明的意义,否则毫无边际的举证,会使得诉讼程序变成遥遥无期的马拉松。在真实性的判断上,将主要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或提供证据人员的动机、当事人或证人的认知因素、证据产生的细节因素以及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协调等因素进行判断。

在证明力的判断上边,分为两层,第一层要从单个证据入手,确认证据的三性。第二层要结合各项证据的综合优势,确定证明力的大小。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需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司法解释所采用的是法律规范分类说,即根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而不是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来分配举证责任。原告依据基础法律提出的请求,该基础法律的构成要件就应当由原告举证。反之亦然。实践中,笔者也遇到过很多法律及非法律人士对举证责任不清的状况,从而导致诉讼思路、方案错误,进而引起败诉风险的发生。但也需要注意的是,《证据规则》当中也存在有例外的规则。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中,焦点问题是开发商有没有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实行,对业主而言,很难证明,因此在《证据规则》当中,又对举证的分配作出了其它例外规定,最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开发商。

七、写在最后

基于诉讼行为存在较强的对抗性,因此在绝大多数的诉讼案件当中,本能够较为平缓解决的纠纷,最终会引发出一系列的冲突事件。如果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待纠纷的解决方式,诉讼行为所面临的不仅仅是付出的金钱与时间成本,还将面临信誉状况的损失,机会成本的降低等方面因素。故而,笔者自入行以来一直信奉一个观念,即诉讼是解决问题最后的手段。因此,在己方把握诉讼主导权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寻求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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