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方图说|关于对侵权赔偿计算方法中“两个利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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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图说|关于对侵权赔偿计算方法中“两个利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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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该侵权获利裁判规范的确定主要还是从严惩故意侵权者的角度出发,由此可确定,对于以侵权为业的侵权者而言,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必然较一般侵权者更为沉重。

故仅从以上规定即可得出以下结论:销售利润必然大于营业利润。

何为“销售利润”?

关于“销售利润”的定义,笔者曾进行针对性的检索,但发现关于“销售利润”的计算公式在行业内有着不同的表述和解释。如在某会计百科上,编辑者将“销售利润”解释为“营业利润”。

会计百科网络截图

若如此进行理解,明显已将司法解释中分列的两种不同计算侵权获利方式划了等号,明显是解释不通的。

而关于销售利润率(与销售利润相对应,司法实践中更常用到),有学者亦指出现状:发现不同版本的专业书刊对销售利润率的计算公式有不同的表述和注释,销售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应规范统一。[3]

由此可见,“销售利润”及“销售利润率”在会计行业中的定义及计算公式并不那么明确。且在企业的报表中,通常也较少会出现“销售利润”栏目。那在计算侵权获利时,“销售利润”如何确定?我们看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如何进行适用。

▌在惠氏案[4]中,浙江高院指出,“关于利润率。本案中,如前所述,各上诉人均系以侵权为业,故本案利润率可按销售利润率或毛利率计算。侵权人二审中则提交了爱婴室、未来发展控股、孩子王等三家公司年报或招股说明书中的毛利率为参考。本院认为,前述三家公司与侵权人的经营范围以及本案被诉侵权商品相近,更具有参考价值。以三家公司的平均毛利率28.23%确定本案计算侵权获利时的利润率。”

▌在红日E家案[5]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睿尚公司基本以侵权为业,在衡量睿尚公司侵权获利时,可以按照其销售利润计算。并在最后确定赔偿数额时直接考虑了厨电行业整体毛利率。此观点及认定,广东高院亦在二审中予以维持。

综上可见,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各地法院对“销售利润”的理解还是十分明确的,均是按照“毛利润”进行计算,即产品销售收入与已销产品成本的差额[6]。

当确定了“销售利润”在计算侵权获利时的定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即可充分利用行业内上市公司年报所公开的产品“毛利率”(毛利率通常都较为明确地公开,如下图),进而计算出“销售利润”。

上市公司年报截图

何为营业利润?

有观点认为,上述确定侵权获利条款中的“营业利润”通常被认为代指“净利润”。

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存在概念上的理解错误的。实际上,因为营业利润属于会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上出现的栏目(如下图),其并不像销售利润那样不确定。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均会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上予以显示。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上市公司年报截图

可见,营业利润与净利润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如在“布鲁克诉迪盈特专利侵权案”[7]中,法院认为:“本院以原告布鲁克公司提出的上述数据作为认定被告迪盈特公司、被告万悦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利润率的依据。但在计算营业利润时,仅扣减销售、管理费用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所得税不应予以扣减。”而净利润则是需对所得税进行扣减的,可见营业利润是不能和净利润划等号的,在计算侵权获利时,所称“营业利润”并非“净利润”。

又因营业利润会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出现,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即可充分利用行业内上市公司年报所公开的“营业利润”及“营业总收入”计算“营业利润率”,进而作为计算出被告“营业利润”的参考利率。

FUNTO LAW

小结

综上可见,知产案件中在进行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计算时,主要涉及到两个利润:销售利润和营业利润。对该两个利润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亦已较为明确,销售利润代指“毛利润”,体现在利润率上即为“毛利率”,而“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亦相当明确,其并不等于“净利润”,体现在利润率上为“营业利率”而非“净利率”。而“毛利率”、“营业利率”均可通过企业的报表获取。

注:

[1]贾引狮;《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53页;

[2] 朱玛;《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损害为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58页;

[3] 章斌权. 销售利润率计算公式应规范统一[J]. 工业会计,2000, (9):23-24.

[4](2021)浙民终294号判决书;

[5] (2019)粤民终477号判决书;

[6]贾引狮;《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52页;

[7](2015)京知民初字第157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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