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出口企业新政策助力外贸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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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出口企业新政策助力外贸平稳发展

2024-07-11 22: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9号公告将对所有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税务合规和退税便利度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对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属利好政策。

1. 完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简化办理流程、方式及资料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更人性化: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需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即符合一定条件仍可以在12个月内调整退税管理级别。 退税流程更简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是出口企业首次申报退税的前提条件,新政规定在一定退税限额标准内,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超限部分仍需将实地核查前置。     办税方式更便利: 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类退(免)税证明基本全面电子化(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涉税电子数据在开具方和使用方的税务机关之间流转并审核,无需企业报送; 进一步加大办税事项“非接触”力度,初次开展出口业务之前需要现场报送退(免)税备案资料的,改为网上以数字化表格的形式提交办理。 报送资料更精简:按照以前规定需要报送资料原件的涉税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

2. 解决了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应抵扣未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由于近年来征退税率一致导致的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多转出的进项税额)长期挂账,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款,新政明确该部分税款可以列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对该类出口企业属实质性利好政策,具体操作指引及管理规程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3. 规范备案单证管理,更加强调出口业务真实性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是佐证出口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的文件主要是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款。新政在此文件基础上:

取消了部分不符合现状的资料,如《出口货物装货单》; 增加并明确了部分税务机关核查出口业务真实性的证明资料。如增加了出口合同,运输单据中原政策仅要求提供国内运输发票拓展到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费发票,增加了委托报关单据,视同出口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也纳入备案单证管理范围; 明确了可以自行选择电子化方式进行备案单证管理,但我们认为仍需按照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的纸质资料的相关管理逻辑进行电子化归集及保管,实际上进一步强调了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管理的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公告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意味着以前出口的5月申报的业务也要按照新政的要求完成备案单证的归集和管理,即5月征期申报退(免)税之后15日内完成。

4. 梳理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新政在2号公告弱化申报期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超时限申报退税的收汇资料及管理要求:

超时限申报退税时必须同时报送收汇资料。明确超时限企业具备申报条件(收齐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可继续申报退(免)税;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但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增加了视同收汇可申报退税的情形,即出口信保赔款; 将委托出口货物和向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纳入收汇管理范围; 明确了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情形适用免税政策(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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