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比重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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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比重瓶法

2024-07-13 04: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7.2 比重瓶法 7.2.1 本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重瓶:容量100mL或50mL,分长颈和短颈两种; 2 天平:称量200g,分度值0.001g; 3 恒温水槽:最大允许误差应为±1℃; 4 砂浴:应能调节温度; 5 真空抽气设备:真空度-98kPa; 6 温度计:测量范围0℃~50℃,分度值0.5℃; 7 筛:孔径5mm; 8 其他:烘箱、纯水、中性液体、漏斗、滴管。 7.2.2 比重瓶的校准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比重瓶洗净,烘干,称量两次,准确至0.001g。取其算术平均值,其最大允许平均差值应为±0.002g。 2 将煮沸并冷却的纯水注入比重瓶,对长颈比重瓶,达到刻度为止。对短颈比重瓶,注满水,塞紧瓶塞,多余水自瓶塞毛细管中溢出。移比重瓶入恒温水槽。待瓶内水温稳定后,将瓶取出,擦干外壁的水,称瓶、水总质量,准确至0.001g。测定两次,取其算术平均值,其最大允许平行差值应为±0.002g。 3 将恒温水槽水温以5℃级差调节,逐级测定不同温度下的瓶、水总质量。 4 以瓶、水总质量为横坐标,温度为纵坐标,绘制瓶、水总质量与温度的关系曲线。 7.2.3 比重瓶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比重瓶烘干。当使用100mL比重瓶时,应称粒径小于5mm的烘干土15g装入;当使用50mL比重瓶时,应称粒径小于5mm的烘干土12g装入。 2 可采用煮沸法或真空抽气法排除土中的空气。向已装有干土的比重瓶注入纯水至瓶的一半处,摇动比重瓶,将瓶放在砂浴上煮沸,煮沸时间自悬液沸腾起砂土不得少于30min,细粒土不得少于1h。煮沸时应注意不使土液溢出瓶外。 3 将纯水注入比重瓶,当采用长颈比重瓶时,注水至略低于瓶的刻度处;当采用短颈比重瓶时,应注水至近满,有恒温水槽时,可将比重瓶放于恒温水槽内。待瓶内悬液温度稳定及瓶上部悬液澄清。 4 当采用长颈比重瓶时,用滴管调整液面恰至刻度处,以弯液面下缘为准,擦干瓶外及瓶内壁刻度以上部分的水,称瓶、水、土总质量;当采用短颈比重瓶时,塞好瓶塞,使多余水分自瓶塞毛细管中溢出,将瓶外水分擦干后,称瓶、水、土总质量。称量后应测定瓶内水的温度。 5 根据测得的温度,从已绘制的温度与瓶、水总质量关系中查得瓶、水总质量。 6 当土粒中含有易溶盐、亲水性胶体或有机质时,测定其土粒比重应用中性液体代替纯水,用真空抽气法代替煮沸法,排除土中空气。抽气时真空度应接近一个大气负压值(-98kPa),抽气时间可为1h~2h,直至悬液内无气泡逸出时为止。其余步骤应按本标准第7.2.3条第3款~第5款的规定进行。 7 本试验称量应准确至0.001g,温度应准确至0.5℃。 7.2.4 土粒比重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用纯水测定时: 式中:mbw――比重瓶、水总质量(g); mbws――比重瓶、水、干土总质量(g); GwT――T℃时纯水的比重(可查物理手册),准确至0.001。 2 用中性液体测定时: 式中:mbk――瓶、中性液体总质量(g); mbks――瓶、中性液体、干土总质量(g); GkT――T℃时中性液体的比重(实测得),准确至0.001。 7.2.5 本试验应进行2次平行测定,试验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其最大允许平行差值应为±0.02。 7.2.6 本试验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表D.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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