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挖祖坟”引发赔偿纷争,八年恩怨一朝和谐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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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挖祖坟”引发赔偿纷争,八年恩怨一朝和谐化解

2024-07-17 1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南北山头多墓田,清明祭扫各纷然”又是一年清明时,清明祭扫是中华传统习俗。然而,蔡甸区某村村民肖某在八年前却遇上让人气愤的“倒霉事”——他父亲的祖坟被人挖了,为讨公道他奔波八年始终无果,无奈起诉至蔡甸法院后成功调解结案,近日肖某终于拿到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武汉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某标段工程的施工方)的工作人员施工时不慎将蔡甸区某村村民肖某父亲的坟墓损毁,肖某要求赔偿祖坟重置费用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其后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遂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发包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赔偿重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抚慰金283000元。某矿站在答辩期间申请追加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经询问原告意见后,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件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案卷及前期调查,迅速厘清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多次前往某区矿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开展调查询问、查阅档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一方面对施工方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意识到损毁坟墓行为的错误之处,引导其向对方赔礼道歉,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另一方面安抚肖某的情绪,劝说其毁坟者并非故意为之并愿意承担损失,理性、友善地协商赔偿方案比愤怒、谩骂更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其给予对方谅解。经过不断努力,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消除双方的抵抗情绪,为案件处理赢得了转机。

为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消除矛盾隐患,在组织双方调解时,从法律、道德、乡风民情等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情、理、法”,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求同存异,尽最大努力找到双方诉求的“折中点”,找准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施工方重庆某公司赔偿肖某财产损失6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发包方某矿站及上级主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此案在蔡甸法院终得源头化解、和谐化解,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据核实,肖某现已拿到赔偿款,正在另寻陵园安葬祖先遗骨。

本案通过调解,既和谐、合理、公正地化解双方八年多的恩怨纠纷,也保障死者的人格利益,维护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弥补了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同时也宣扬了公正、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护了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

普法贴士

《左传.成功十三年》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我国自古重视祭祀。祭拜祖先、悼念先辈是中华传统习俗,坟墓是后代追忆、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承载了后代强烈的情感和精神寄托,不容他人亵渎,“挖祖坟”被认为触犯民间大忌。但近年来,各地因施工建设不慎,损毁祖坟事件屡见不鲜,若不幸遭遇此事,死者的近亲属即使伤心、痛苦、愤怒,但可能并不知晓如何理性、依法维权,若与毁坟者协商不成,往往采用找政府、投诉上访或者诉诸暴力等途径,不仅难以及时保障合法权益,还会滋生其他矛盾纷争,甚至酿成暴力冲突事件,得不偿失。

后人如何正确维权?首先,若故意毁坏坟墓、墓碑等情形构成犯罪的,逝者的近亲属可通过刑事自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就民事权益保障来说,一旦发现因施工不慎、土地纠纷或其他纠纷毁损先人坟墓、墓碑等情形,逝者的近亲属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侵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坟墓、墓碑、尸骨、骨灰、尸体等)造成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逝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可先与侵害人自行协商,若无法协商一致或赔偿不到位,可请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或向公安部门报案等寻求救济,也可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要求侵害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最后,对于侵害人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逝者的近亲属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侵害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通过行政手段维护逝者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误“挖祖坟”引发赔偿纷争,八年恩怨一朝和谐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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