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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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4-07-16 08: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21年10月11日

二、《意见》文件实施的具体时间: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背景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目的意义:制定《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逝有所安”的原则,保障殡葬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把满足群众合理殡葬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提升殡葬服务质量作为行业生命线,让殡葬事业回归公益惠民属性。同时顺应“放管服”要求,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切实把殡葬改革有关精神和如皋市惠民殡葬补贴实施办法落到实处,不断规范全市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努力提升我市殡仪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制定程序:

在制定《意见》时,履行了以下程序:

1、起草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共识;走访行政相对方,听取意见建议,并进行研判,及时修正。

2、组织行业人士召开了研判专题会。

3、在政府门户网站上(2021.7.9-2021.7.23)进行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见。

4、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南通市悦榕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风险评估。

5、进行了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6、合法性审查,由局法律顾问审稿,呈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7、呈报市分管领导阅示。

六、执行口径: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遗体政府购买接运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或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七、操作方法: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以及节地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居民遗体火化接运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如皋市殡仪馆、如皋市石庄殡仪馆;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由市民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确定购买条件,统一组织实施。

八、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居民遗体接运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1.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如皋市殡仪馆、如皋市石庄殡仪馆;

2.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由市民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确定购买条件,统一组织实施;

3.明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考核机制;

4.明确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

5.明确殡葬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作用。

(二)规范遗体接运车辆的运营管理

明确从事遗体接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从事的活动以及对违规从事遗体接运服务经营者的处理。

(三)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合力管控

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九、重要关键词的诠解:本《意见》所称遗体火化免费接运,是指享受惠民殡葬补助的丧户,逝者遗体火化时直接免费接运;不享受惠民殡葬补助的,在结算国家丧葬补贴时扣除遗体火化时接运费,不重复享受;承运费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的遗体接运者按发改委核准的标准开具正规发票,经丧属签字后与殡仪馆按月结算(若惠民殡葬政策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协同做好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的管理:凡涉及本市享受丧葬补贴费的人员,死亡后在我市辖区内两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的,承办人凭逝者身份证明、火化证明结算丧葬补贴费时,依据《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皋价发〔2014〕81号)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其所属单位扣除政府购买服务已预支的遗体火化时接运费;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由其所在镇(区、街道)协助收取政府购买服务已预支的遗体火化时接运费,每年底汇总结算解交到市财政局。

十、对违规从事遗体接运服务经营者的处理:发现不按规定接运遗体的车辆,由民政部门按照《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进行相应处罚;发现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殡葬服务,或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凡未获取政府购买服务资格,非法从事居民遗体接运,遗体接运费用不得享受丧葬补贴和惠民殡葬补助。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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