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能否从遗产中扣除?法官以案说法为你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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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能否从遗产中扣除?法官以案说法为你释疑

2024-03-19 15: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与以往的继承案件不同的是,该继承案件不仅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继子女继承的问题,还引发了热议,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否承担自己的及母亲的丧葬费?对此,法官通过以案说法为大家释疑。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于1962年出生,于2018年2月因病去世。李某有同胞弟弟1人,同胞妹妹2人,母亲何某杏于2018年10月去世。李某生前开有一间修理店,其死后留有两栋房产及20多万的存款。李某生前因生意繁忙,无法照顾生病的母亲,遂提出由弟弟自2014年负责护理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护理费500元给弟弟,但李某一直未支付该笔费用。

李某与第一任妻子生育了两个儿子,分别为被告A、被告B,与第二任妻子王某生育有三儿子被告C,第二任妻子王某与被告A、被告B形成继母子关系,李某与王某于2002年在新丰镇建有一栋房屋。王某于2004年去世,王某的父母已分别于2009年、2005年去世,王某还有两个同胞兄弟,王某的同胞兄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署声明将父母从王某处继承的遗产,由二人继承的部分转赠给王某的儿子被告C。

李某某与第三任妻子即原告刘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原告赖某是李某与前夫收养的女儿。原告李某、赖某于2019年10月将李某的三个儿子、父亲及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的遗产。

被告方认为,第一,赖某是原告刘某与前夫共同收养的女儿,刘某与李某再婚后,赖某一直在刘某娘家生活,并未随同李某生活,李某也没有办理收养赖某的手续,双方依法没有形成继父女的关系。因此赖某无权以继女的身份继承李某的遗产;第二,李某的遗产应扣除李某的丧葬费,及李某应支付的给弟弟照顾母亲生前的费用及母亲去世使用的丧葬费。

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赖某是李某的继女儿,但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与赖某存在抚养关系,不能证明赖某与李某共同生活,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赖某不是李某的继承人,对李某的遗产无继承权。

关于李某的丧葬费,殡葬已故的亲人是继承人的义务,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继承人负担。李某先于母亲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在死亡时已经消灭,且李某母亲的殡葬费用不能确认,被告要求在李某的遗产中支付该费用,不予支持。认定李某每月支付母亲的护理费500元给弟弟的约定属实,但该费用只能计算到李某去世前,该费用是李某生前所负的债务,应当在其遗产中先行清偿。另对于李某的遗产继承,除原告赖某外,本案的其他原、被告均有继承权,李某父亲已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依法可以多分,其余继承人均等继承。

法官说法

该案的审理有两大难点:

01

确定继承人及继承顺序

被继承人有三段婚姻经历,其中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该案不仅有转继承还有代位继承及对继子女身份的认定,本案的一大难点就是确认继承人,这需要在审理过程中绘出人物关系图来确定继承的顺序及计算继承份额。

02

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应当扣除其本人及母亲的的丧葬费用

对于丧葬费用是否应当从遗产中扣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有的案件为了避免二次分配的麻烦,直接从遗产中扣除。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习俗习惯;习俗习惯也没有相关规定的,依据法理。依据我国民间习俗,给自己的父母或配偶举行葬礼是应当的,而举行葬礼的费用当然也应当由子女和配偶承担,不管死者是否有遗产,子女和配偶都有安葬的义务。本案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子女较多,对于丧葬费承担的压力不大,且从遗产中扣除丧葬费,对于其他不用承担丧葬义务的继承人或债权人显有失公平,因此不支持从遗产中扣除。而对被继承人的母亲,因被继承人死于其母亲之前,其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消灭,其对母亲的赡养费用也只应承担到其去世前,对其母亲的丧葬费则也不支持从遗产中扣除。

作者 | 梁珊

编辑 | 陈华军

北流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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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丧葬费能否从遗产中扣除?法官以案说法为你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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