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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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述法

2024-07-13 23: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关村科学城总工会

服务职工 传播工会声音

事件回顾

2020年5月7日,是悟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业务部的“惩罚日”,主管给出两个选择:喝下1.5升矿泉水,或吃两小袋“死神辣条”。因业绩不佳,7名员工接受了惩罚,均选择吃辣条。

结果,辣条一下肚,7人的身体都有了不同程度的不适,两名女员工还进了医院。一名女员工检查结果为胃绞痛,并打了止痛针。另一名女员工小雪,当天被诊断为小肠炎性激惹表现。

在吃完辣条的12天后,小雪因胃部持续不适,进行复诊,被诊断为慢性非萎缩性胃窦炎。对此,小雪要求公司对她进行赔偿,公司只报销了她的医药费用一千多元,但无其他赔偿或慰问。

记者调查发现,这种“死神辣条”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所有相关信息都是假的,却在网上销售火爆,另外包装上注明有“整蛊玩具”“禁止吞食”等字样。

同年6月24日,小雪毫无征兆地收到了被离职通知。小雪称,离职协议是人事逼她签的,公司在她要求赔偿后就各种针对她,并给出了业绩没有达到70分以上不达标的辞退理由,但她的部门无人达到70分,且自己的业绩算不错的。记者调查时,多名同事也给予了同样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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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中,小雪的前主管承认辣条事件的真实性,并表示辞退她不是吃辣条引起的,主要是她处理这件事的方法(通过网络、媒体曝光此事)对公司太无情了。除了这件事,还有很多其他的事。

该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则向记者强调,小雪是“自愿离职”的,她自己在离职协议上签字了,劝退她的理由是其业绩不佳,虽然看起来业绩很好,但她经常被客户投诉,公司此前也跟她进行了多次沟通。

律师解读

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志律师表示——

■首先,公司对员工的这种体罚制度显然是违法的,是无视员工的身体权、健康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其次,不管是不是员工自己的选择,吃辣条吃坏肚子是履职期间发生的,是公司对员工进行不当处罚的直接结果,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这个方面,公司应当赔偿员工医疗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如医嘱建议应补充营养、卧床休息,还应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

但吃辣条是否会引发后遗症、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如何赔偿,则存在操作层面的难度。除非有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但就目前而言,如仅是胃部炎症等疾病,能够鉴定后续治疗损失的案例很少。

■此外,就小雪认为公司强迫她签离职协议一事,她可在后续劳动仲裁中主张该协议无效,或就该协议的效力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无效。如有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她在被胁迫或其他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离职协议,可以主张公司的辞退行为无效。

原标题:《说案述法 | 因业绩不达标,7名员工被公司罚吃“死神辣条”!其中2人还进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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